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①—— 以“公司+农户”模式为例
2010-08-15重庆三峡学院学报编辑部于开红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编辑部 于开红
1 “公司+农户”模式的积极作用
目前,“公司+农户”的模式是我国农村地区采用率最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之一。根据农业部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统计调查显示, “公司+农户”所占比例位居第一,高达45%。很多人对这种制度模式抱以非常乐观的态度,认为通过制度创新公司和农户从“制度非均衡状态”进入了“制度均衡状态”,合作双方都实现了自身的利益,促进了我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1.1 农户与市场之间交易成本的节约
在“公司+农户”这种制度模式中,公司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成为企业的一个个生产加工车间,形成一个强大的团队。从此,单个的农户不必再面对市场,只需像企业员工一样按照企业要求进行生产,就能获得稳定的收入,大大节约了农户的交易成本。而作为农户代表的企业,天生就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细胞,在信息获取、市场销售、经营管理等方面要比单个农户拥有更多的优势,它用集体行动取代个体行动,以“集体—集体”的关系取代“个体—集体”的关系,从而降低了整体的交易费用。
1.2 减少因市场不确定带来的农业经营风险
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的经营是独立分散的,生产什么、为谁生产、怎样生产的问题都必须由农户自己做出判断。在“公司+农户”的制度模式中,单个的农户成了企业的员工,他们不再是面对市场一线的市场主体,而是专业分工下的劳动者。而对于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营规模大、资金保障强的公司来说,抗风险能力远大于单个的农户。
1.3 利益最大的激励,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农民的技能
“公司+农户”的制度模式在农户和市场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降低了农户的交易费用和风险。但与此同时,公司也充当了“收费站”的角色,对农户生产的最终产品具有评判权,如果不符合公司的规定,农户就要承担损失。为了获得可观的收入,农户都竞相学习先进的技术、辛勤劳动,促进了农业技术的创新、推广和运用,提高了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及农民的生活水平。
2 “公司+农户”模式的缺陷
2.1 农户与公司的交易成本增加
2.1.1 信息不对称增加的交易成本
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住脚,总是千方百计地去搜寻和掌握市场信息,以期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为了实现收益的最大化,企业并不一定会把所有收集到的信息传递给农户,这就增加了农户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支付的交易费用。
2.1.2 市场地位不平等增加的谈判成本
虽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企业与农户平等的市场地位。但是,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企业往往因其在信息获取、谈判技巧与能力、对第三方的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而占据了谈判的主导权和控制权。
2.2 资产专用性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
从企业的角度看。农业生产资料同许多工业生产资料一样是典型的专用性资产。农户一旦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就必然面临合作企业采取机会主义的危险。由于农户投入的农业生产资料属于专用性资产,不能更改其用途,所以他们只有被迫接受来自企业的种种限制,从而导致其现期收入的减少。
从农户角度看。小农经济一直是中国农业经济的主要形态,也自始至终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中,虽然公司和农户之间有相关的契约作为制约手段,但是有着小农意识的农户本着“法不制众”的侥幸心理,有意识地改变或减少生产对象、方式、规模、价格和合作对象等。企业投入的机器和设备等也属于专用性资产,投入过后很难转为他用,因此,农户的这种短期行为和违约行为对合作企业也会造成收益的减少。
3 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3.1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
3.1.1 优化利益分配制度,增强农户生产的积极性
利益分配是“公司+农户”合作模式成败的一个关键环节。很多公司与农户之间合作关系的破裂,都要归结于利益分配问题没有协调好。如何做好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呢?关键是要把公司和农户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这可以通过公司和农户联合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方式完成。除此之外,农户还享有农产品销售所得收益。这就大大提升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并有效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对双方的损害。还可以考虑在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3.1.2 加强公司与农户关系链的建设,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干扰
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对“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的破坏,主要就是要加强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增加二者之间的信任力度。
3.1.3 扩大农户对信息的获取程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收益损失
信息不对称一直是公司和农户之间的重要障碍,也是农户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促进“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的健康发展,必须提高农户对信息的获取程度。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不定期的走访农户,及时快速地处理农户需要了解的信息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3.2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3.2.1 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作为一个法制经济,要求市场交易主体、市场交易行为等都必须在一定的法制范围内进行。之所以会出现利用资产专用性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坑害合作方的行为,核心的原因还是在正式制度。
3.2.2 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化解相关矛盾
在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农民的生产资料落后,生产资金欠缺,生产技术落后,法律意识淡薄,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当地农户和涉农企业之间的合作,二者之间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建设的重要内容。
3.2.3 扶持中介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户的市场地位
农业中介组织是针对“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缺陷性而产生的介于农户和公司之间的中间组织。相对于单个分散的农户而言,中介组织的谈判地位和谈判能力明显提高,获取信息的力度也明显增强。同时,在中介组织内部建立起来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也能有效地遏制小农意识带来的农户机会主义倾向。可以说,建立农业中介组织对于农户和涉农公司来说是一个双赢的策略,政府理应是建立农业中介组织的助推器。
3.2.4 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合作效益的最大化
小农经济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并影响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危害“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的生存和发展,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农民素质的低下。当然,农民素质的低下不单是农户自身的原因,还有农村市场化程度低、信息闭塞、文化教育落后等客观原因。因此,作为公共产品提供方的政府,需要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如,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农民技能培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1]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3]孙耀吾,刘朝.“公司+农户”组织运行困境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7.
[4]肖景伟.“公司+农户”产业化模式的探讨[J].饲料博览,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