“医闹”— 敲响医疗行业的警钟
2010-08-15秦继勇张建华李文辉
秦继勇,张建华,李文辉 ,胥 莹
(1.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云南 昆明 650106;2. 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云南 昆明 650106)
“医闹”— 敲响医疗行业的警钟
秦继勇1,张建华1,李文辉1,胥 莹2
(1.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云南 昆明 650106;2. 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云南 昆明 650106)
探讨“医闹”现象对医疗行业的影响及危害,而医疗行业应积极面对“医闹”现象,自省自律,重建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相互信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同时健全医疗法规、医疗配套政策、保险体制。
医闹;医疗行业;保险体制;医患关系
何为“医闹”?2006年7月10日,在卫生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作了如下描述:“现在在医疗机构里面经常活动的群体,他们不是倒号,而是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他们借这个名义,到医院通过闹事获得经济好处。所以,媒体把他们叫‘医闹’,就是闹事”。他们受雇于医患纠纷的患者一方,与患者家属一起在医院拉标语条幅、设置灵堂、聚众静坐,向医院施加压力,为患者家属索赔讨价还价,从中牟利。他们的共同特点是:①没有正当职业的无业人员;②从事的都是以此谋取利益的非法职业;③直接或间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和不和谐的灾难。发言人称“医闹”是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卫生部将坚决予以打击。
1 “医闹”现象的出现及社会危害
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是由医疗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而医疗主管部门又和医院有行政隶属关系,解决医疗纠纷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时间漫长,患者或家属维权所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成本,还包括精力、感情、心理等“非经济成本”付出。纠纷处理不妥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患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1~3]。患者或家属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如效果不佳,就会转而采取“闹”的方式;由于医院担心引起媒体、公众的关注,影响自身声誉,便会促使问题尽快得以解决。而通过“闹”的方式所达到解决问题的“高效率”,又促使更多的人效仿,或者以更“闹”的方式以达事半功倍之效。如此这般循环往复,将“闹”不断“升级”,如同逐步上升的“螺旋”,引发更大的医患对立,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在医疗机构里面活动的群体组织引发的“医闹”最严重的危害在于:他们希望患者越痛苦越好,希望医疗事故越严重越好。特别是职业“医闹”之类还打着“伸张正义、为民请命”的旗号,更具欺骗性。
为防止有人采用过激手段扰乱医院的正常就诊次序,向医疗机构进行非正常途径下的索赔,云南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公安厅下发的文件,在2005年9月8日,面对全省下发了《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权利、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医闹”对医疗行业的影响
“医闹”的出现,标志着医患之间的不理解和不尊重,出现对立;结果就是患者及家属总是担心医院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开不必要的药品,增加患者经济负担,不相信医院;在健康和生命面前,缺乏信任的医患关系就如同火药桶,任何一点摩擦都可能引发纠纷[2,4]。
医院是高风险的行业单位,“医闹”的出现会导致医院在对待疑难病症上为减少风险,诊断上更多的借助医疗仪器,这将加大患者的医疗开支。医生不敢放手行医,该创新的不创新,实际上,患者将会为医生害怕出错的过度谨慎而承担高额的买单费用[1,5]。
3 积极应对“医闹”,重建互信、和谐的医患关系
3.1 医疗行业应积极面对“医闹”现象
医院应规范医疗收费,倡导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让患者明明白白看病,清清楚楚消费;事前充分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昂贵的检查项目和药品事先告知患者,减少事后纠纷[6~7]。同时医院应优化服务流程,缩短患者的就诊等待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平时要加强自身安全保卫工作,遭遇“医闹”要及时取证,密切与公安机关、政府综合治理部门联系;在发生暴力争议时,应及时沟通、疏导,防范事态扩大,并主动利用摄像、摄影、录音取证;掌握相应的纠纷处理技巧,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医疗争议及医疗案件应诉,引导医患争议解决走向理性化、合法化。
发生纠纷后,应让患者能找到高效率的解决途径。如患者出现过激行为时,医院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积极主动提供患者相关的诊疗资料,协助有关部门对患者家属进行讲解;有关部门也要向“医闹”团体说明国家政策,向他们讲解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严重后果,并指引患者采用正常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还可媒体联系,进行合理的形象建设,让媒体舆论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
