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2010-08-15刘利钧
刘利钧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论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刘利钧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本文从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传统公民社会、中世纪的公民社会、近代公民社会和现代公民社会,进行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界定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得出公民社会内含的三大要素:私人领域、社团组织和公共领域。由此引发人们对公民社会的再思考。
公民社会;私人领域;社团组织;公共领域
公民社会在西方思想史上,既是作为西方历史经验的一类社会实体,又是西方思想文化传统及其话语谱系中的一种解释模式。公民社会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复兴,90年代持续升温。一时间,公民社会理论在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占据重要地位。究竟何谓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否存在于一切时代?作为应然形态,中国应建构一个什么样的公民社会?要求解答这些论题,必须正本清源,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梳理公民社会的各个形态,明晰公民社会概念。本文力图对从古希腊古罗马至现当代公民社会的发展进行系统的梳理,并由此界定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分析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公民社会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公民社会指的是一种文明的城邦生活。这个时期的思想家是从文明社会的角度来界定公民社会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使用的“Politike Kornonia”一词,是civil society最早的词源,系指一种“城邦(polis)”,后来由西塞罗转译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这时“它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jus civile),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并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
由此可见,此时的公民社会就是指这一时期所特有的城邦文明国家。这种文明最具特色的是城邦民主制。在这个城邦政治共同体中,有一个由本城邦成年男子组成的特殊阶层称作公民,他们拥有受法律保障的参加选举或被选举为执政官的权利,他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以代议制的形式出现。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古希腊城邦国家逐一的衰落了。到了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概念已经基本失去了它的实体,但是这一概念中的历史性价值,即公民社会“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的法律体系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这一层含义却延续了下来,并成为公民社会在政治上自由、民主、平等的一种历史性理论资源。
二、中世纪的公民社会
一提到中世纪,人们就会联想到黑暗的教会束缚了人的自由与发展,存在于社会中的个体一方面被教会与神学压制,另一方面被国家控制,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公民社会职能被国家吞没,而基督教会压倒一切力量成为国教,独立于国家而存在。
然而,教会虽披着宗教和信仰的神圣外衣,但其实质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式,它通过人们的信仰和赎救观念,发挥其作为社会组织的作用。教皇基拉西乌斯一世更是提出“双剑观”,即上帝为不同的目的赐予人类两个权力中心:世俗权威和宗教权威,这两种权威应当在国家内部保持平衡、相互制衡。
这种“双剑观念”推动了社会与国家的分化,并以权利、义务界定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区分。教会的社会组织性质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社会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从人们通过教会对自身利益的要求中我们可以窥视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对参与的热情,只是这种追求被蒙上了神的面纱,而缺失了现实基础。
三、近代的公民社会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轰轰烈烈地展开了,渴望经济自由、政治地位的资产阶级,作为公民,要求与国家分权。社会契约理论通过自然状态的假说,以及社会契约论的构想,肯定了社会先于国家存在的事实,并认为“社会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生产行为、交换行为和消费行为的总和,有着自己的内在动力和自主性规律”,并且提出国家是在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的,要以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基础,才能保持契约的关系。社会先于政府而存在,政府尽管被视为至高无上,但与社会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在这种契约中,公民社会与国家紧密关联,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被赋予了争取权利、争取权益的角色,可以与国家相对存。
18世纪末19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欧取得普遍胜利,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育对促进和造就公民社会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加速了传统的同质性、整体性社会的解体,推动了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为公民社会的生成和发展创造了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人都是政治的;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设定的。每个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就是私人领域的性质。在中世纪,政治制度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
第二,市场经济为契约的运行提供了舞台,为公民社会契约文化的生成提供了土壤。契约理念作为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交往,主体间自由公正和意志自律的产物,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构成了公民社会的运作逻辑。
第三,市场经济塑造了具有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和公民意识的个人与团体,从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着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
第四,市场经济使人从作为群体主体的存在转变为作为个体主体的存在,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肯定人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从人的存在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人作为独立的个人存在及相应的个体主体、个体本位的出现是一种进步。正是由于独立的个人的无尽追求(即使这种追求可能怀有自私、贪婪、欺诈等恶的动机)才使人的潜力得以较充分发挥,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
四、现代的公民社会
进入20世纪,整个世界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之公民社会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民社会的研究也由黑格尔一马克思时代的主要从经济的角度规定公民社会,转移到了主要从文化的角度规定公民社会,即把公民社会看做主要是经济领域,转移到把它主要看做是—个文化批判领域,看做是一个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空间。
公民社会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privacy sphere)和“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其中,私人领域是指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公共领域是指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俱乐部、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
五、分析总结
“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和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按照现代社会政治哲学的观点,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可被界定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的社会自主领域。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成员的物质交往方式及社会自主的生存样式。基于本文公民社会历史的分析及概念界定,笔者认为公民社会包括以下几大要素:
第一,私人领域
持“政治国家一公民社会”两分法的公民社会论者认为,私人领域主要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其中市场机制和私有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期著作中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持“政治国家一经济系统一公民社会”三分法的公民社会论者则主要在个人私域(privacy)意义上使用私人领域,他们认为个人私域(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隐私权。
第二,社团组织
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社团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①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系统,但这不是指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与政府相对抗;②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谋取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务当作其首要目标;③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运行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地独立于政府;④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出于参加者的自愿。
第三,公共领域
关于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哈贝马斯。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主要意指独立自主的个体及由其所组成的自治社团组织进行自主交往和自由论辩的文化批判领域。它包括一切以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等为基本目的和组织原则的文化批判活动。自由的、理性的、开放的和批判性的讨论构成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
公民社会作为现代概念,和以前的“civil society”已有很大的不同,从仅有的经济领域中的同业工会或是经济组织延伸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公民社会将会越来越重要,成为公众意识、公众意见宣泄的美丽舞台。但随着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凸显,其问题也接踵而至。公民社会的合法性问题,公民社会中各社团各组织的利益冲突如何解决,公民社会在与国家二元共处的情况下如何把握尺度等等。诸多问题,也鞭策着人们在欢呼自由、平等、民主时代公民社会存在的同时,反思由公民社会的兴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加入公民社会的研究之列。
[1]邓正来.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邓正来等.国家与市民社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3](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正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4]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袁祖社.权力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2.
[6]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1.
[7]刘放桐.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个体主体和现代化[J].河北学刊,1997,1.
[8]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秋季卷.
[9]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
[10]郑芸.西方公民社会形成原因探微[J].学术论坛,2007,10.
(责编:李园)
C912.81
A
1008-8431(2010)05-0069-03
2010-08-25
刘利钧(1978-),男,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