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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缓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中的误区及建议

2010-08-15贾俊峰周弘鹏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2期
关键词:被告人误区检察机关

文◎贾俊峰 周弘鹏

轻缓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中的误区及建议

文◎贾俊峰*周弘鹏*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在适用的轻缓刑事政策,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如何正确轻缓刑事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及片面认识,不能正确理解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

一、当前轻缓刑事政策在适用中存在的误区

理论、思想上存在的误区,首先,不能正确处理“严打”与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关系;其次,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规定过宽,不尽合理;还有,由于受历史上重刑主义的传统思想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不论是社会群众还是在司法领域,都存在忽视甚至否定轻缓刑事政策的现象。例如对于伤害案件,认为只要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符合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不管犯罪的起因如何、犯罪手段如何,只要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达到犯罪的标准,就应该从严判处,不能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

二、确保轻缓刑事政策正确适用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应树立刑罚轻缓化的执法理念。刑罚轻缓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体现了人道主义价值理念,建设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严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更加人性化,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以最大限度地教育人、挽救人,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第二,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必须明确原则,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应当坚持 “一个必须,三个有利于”,即必须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办理的案件要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第三,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必须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符合轻缓刑事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小,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犯罪情节、手段轻微,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必须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适用对象条件为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的;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盲、聋、哑及老年犯罪嫌疑人。

第四,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要正确处理同“严打”的关系。“严打与轻缓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注重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不能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政策的适用,也不能以轻缓政策代替“严打”,要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

第五,检察机关可通过多种途径来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一是适当扩大不捕、不诉的适用范围,充分运用不捕、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之功能,扩大不捕、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使未成年人犯罪、有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二是积极适用量刑建议。轻微刑事案件案件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也可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

第六,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还需要完善立法。目前司法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内部往往有不诉率的要求,受到不起诉率的制约,不能正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这些不起诉率的限制,直接影响到轻缓化刑事政策的适用,因此不诉率的要求无疑是对检察机关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一种束缚,建议国家立法机关能对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检察院[4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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