3.2 解决医疗纠纷需要相互信任,以及合理、公平的机制
医患关系紧张不仅是医院和患者的事,要考虑其背后复杂的医院经营环境和脆弱的医患关系,这需要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改善。纵观我们现在的诸多医疗纠纷,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医疗费用与患者的预期疗效不相符合所引起的,所以,重建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相互信任,要从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医疗配套政策、保险体制和社会治安等入手[1,5~7]。
从本行业自身找原因,首先做到严于律己,动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严厉惩治医疗行业内部的不正之风,让患者看到行业内部自身的正气和执行力,解决行业内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解决“医闹”最有效和最根本的办法之一。
缓解医患矛盾应建立完善的执业医师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险制度。执业医师责任保险及医疗责任险制度是商业保险中职业责任险的一种。作为行业高风险性而交纳的一种保险,国际上早已把医疗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制度普遍实行。医疗责任险是很好的医患关系平衡器和缓冲阀。医院和医生投保了医疗责任险,发生了医疗纠纷,就由保险公司出面负责与患者沟通,如确由医院过错侵害了病人的权利,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和医生可以从医疗纠纷的困局中解救出来,专心于医疗本职工作。同时,该项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医生所采取的防卫性医疗行为,从而减轻患者负担,医生可以实施积极的医疗行为,减轻医务人员的执业压力,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改革和完善医患纠纷的评判,建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形成公平、公正、快速有效的鉴定与处理机制。这种机制应相对中立,医患双方基本认可并相信。在我国还没有健全医疗法规和保险体制的情况下,要解决医患矛盾、建立医患双方的相互尊重、信任,还要靠《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可行的法律法规去保障、约束和规范。
应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使其具有应对和处理医疗纠纷知识和工作能力,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保障社会稳定。无论是医院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人员,还是保险公司和相关的人员,以及从事医疗纠纷律师和审理医疗纠纷的法官等,都应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使这些从业人员能以科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有效地处理和审理医疗纠纷。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投诉及应对部门及相关岗位,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对患者的诉求在第一时间反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保险公司具体负责或委托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临床医学、法医学、保险等专门知识。目前,一些具有医疗专业背景的律师也在积极地代理和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法院也应当配备一些经过培训的专门审理医疗纠纷的法官,以避免由于缺乏相关知识而单纯地依赖鉴定结论,避免“以鉴代审”的问题。
3.3 医疗行业自省自律,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疗行业应加强自省自律,坚决以行业自治,回归医道本来的价值观,重获人民的信任。医疗行业是一个承载着人类对自身健康和生命延续希望的古老职业,无论是东方和西方文化都对这一行业有着道德至高点的要求。从神医华佗到药王孙思邈,从神圣本草经到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从医者父母心到希波克拉第誓言的内容都承载着人类对医学、医术、医生职业本身的道德和价值观的认同和追求。
人类对医学的期待永远没有止境,但科学的局限却无处不在。医疗卫生工作是风险性很大的行业,医学科学的发展要允许失败,且离不开医患携手共同努力。由于主、客观等各种原因,医疗差错总是难以避免的,如果缺失了社会的理解和配合,医学必将跛足难行。建立医患之间的和谐互信,摆正基本的善恶评价标准,才是务实的、具有建设性的态度。卫生监管部门应重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医疗规范化建设,降低医疗价格,清除医疗腐败,达到标本兼治。重塑医疗体制,革除医疗弊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大胆、勇敢、科学地推进医疗体制改革,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真正惠及老百姓的医疗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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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32
B
1003-2800(2010)06-0500-02
2010-08-09
秦继勇(1969-),男,福建吉田人,学士,副主任医师,主要从事肿瘤放射治疗与教学工作。
胥 莹(1970-),女,云南昆明人,学士,副主任医师,主要从事肝胆胰内科治疗与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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