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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2010-08-15杨嗣春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0期
关键词:检务内部监督业务部门

文◎杨嗣春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文◎杨嗣春*

笔者结合实际,试从以下几方面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并取得实效。

一、建立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目前基层院大部分是由政工科兼职完成内部监督工作,工作精力不足而导致内部监督有应付、走过场的情况产生。因此,基层检察院应当设置专门的纪检部门来实现内部监督的职能,对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工作可以按照行政监察职能设置和有关程序进行监督;其次要设立案件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将检委会办公室作为专司案件质量的监督工作部门,配齐配强专职检委会委员,负责对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三是完善和落实检务督查制度,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查室。重点加强对案件线索管理、逾期不初查、初查不立案、变更强制措施、不批捕、不起诉、改变定性、无罪判决以及内部业务部门间有争议案件的督查。

二、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长效预警机制

在局域网或检察内部网上开辟“执法办案预警”专栏,设置不同层次的预警警示。针对执法检查和检务督察发现的、人民监督员反映的、群众检举的问题,经纪检部门核实,按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采用不同形态的指示对干警的执法办案行为进行预警。预警发出后,同时启动纠错程序,责令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在网上发布,预警内容记录在案,作为干警考核考评的依据。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可以将预防腐败和规范执法寓于日常管理之中,对干警执法不廉、不公等不规范行为或问题进行实时动态预警,更好地强化对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权力制衡和配合协作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以公开、公正、效率为原则的民主化多边决策机制。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即对所有检察环节上的下行案件终结诉讼程序的案件都应由承办部门提出,对于在当地有一定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民生的案件,应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撤案、不捕、不诉的案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由承办部门召开案件听证会,邀请被害人,包括发案单位及其代理人、上级业务部门、同级人大代表和相关律师参加,适时也可邀请新闻舆论部门参加,听取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启动复议程序。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主办、主诉检察官制度。主要是应当完善实行主办、主诉检察官助手配合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初查案件立卷待查制,对主诉和主办检察官实行定期评价制,以及实行案件质量终身制。三是实行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起诉引导侦查和侦查辅助起诉的监督与配合并举的办案机制。四是加强纪检监察网络建设和网络控制,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逐步走出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要适时进行回访考察,发现和纠正办案人员执法不公和从检不廉问题。同时还要努力实现对干警执法活动监督的社会化、网络化,充分发挥内部机构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两个作用,通过在社会上广泛建立对检察人员的执法监督网络,疏通信息渠道,实现对干警执法活动的日常化监督。五是灵活调整业务部门的权力配置,在遵循监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各业务部门监督权的连续性与整体化,强力保证检察监督权的整体性、连续性和执法监督结果的彻底性。

四、建设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的检察队伍

监督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促进检察干警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才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最终目标。因此,要从导致行为产生的思想源头入手,将内部监督工作向前延伸,努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教育干警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思想,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努力培养和提高干警的良好职业素质,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和遵守办案纪律,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积极防范和坚决抵制一切违反法律的言行,切实维护法律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防腐拒变能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反腐败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自身反腐倡廉水平,实现以人格促监督、保公正。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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