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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防司法腐败之对策研究

2010-08-15文◎金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0期
关键词:司法官司法机关检察官

文◎金 鑫 周 文

惩防司法腐败之对策研究

文◎金 鑫*周 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工作进一步指明了努力方向和目标、工作思路和方法。

一、紧扣教育这个基础环节,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构建惩防体系必须坚持教育为先的方针,充分发挥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加强司法队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奉献意识教育,理想宗旨、艰苦奋斗、勤政廉政教育等,通过教育,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等基本问题。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具备良好的司法伦理道德和职业操守。这是从事司法工作的基本要素。包括热爱司法工作,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有的放矢地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祸、常怀律己之心,“慎权、慎独、慎微、慎友”,纯洁生活圈,净化社交圈,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廉政环境的形成是预防和惩治腐败所必需的社会基础。社会环境的好坏对人的社会心理产生直接的影响,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个人想不想腐败、能不能腐败和敢不敢腐败都与其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密切相关。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良好的廉政环境,就容易形成人人都不想腐败、不能腐败和不敢腐败的心理认同。相反,廉政环境差,那么就容易产生“有条件要贪、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贪”的心理趋同,就会出现“前腐后继”的问题。因此,要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出清廉的文化氛围,让人人都以腐败为耻,对腐败决不容忍,促使司法人员约束自己的行为。四是构建完善经常性、多样化教育机制。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面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建立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的干部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建立警示谈话制度,对有群众反映的司法人员必须进行警示谈话,严格要求,使他们少犯或不犯错误。

二、紧扣制度这个中心环节,健全完善司法制度建设体系

现在司法腐败现象严重,相当程度上是根源于体制上的不完善和漏洞,有待通过司法改革,首先是政治体制的改革来根除[1]。一是改革司法领导体制。在司法改革中,应切实保障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如建立以垂直领导为主的“两院”领导体制,改革司法人员的任用机制,减少地方党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事任免的干预,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证司法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把党委领导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进行司法机关经费体制改革,由地方负担变为由国家财政统一开支,这有利于维护体制统一,确保司法人员的工资,提高他们的物质待遇。二是改革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即不利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三是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是实现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2]。实践证明,以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为核心的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可以说,司法公开是司法最有效的“防腐剂”。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对司法机关的职能、职权、司法程序和群众关心的热点执法问题,全部向社会公开。具体包括:(1)职能公开,主要公开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等。(2)制度公开。法院、检察院将立案范围、标准、办案程序、要求和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理上诉、申诉的范围和期限等制度规定予以公开。(3)管理公开。包括司法机关管理的范围、规定要求和标准条件,办事程序、期限等。(4)服务公开。即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规定要求,服务程序、标准等。(5)收费公开。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收费的规定、标准,收缴的办法要进行公开。(6)纪律公开。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管理、服务的纪律规范、要求,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有关的处理决定、意见等。四是对法官、检察官逐步实行高薪制。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认真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的有关规定,从优待警,丰薪养廉,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地位和经济保障,以稳定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廉洁。

三、紧扣监督这个关键环节,着力构建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系统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一是加强各级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建立和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质询、司法官任免核准等监督制度,并予以法定化、具体化;由人大机关直接直接对具体个案进行监督,造成各机关间分工不明,可以建立由人大启动而交由检察机关具体实施的具体个案监督制度,既是人大监督落到实处,又保证各司其职。二是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监督,在实现党对司法工作领导国家化、法制化改革后,可以考虑在司法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司法官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法院、检察院内部的纪检监察机构系属到该机构),负责对法官、检察官的经常性考核监督和违纪调查与惩戒。特别是要建立外部的司法官弹劾制度,如建立司法官弹劾委员会。

其次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专门监督。一是建议制定统一的《检察监督法》,将《宪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将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对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内容、种类以及监督的程序、方式、方法等,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规定。二是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对整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任何司法行为和诉讼程序都有权予以监督,包括民事调解、民事案件执行,侦查中的立案与不立案、拘留、撤案、释放犯罪嫌疑人,刑事自诉案件受理与审判、庭外调查取证、审判中的逮捕措施,缓刑、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活动,都有权依法监督。三是建立法律监督责任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不接受检察监督的责任追究权,享有提请惩戒权,使检察监督落到实处。四是建立法律监督的随时介入制度,作为侦查、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监督者,检察机关应可以随时了解侦查审判及执行活动的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五是完善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调阅案卷权,实行同级抗诉、同级审理原则,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法院应在规定时限内开庭再审,并在规定时限内审结。六是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理顺公诉、审判、监督三者关系。可以考虑在检察机关内部专设审判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分别独立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公诉权。

再次应加强对司法行为的内部监督。一是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案件流程管理,在每一具体环节,都要建立相应的防腐措施和制约措施。二是建立司法官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可以将法官合议推广为司法官办案合议制度,将检察机关科局集体讨论制度改革为检察官办案合议制度,增强司法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三是建立完善司法机关内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司法官民主选举产生的司法官考评委员会,加强司法官内部监督管理。四是加强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就检察机关而言,应推进“检察一体化”,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就审判机关而言,要克服上下级法院之间“请示汇报”、“先定后审”等弊端,以保证各级法院间的相互独立,切实发挥审级监督作用。

第四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一是要尽快完善证据采信规则,建立、完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证据标准。二是建立健全刑事量刑规范程序。积极推动建立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与法院“量刑规范化”相衔接配套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判例制度。判例制即所谓的“遵循先例制”,是指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受既成判例的约束,一切法院和法官的裁判都应与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就同类案件所作的裁判相符合。[3]四是加强和完善保障诉讼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权利的制度。对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都可申请该法官回避。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完善被害人自诉、被告人申诉制度。

注释:

[1]信春鹰、李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

[2]蒋惠岭:《司法公开的多面思考》,载http//www.chinatransparency.org/newsinfo.asp?newsid=4967。

[3]刘伟:《遏制司法腐败的六点构想》,载 http://review.jcrb.com/zyw/n278/ca260600.htm。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43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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