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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10-08-15刁翔正

职教论坛 2010年25期
关键词:顶岗实习生权益

□刁翔正 张 俊

面对高职学生就业难问题,高职院校非常关注学生的顶岗实习环节,为此,各高职院校积极为学生顶岗实习拓展渠道,许多公司、企业成为高职院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

但是,通过一系列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调查,其数据让我们担忧:将近40%的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有15.8%,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4.2%。因此,政府、高职院校、企业这三方,须尽快建立健全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体系。

一、顶岗实习之内涵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三个学期,进入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生产实践。由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以指派专人传授技能等形式对实习生进行指导,实习生则通过实习过程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取得实践经验,提高理论水平,锻炼工作能力。

《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2009年3月,《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再次强调:“高职院校要切实落实高职学生学习期间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可见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仍属于在校生,顶岗实习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教学环节。

二、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探究

(一)劳动力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态势

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职院校的扩张致使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据国家相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劳动力过剩人数达到1400万人,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495万人,比2006年增加85万人,2008年高校毕业生达到559万,2009年达到611万人,预计今后三年内还将以每年50万人的速度增长,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自己赢得一席之地,高职学生首先必须取得实习这场演习战的参与权。

(二)高职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正处在不断制定和完善中。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这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时期;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标志着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纳入了依法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又发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但是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高职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即便是刚实施不久的《劳动合同法》,对有关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也无具体规定,劳动部门在大学生实习方面仍然是“爱莫能助”,其结果是高职学生的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

(三)高职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高职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使得一部分高职学生在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问卷显示:仅有30%的高职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另外,有的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诉之于法律,但因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连诉讼费都承担不起。

(四)企业不择手段降低成本和执法部门审查不力

有些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他们仅仅把实习的高职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而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有的甚至故意以种种理由克扣实习生工资或者抵押金。还有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看准学生找工作心切的心理和缺少社会经验,许以颇具诱惑力的承诺,引学生入套,而在收取高额中介费后,却又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当初的承诺。一些大学生获取实习信息的渠道主要是人才市场的招聘广告,由于职能部门审查不力,很多虚假广告成了侵害实习学生权益的帮凶。

三、顶岗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我国法律对顶岗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专门立法规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国内诸多学者们还存争议。

(一)非劳动关系说

有的学者提出,根据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稳定的社会关系。

高职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无论是学生还是实习单位都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意图。在实习期间,实习生所有档案、户籍关系仍在学校,虽然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并不依附于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薪水”,但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上的工资。此外,有的实习单位往往还要向实习生或实习生所在学校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因此,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说

还有学者指出,这种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也称其为“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因为双方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从效力上来看,虽然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无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就顶岗实习来说,实习生通过签订实习协议,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一定程度的劳动保护,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所以,由顶岗实习所产生的劳动纠纷可以纳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三)双重关系说

该观点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首先,实习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法律关系,顶岗实习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其次,顶岗实习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时具有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单位,无论是经由学校安排,还是通过学生自己寻找获得的,实习单位都应当与实习生所在学校,而不应是与学生本人签订实习协议。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学校通过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学生实践教学的场所转移到实习单位,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当然,实习单位也应当履行实习管理的义务。

四、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确保高职学生实习活动的有效实施,有效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从立法和司法上综合考虑学校、高职学生、用人单位及政府等行为主体的各自诉求,逐步完善并规范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形成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协调统一的学生实习制度与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机制,从而促进实现我国教育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高职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然而,我们的劳动和教育立法却很少有关于学生权利救济程序的规定,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

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应当适当扩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应明确界定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的含义,将高职学生的顶岗实习行为视为就业行为,将学生在顶岗实习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视为劳动关系,将实习协议视为劳动合同。

建议立法时应要明确规范三个方面:(1)控制顶岗实习时间,不得随意延长;(2)应该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生活待遇作出明确的规定(3)劳动部应先制订一个全国性的规章或解释,明确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定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

实习学生与学校之间仍然是《教育法》中规定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的关系。高职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是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

基于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学校应对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但在学校尽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除外。学校在这一活动中存在过错主要表现在:学校选择的实习单位无论从实习硬件(实习条件、实习场地、实习设施等),还是从实习软件(单位级别、管理措施及制度等)上都不具备接待、培训实习生的条件,也不履行作为学校对实习生的管理、保护等职责时,学校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要学校在选择实习单位、派遣实习生及履行实习生一般的教育、管理职责等方面没有过错,则学校对实习期间实习生遭受的人身伤害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根本途径。高职院校应该有针对的制定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定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三)加强高职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高职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政府和学校应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号召全社会积极关注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刷宣传册,开展实习权益保障讲座、开设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短期培训班、成立各级高职学生实习合法权益维护服务中心、开设“权益在线”网站等等,多方面、全方位的让高职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升实习主体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有意地去培养高职学生看世界的透彻能力和抗挫折的能力。

(四)加强执法,消除非法广告对实习学生权益的侵害

据统计,大学生通过招聘广告取得实习的占45%,由于广告信息的良莠不齐及学生自身鉴别能力的不足,虚假广告成了侵犯学生实习权益的又一重要来源。为此,需要尽快修改广告法,在立法中可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确定非法广告的内涵,明确非法广告主的法律责任,确定广告行为的具体监督者,明确权益受侵害者的救济途径等。此外还需要加大广告执法队伍的建设力度,提高执法者的综合素质,改善执法队伍的执法条件,加大对执法部门的资金投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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