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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查纠的“七字工作法”

2010-08-15汤龙峰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酒驾执勤违法

□汤龙峰

(温州市公安局,浙江 温州 325000)

酒驾查纠的“七字工作法”

□汤龙峰

(温州市公安局,浙江 温州 325000)

在酒驾查处过程中,交警遭酒驾者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交警要善于分析酒驾者行为特征,在“选”、“观”、“控”、“查”、“测”、“扣”、“教”七字上下功夫,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查处效率。

酒驾;查处;不法伤害;“七字工作法”

自2009年“8.7”会议以来,全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了查处酒驾交通违法的力度,特别是今年4月1日公安部111号令颁布实施以后,查纠酒驾违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在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下降的同时,阻碍执法、逃逸、袭警事件却不断上升,一线执法交警遭受酒驾者言语攻击、强行冲卡甚至暴力侵害的现象明显增加。如何提升酒驾违法现场查纠工作效率,预防减少酒驾行为人的不法侵害,是交警当前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酒驾查处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作为一线交警,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只有善观察、多分析、勤总结,才能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查纠效率。在此,笔者结合查处酒驾的实践,梳理酒驾者阻碍交警执法的各种形式,分析酒驾行为特征,并提出查纠酒驾违法工作的“七字工作法”,供同行参考。

一、酒驾查处过程中常见的阻碍交警执法的类型

(一)“不服查处型”。表现为酒驾者被交警查获后,为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用语言、行为等阻碍交警执法。一是言语干扰。一些酒驾者被查后大说风凉话,扰乱交警的执法心态,或求情不成恼羞成怒,满口粗话、脏话甚至以谩骂来激怒交警。一旦交警反驳出现纰漏,就以交警态度不好为由大肆扩大事态,拖延处理。二是行为阻碍。一些酒驾者不承认酒驾,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有的甚至擅自离开;有的拉扯交警的手或衣角,当交警甩脱后则借口“交警打人”,吸引不明真相的路人围观,给交警施加压力。更有甚者拒绝签字后,于次日投诉交警不开具法律文书、非法扣留车辆和驾驶证,等等。三是暴力抗拒。酒驾者大耍酒疯,拳打脚踢,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甚至公然抢夺已被交警暂扣的证件,交警制止其暴力行为时,则叫嚷“交警打人”,混淆视听,转移矛盾。

(二)“拒绝查处型”。表现为酒驾后为不受处罚而躲避或逃逸。一是及早逃避。酒驾者在发现前方有检查卡点后,采取绕行、逆向、掉头等方式快速逃离现场。在执勤过程中遇到的大多数拒绝查处型都属于此类,其匆忙掉头的行为极易引起交通事故。二是伺机逃避。当交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酒驾者先缓慢向右靠拢,待交警让开前方道路时,便猛然加速逃离。这类情况极易发生危险。三是冲撞逃避。酒驾者遇交警拦截时不减速,甚至提高车速公然冲撞执勤交警。此类情况虽然不常发生,但危险性最高,酒驾者多为已醉酒。典型的案例就是今年6月8日凌晨,北京交警何宇在拦截酒驾车辆时被撞飞15米远,导致生命垂危。

二、酒驾者的常见特征

对于酒驾而言,必然会有不同于正常驾驶的现象和特征,这就需要交警认真观察,仔细分析。笔者根据自身心得和同事经验,列出以下酒驾者的常见特征。

(一)从行车轨迹看:曲线行驶,致使其它车辆纷纷躲避;直线飙车,视交通信号为无物;本来是正常行驶,看见检查卡点突然减速或者掉头;明明是左转弯,开的却是右转向灯等,以上现象总体而言可以用“不正常”来概括,许多经验丰富的交警可以凭此判断来车是否有酒驾嫌疑。由于酒精对人体影响因人而异,不少酒驾者也能正常行车,因此上述现象只能作为初步判断的依据。

(二)从表情行为看:驾驶人眼光飘浮不定,不敢正视交警;面红耳赤或脸色苍白,捂嘴与交警交流,生怕被闻出酒味;声称没喝酒或喝了“一点”酒,但对酒精检测表现出明显的不配合;干脆紧闭车门,拒不接受检查等,表情上显得慌张、不自然。

(三)从时间空间看:酒驾的重点时段为午间、深夜等交通管理空档时间,一般是午间12∶00至13∶30,深夜11∶00至凌晨2∶00,重点地点多为酒吧、KTV等娱乐消费场所周边路段以及市区和郊县的主要进出城口。法定假日和农历吉日,酒驾行为会明显增多,但时间和空间上与平时有明显不同,一般多为晚上20∶00至21∶30之间,地点多为酒店、饭店周边和市区主要路段。

