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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邪恶不被制止

2010-08-15文◎苗*

中国检察官 2010年5期
关键词:政客正义利益

文◎苗 勇 *

如果邪恶不被制止

文◎苗 勇 *

社会是向往真善美的,历史正是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得到了发展。国家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善良的东西不断增加。相反,当假恶丑的东西肆意横行的时候,人们的生活就势必出现倒退。

在社会生活领域,最大的邪恶就是各种侵犯公民和国家利益的刑事犯罪。所有的犯罪,都给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因此,打击和遏制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维护好正常的社会关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宁生活,是一个国家顺利建设的基础。否则,刑事犯罪猖獗,坏人趾高气扬,好人忍气吞声,那么,社会的进步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任何一个政府要完成好自己肩负的使命,就不能不认真对待和解决犯罪问题,将犯罪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中国为什么要进行三次“运动式”的严打,尤其是1983年的严打,正是由于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群众缺少了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安全感,政府才不得不出此重手。

然而,经验告诉我们,治理犯罪不能简单地依赖运动,并且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这样的执法显然弊大于利。一则“运动”式的司法,往往会导致执法犯法现象,尤其在程序上任意越轨。这样带来的严重的后果是,在原有的非正义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邪恶,极大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运动”式的司法,尽管在短时间会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缺少制度上的保障,未能从根源上查找原因,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犯罪率往往会出现强劲地反弹。

因此,遏制犯罪最为可靠的办法,就是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生活制度以及有效惩治犯罪的制度。所谓良好的社会生活制度,就是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充分就业,并且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缩小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就是要为人们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陶冶人们的情操,使大家成为一个有文化有修养的人。所谓有效的惩治犯罪的制度,就是要建立一个严密的打击和遏制犯罪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发达的警察组织,以及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是遏制犯罪高发的强有力的手段。没有这些制度上的保障,就无法有效地遏制刑事犯罪。

政治生活领域其实和社会生活一样,也会出现非正义的现象。如果那些以为从政的体面人,都是接受了多年的教育和党的培养的人,是有良好素质的人,是很天真幼稚的想法,是一种政治奢望病——如同穷人奢望得到钻石一样。正如在社会里有好人和坏人之别一样,在政治生活中也是如此,也有政客和真正的人民公仆之分。后者是恪尽职守的人,他们懂得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以及自己生存的价值之所在。因此,能够依法勤勉地履行职责,从不以权谋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其个人利益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便能够充分体现出人民利益至高无上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无条件地服从大局。而前者始终以自我为中心,一切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凡是有利于自己的,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牺牲人民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些政客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及职务犯罪,这两者是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物以类聚,腐败的官员总是要挑选腐败的部下,这样才可以捞到更多的好处。并且,只有与自己气味相投的人,才最具有安全感。

很显然,假如政治生活领域为这些政客所霸占,便必然盛行投机行为和贪污受贿,那么,政治正义也就彻底丧失殆尽。这种现象的量一旦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发生质的改变,政坛将蜕变成政客们上演各种卑鄙伎俩的舞台。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尔虞我诈、勾心斗角,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官员阶层就会形成一个新的盘踞在劳动人民头上的剥削阶级,老百姓就要重新沦为被压迫者,完全丧失了主人翁的地位。到了这个时候,社会主义的国家也就彻底地改变了颜色。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因此,正如对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刑事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一样,对发生在政治生活领域中的邪恶现象也必须依法查处治理,净化政治风气,弘扬政治正义,使邪恶的东西就如过街的老鼠一样,而不是一只横行霸道的老虎。尤其是对职务犯罪,更是应当始终坚持从重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凡是发现罪恶行径,就要穷追猛打,绝不能息事宁人,更不能姑息养奸。做到查办腐败案件没有禁区,要让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处。唯有如此,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才有了最基本的保证,人民的国家、社会主义江山,才能永葆美丽的青春。

固然,邪恶的东西自然没有市场,因为正义是不可战胜的。然而,这个格言式的真理,关键是发生在实践中的。倘若只会这样说说而已,对邪恶的东西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甚至还用某种方式和手法,直接地或者变相地给予鼓励,那么我们要问,这个社会的希望还在何处?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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