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
2010-08-15李学尧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1期
文◎李学尧
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
文◎李学尧
职业伦理的非道德性,落实到法律人的职业实践中,即在具体的伦理行为规范中,要求法官只需对法律条文负责、律师只需对委托人忠诚,而对待正义以及公众利益方面,不需要承担任何道德义务;通过遵从职业伦理的具体规定,法官对于两造当事人、律师对于委托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道德上邪恶目的的做法漠然置之,无须对此承担任何道德上的责任。通过角色和责任等概念的重新诠释,道德问题超越原先的主观和相对意义的同时,也逐渐脱离实质的道德判断性质,走向某种尊重各种个体的道德观念,最终形成了在涉及实质道德评判时的“非道德状况”。职业伦理作为现代伦理“非道德化”的急先锋,它与道德愈行愈远的表现在于:虽然,它的存在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一个道德妥当性的目的,但让行为者的行为不要触及道德的雷区,伦理立场最终走向了 “非道德”的立场。这使得职业伦理与现代法律理论、法律制度一起,最终陷入了某种“价值空洞”的危机之中。中国法律职业的伦理构建之路,遇到了双重的困难:一是,其所构筑的职业伦理忽视行为背后合理性和结果的康德式伦理学的规范体系。二是,这种康德式伦理体系,居然还是完全依据西方社会量身定做的、具有很强建构性 (人为设计)的、与中国民众日常道德相悖的规范体系。
(摘自《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