三、创新工作方法,提升酒驾查处效率

针对以上的酒驾常见特征,通过不断学习、思考、摸索与实践,以及对一线执勤交警查纠工作做法和经验的分析提炼,笔者总结出了一套提升酒驾违法现场查纠效率的“七字工作法”。

(一)首要一个“选”字。“选”包括选时和选点。根据酒驾行为的时间空间特点,首先要选好重点时段,前文所述时段酒驾违法最为突出,查处效果较好;其次要选好查控地点,可在查控路段有信号灯的路口或巷道布置查控点,充分利用信号灯路口红灯信号和巷道活动范围小的特性,既令酒驾者难以逃脱,同时还可以保护自身安全。

(二)突出一个“观”字。“观”就是专心观察,知己知彼。既要观察车辆行驶的状态,也要观察驾驶人的表情。通过观察车辆行驶轨迹和驾驶人表情行为,初步判断驾驶人是否酒后驾驶。根据车辆行驶方向即时判断拦截时机和停车位置,要充分考虑在遭遇冲撞时及时避让的可能性,保障自身安全。

(三)重点一个“控”字。“控”是有效控制,重在排兵布阵。选定查处卡点以后,首先要充分利用灯控路口、道路转弯处等位置控制车辆行进速度,然后布置好隔离墩,使通过车辆一不能掉头,二不能加速,只能在交警面前一辆一辆逐个通过。现场查控交警要注意站位,使自己身处安全位置,既能有效控制违法车辆和驾驶人,又能确保自身、违法驾驶人以及周围群众的安全;在没有隔离墩等装备,警力又较少的情况下,一般采取在违法车辆行至灯控路口,前方及两侧都有其它车辆停车等候时实施拦截控制。如果违法车辆一直在行进,可对其前方车辆实施拦截,迫使其减速停车。如果违法车辆有转弯、掉头逃跑倾向,不宜过早拦截,应采取侧对违法车辆或佯装处理其它事务等形式迷惑对方,使其放松警惕,待其进入可控最佳位置后再迅速拦截。

(四)关键一个“查”字。“查”是我们的职责,要讲究艺术。违法嫌疑车辆拦停后实施检查,是查处酒驾最为关键的一步。实施面对面检查,不宜过早暴露意图,应注意嫌疑车辆是否存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未开大灯、未系安全带等。可先指出其轻微违法,分散其注意力,打消其伺机逃跑的念头,实现顺利收取证件的最终目的。这一过程正是观察驾驶人是否酒驾的最佳时机。要利用驾驶人打开车窗、开口交谈等环节探明车内是否有酒气,观察驾驶人的面色与表情,迅速作出判断。对肯定不是酒驾的,应当立即放行。对有嫌疑的,要立即用测试仪进行酒精检测。未携带测试仪的,要直奔主题质询其有无饮酒,并观察对方反应。驾驶人明显酒驾的,要注意做好稳定工作,告诉其不能继续驾车,告知其涉案车辆可由其他合格驾驶人开回,打消和降低其抵触心理。在此过程中,少数驾驶人极有可能弃车逃跑。此时,执勤交警应注意科学站位,确保各个方向均有警力可及时拦截,严防违法驾驶人突然逃离;警力有限时,要利用车辆或建筑物对驾驶人进行封堵,同时进行语言控制,消除违法驾驶人逃跑心理。

(五)注重一个“测”字。“测”是酒精检测,定性取证。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时,经常会碰到驾驶人不配合的情况,如检测时含着不吹,或往嘴里吸,或有气无力,导致无法获取准确的检测数据。此时,执勤交警要耐心劝说,同时积极争取周围群众的支持,利用群众的舆论迫使驾驶人接受检查。

(六)落点一个“扣”字。“扣”是扣留证件、车辆。由于部分酒驾者状态失控,查扣工作存在较大难度和危险性。对拒不出示相关证件的,要进行必要控制,讲明法律后果。对仍然拒绝出示证件的,应控制其至派出所查明身份。对故意拉扯、推搡、威胁交警的,应通过喊话、口头警告等手段,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同时报告上级,等待支援,并及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防止违法行为人乘乱逃跑。对个别使用极端手段抢夺执法工具、推搡拉扯交警的,要利用数码设备及时录像取证,并送交公安治安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七)结合一个“教”字。“教”即教育,宣传危害,引导舆论。在查处过程中,执勤交警要不失时机地向违法驾驶人、乘车人及现场围观群众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这样做一方面能消除违法者接受处罚时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能借助群众舆论施压,减少酒驾者实施阻碍交警执法行为的可能性。

D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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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0)06-0097-02

2010-10-05

汤龙峰,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综合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潘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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