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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中存在问题及解决之策

2010-08-15朱艳菊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5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犯罪案件办案

文◎朱艳菊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中存在问题及解决之策

文◎朱艳菊*

河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实施过程中,分别针对运行现状进行调研,对案件评查,邀请自侦部门和下级院业务骨干进行座谈,针对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规范的工作机制。

一、总结分析,多方论证,查找逮捕程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实施上提一级之后全省审查逮捕的200多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评查、分析、研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审查逮捕程序上存在的问题。首先,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时限上的问题。远距离的案卷材料报送,异地关押的提讯,还有两级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这一切都需要时间,可是没有改变的审查时限,让一切都变得紧张起来。其次,管辖方面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和受案部门分工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上级院的异地指定管辖和本院检察长随意指定办案部门的情况。如有些挪用公款案件被指定由反渎局立案侦查,或职务犯罪案件要求公安机关配合侦查等。第三,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如拘留通知书不及时通知家属、没有家属签字,拘留政协人员时不按规定进行通报,采用搜查、扣押等刑事强制性侦查手段缺少必要的法律手续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侦查法律文书有20多种,可是在实际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侦查卷中相关的法律文书缺失严重,每案都有调取的很多书证,大多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

二是实体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报请逮捕的证据材料不全面基本上都存在不全面的情形,或报送的案卷材料不能反映涉罪全貌,或涉案赃款的去向只有嫌疑人的供认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等;主要原因有四:第一,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程序不规范,对证据的全面收集意识不强;第二,纪委移交案件时的证据材料不全面,或者移交的材料取证主体没有及时转换,如对“双规双指”取得的证据没有进行合法的转换;第三,个别案件还存在被限制取证的情况。有的案件需要上层领导、或被双规人员作证时不允许调查取证等;第四,行受贿以及证人的言词证据极其相似的问题。现代化的办案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电子笔录的复制功能,一些案件中第三方证言与行受贿人的语言表述基本相同,甚至一字不差。

三是办案机制上存在的问题。高检院虽然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但是操作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关于案件报送、审查、执行、配合等程序性细节亟待规范;由于办案时限的要求,提前介入侦查也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细化;听取律师意见也需要规范相应的机制;批准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附条件逮捕的适用等等工作机制,都需要逐渐规范完善。

二、增加人员,健全网络,从技术上保障逮捕改革实施

随着改革的全面实施,办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现有人员、装备显著不足,随多方协调寻求支持,要求增编、配备现代化的装备。

一是增加人员、设备。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实施以后,由于空间距离的加大,办案周期没有增加的情况下,现有人员很难适应。以省院侦监处为例,出现一周之内办理5起报送审查逮捕案件的高峰情况,车辆、电脑、打印机均不够用。截止目前全省侦监系统已新增办案人员59人,车辆12台,电脑71台,高清晰扫描仪12台,打印机26台,为上提一级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和信息技术部门联合向党组报告,提出把检察专线网与各地看守所的网络视频链接纳入检察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日程,对于短时期条件不成熟的地方,要求和市院的讯问室联网,以保障远程视频讯问的运行。此方案已经纳入2010年的河南省检察院信息工作重点项目。

三是规范视频远程讯问。河南省检察机关坚持案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异地提审增加了办案时间和办案人员的劳动强度。通过尝试,委托下级院讯问的效果不佳,而远程视频讯问快捷、高效。委托讯问存在的问题。一是委托人对案情不熟悉,虽然有详细的讯问提纲,可是面对可变的嫌疑人的辩解,在不了解原承办人目的的情况下,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二是容易出现翻供。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主动和办公室、法警总队、信息中心沟通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拟逐步规范、完善远程视频网络讯问工作机制。

三、论证研讨,专题培训,从认识上统一提升执法理念

为了适应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让自侦部门、侦监部门快速掌握新的办案程序,进行了多方位的培训、座谈、研讨。

一是侦捕联合组织专题培训。省院侦监、反贪、反渎三部门联合举办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培训班,各市分院侦监、反贪、反渎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内勤200多人参加了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办案人员的执法能力,理顺了侦监与侦查部门的工作衔接,有效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是律师介入侦查时间的提前,要求诉讼程序必须合法。检察机关长期形成的习惯,羁押嫌疑人时不告知家属羁押场地、时间,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也是在保密范围之内。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就要求在收集完善固定证据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调取证据等程序上,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在对纪委搜查扣押的物品,要进行合法化的转换。新的形势下,群众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对执法透明度要求更加强烈,特别是各种媒体、网络的监督渠道很多,这都要求我们不断更新执法观念。

三是侦捕座谈论证,统一执法理念。上提一级审查逮捕执行一段时间以后,承办人对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对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提出对策。省院侦监处主动邀请反贪局、反渎局有关负责人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审查逮捕工作座谈会。座谈中,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强制性侦查措施法律手续的完备、立案前采取强制侦查措施获取证据的合法转换、非法证据取证主体的转换、瑕疵证据的完善、实物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涉案证据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等问题,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达成了共识。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如纪委移交案件发破案情况的介绍、限制取证、纪委扣押物品的移交、收受古玩字画的价值认定等方面也进行了深入探讨,虽然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而无法达成统一的执法标准,但是座谈会上也提出了在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

