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打破征地补偿“一言堂”七类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
2010-08-15本刊编辑部
资源导刊 2010年4期
近日,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批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就贯彻实施《办法》发出通知,今后,全省征地补偿费给多少算多少的“一言堂”局面将被打破,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得到维护。
省政府日前发布实施的《办法》共五章31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规定以下七类争议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适用标准;征地补偿费倍数的确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项。
今后,如有单位或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存在争议,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则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裁决,裁决书的提出最多不超过90日。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