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对策研究
2010-08-15文◎叶青
中国检察官 2010年5期
文◎叶 青
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对策研究
文◎叶 青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正式下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 《规定》)。通过调研,笔者认为上海市推行此项改革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第一,由于受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少数检察干警对上提一级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不够强。第二,把握逮捕条件和证据标准的尺度不统一。第三,工作机制不配套。第四,办案流程不完善。第五,办案力量、业务能力不适应。对此,笔者为检察机关下一步试行此项改革提供一些参考建议。第一,依法统一掌握逮捕的条件及证据标准。第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建立拘留通报机制、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适时介入机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机制、健全捕后跟踪监督机制、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相关制度等。第三,着力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主要包括:采取直接报送案卷材料的方式、实行全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当面讯问的方式、细化听取委托律师意见的程序、规范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具体程序和报送内容。第四,切实增强突破案件获取证据的能力及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能力。第五,全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主要包括:合理优化配置办案力量、实行专人对口办案模式、加强对侦查监督部门的物质技术保障。
(摘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