同时,省院侦监处邀请全省各市分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采取分组互查的方式,对2009年9月份以来审查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进行了检查。纠正各地执法上的偏差,统一逮捕条件和证据标准,特别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采信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通过观点碰撞和思想交流,各级院、各部门统一了思想,进一步认识到此次改革意义重大,为改革顺利进行奠定思想基础。

四、沟通协调,无缝衔接,从程序上完善侦捕工作机制

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是一项限制检察长权、加强内部制约提高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的措施,客观上加强了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在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推行这项改革客观上有一定难度,一是办案时间紧,二是办案成本高。这些问题在国家立法机关作出合理的程序安排来解决之前,我们在实践中加强侦捕的协调与配合,建立规范性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适时介入侦查机制。上提一级审查逮捕伴随着更多的异地报送、异地提审,但在现行刑诉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拘留期限和审查逮捕的期限仍为一周,同时同级侦监部门还要对案件是否符合报捕条件进行审查,这必然造成审查逮捕工作程序增多,节奏加快,压力增大。对此省院侦监处在《若干意见》中第16条专门对此加以细化,界定了介入范围、介入时机、介入人员,明确引导侦查取证的内容为审查证据、引导取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介入人员职责主要是针对涉及罪名的构成要件,提出收集、完善、固定证据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审查的重点文书等。

二是建立立案刑拘告知机制。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要求审查逮捕案件逐案提审。但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之后,尤其在遇到一案多人、异地关押的情况,审查逮捕的办案时间更加紧迫。于是,我们探索建立案件报送前告知机制,下级院侦查部门在立案或拘留时,通知本院侦监部门参加案件的讨论,告知其大致的报送时间,下级院侦监部门将涉案的基本案情和羁押的时间及时向上级院侦监部门报备,以便统筹安排办案力量,提高审查效率。

三是建立捕中信息反馈机制。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充分考虑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在依法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审查中沟通机制,畅通信息反馈,以便快速补齐证据材料,确保职务犯罪大要案顺利诉讼。如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要求全面了解嫌疑人的涉案案情,是否有重大犯罪事实已被纪委掌握,缺少的证据是否具有可查性,发案破案的详细经过等多方位的资料,以此来判断是否适用逮捕措施。

四是完善捕后跟踪监督机制。改变过去一捕了之的做法,对作出决定逮捕的案件,也要制定详细可操作性的引导侦查意见书;对不予逮捕的案件,要制作证据分析、探案释法的不捕理由说明书。对捕后改变强制措施、重新计算羁押期、延长羁押期的情况进行监督。要求下级院在具体的时限内,上报作出审查逮捕的部门审查,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是否批准延长羁押期。特别是对附条件逮捕案件,规定具体的补查时限,并对补查后的证据进行后续审查,提出维持、撤销逮捕的意见。

五是坚持案件质量点评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案件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和推动侦监部门办案朝着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方向发展。

六是进一步规范听取律师意见。高检院《规定》也明确指出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等意见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制定细化会见的规则,明确时间、地点和具体程序,既充分体现法律要求,保障嫌疑人诉讼权利,又保护侦监干警。

五、强化监督,确保实效,从效果上体现检察执法公正性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强化了上级院对下级院侦查活动的监督,弥补了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缺少监督的漏洞。

一是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一系列新的办案机制。如检务公开,要求我们在一定的范围内把所承办案件的程序公示于众,改变过去封闭式的办案过程。群众知情的同时,嫌疑人及其家属也是全面了解的,案件质量绝对不能出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时刻把案件质量放在第一位。

二是提高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制作水平。在高检院《规定》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基础上,制定下发了下级院侦监部门《介入侦查表》、《报请逮捕案件审查意见表》;增加了自侦部门报请逮捕案件证据材料目录、不捕理由说明书、附条件逮捕侦查意见书和补查后审查意见等内部监督文书;规范了补充侦查提纲制作。

三是业务研究深化,监督能力提升。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向省市两级院集中,为深入比较、研究该类犯罪提供了充足的案例素材;增加了一批精通法律、深研法理的业务骨干人员,具备了深入研究的人员力量;形成案件办理定期回顾点评制度,总结经验、心得,查找问题与不足,把经典、疑难案例和相关法律、法理进行集体研究,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供侦监干警学习研讨,为深入研究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增强了检察机关公信力。以河南为例在2005至2008年中,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逮捕率为90.13%,自侦案件的逮捕率是95.66%。实施改革近三个月以来,自侦案件的逮捕率为89.68%,低于去年同期的97.96%。经审查不予逮捕的案件增多,尤其是无逮捕必要不捕适用比例增加,占全部不捕案件的66.7%,这在实施改革之前是不敢想象的。改革有效克服了平行监督弱化的缺陷,防止了侦查权滥用,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曹建明检察长“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来监督自己”的要求,展示了看得见的公正,增强了检察机关公信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的权威和说服力。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4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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