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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眼中的社保法

2010-08-15

中国医疗保险 2010年11期
关键词:异地社会保险待遇

本刊记者/张 琳

百姓眼中的社保法

本刊记者/张 琳

年老、患病、受伤、失业……这是每位劳动者都不愿面对的,但又是必将或可能发生的。因此,拥有规范稳定的社会保险关系,享受合理合法的社会保险待遇,成为每个劳动者的新诉求和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让亿万百姓的社会保障权益有了法律的保护。正如列席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所说:“社保法是继全民义务教育免费、全国取消农业税之后,国计民生的第三件大事,对百姓幸福生活指数的提高意义重大。它的出台是亿万百姓的福音。”

9 万多条意见连着13 亿颗心

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广泛征求民众意见。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截至2009年2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相关部门共收到70501条意见。此外,民众还通过各家网站提出2万多条意见。从人群来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有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工、农民、军人和学者等;从地域来看,他们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之多,范围之广,为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所罕见,这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部民生大法的高度关注和热切期盼。

早在此前,自2007年《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相关讨论一直是全国各大门户网站的热帖。众多网友也是参保者,他们以主人翁的精神,结合自己的参保经历,积极参与到社保法草案的讨论中,以实际行动为社保法出谋献策。许多群众对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消除社会保险中的户籍和身份歧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等问题都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是梦

署名为“匹夫有责”的一名参保人表示:“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我们最大的希望就是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这是一部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法律,我们对此寄予极大的希望和关注。积极参与法律制定的讨论,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是表达自己声音的一个机会。在经历了社保制度的从无到有,覆盖面的从小到大,待遇水平的从低到高几个阶段之后,这次立法让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网友“夕阳红”写道:“我是一名企业退休的老职工,现在异地投奔子女生活,办了个卡在异地领取退休金,就指望这些钱过活,但每次领取养老金还要交付一笔手续费,让我很是心疼这笔钱。如果实现养老全国统筹,基本养老关系可以跟着人走,只需确定领取人身份就能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在哪定居就在哪领取,老百姓晚年能过上一个从容不迫的幸福生活,看来已不是梦想。如果这部法律能多给我们解决些实际问题,那就太好了。”

农民工小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一名农民工,我最大的心愿就是看病有医疗保险、老了有养老保险,但是实际中,我们不比有固定工作的人,基本上是见缝插针,哪里有活干、有钱赚,我们就去哪里,遇到好的老板,待遇过得去的企业,或许呆的时间长一些;遇到不称心的老板或待遇低的企业,也许立马卷起被褥走人。这给我们的社保关系转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我希望国家能关注农民工参保这一问题,要是能写进法律就好了,这让我们对以后的生活更有信心了。”

在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的小周的声音代表了同行的心声:“社保法是一部利国利民的大法,它不仅惠及百姓,也从根本上规范、协调了我们的工作机制,从长远上规避了社保制度设计缺陷。它的出台表明了中央的决心。我们期盼各级政府的责任能够迅速到位。政府理应抓住这次立法的机会,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听取专家和社会意见,厘清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让《社会保险法》真正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章章条条规定无不利好百姓

相比之前的草案,甫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有了不少制度突破。比如,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养老金全国统筹,异地结算医疗费用、强化征缴手段等等,这些条款的设置将给百姓带来利好和便捷。

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让参保人称心。保障对象既包括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没有劳动关系的城乡居民,甚至连外国来华工作者也纳入社保体系之中,这在中国的历史上是划时代的。我国之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不覆盖农村,随着这几年新农保等保障项目的实施和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国已经具备了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保体系的基本物质条件,《社会保险法》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采取了一体化的制度设计,赢得了城乡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欢迎。

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转接,让参保人贴心。流动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退保潮。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今年7月1起实行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各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在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医保关系时,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作出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有效解决了农民工普遍存在的续保难题,千万农民工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的难题将迎刃而解,有利于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基本养老保险确立“全国统筹”目标,让参保人稳心。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为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立法应尽量减少允许地方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待遇,让参保人宽心。此次社保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取消了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待遇,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一名参保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认为,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条款是人性化之举,“缴费达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对有稳定工作的人来说不是个问题,但对于外来工却是个难题。有的二十几岁甚至更早就出来打工,可按保险年限算,有的即便是陆陆续续工作了几十年,到了退休年龄也未必能达到15年的保险底数。”

现实中就有这种情况:有的到了退休年龄,累计起来还差两三年,有的只差一年或几个月,可是15年的门槛却将他们挡之门外。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异地结算,让参保人舒心。异地就医难,难在医疗费报销难。“住院两三天,报销大半年”,这是异地就医人员尤其是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对报销周期过长的抱怨。实际上,围绕这一问题,政府和各级经办机构一直在进行探索,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费用结算异地协作机制等。去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社会保险法》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将加快解决异地就医难题的步伐,也将让异地就医人员享受到更加便捷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

强化征缴手段,让参保人安心。在过去2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也有一些单位是有意规避或者逃避。这给社保费的正常征缴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规定,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工伤保险欠费,法律还专门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针对欠费情况,这部法律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更多的手段和落实措施,目的是要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好地保证基金正常收缴,保证所有受益人应得的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说。

加强基金监管,让参保人放心。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审议社保法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法律还专设一章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参加这部法律制定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说:“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我们的法律必须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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