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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军工企业改制重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0-08-15罗婷

中国军转民 2010年1期
关键词:职能身份补偿

文/罗婷

军工企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现代化的重要工业和科技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由于国有军工企业建厂时间较长,企业普遍存在层次过多、业务方向过宽、优势资源分散、不良资产较多、历史包袱沉重、观念陈旧、管理落后等多方面问题。上世纪90 年代末期,军工企业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连续多年严重亏损,成为全国最困难的行业之一。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对军工行业进行重大战略性调整的决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军工企业实施改革脱困和能力结构调整。于是,绝大多数破产企业进行了重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多种形式;债转股企业及400 多家辅业公司通过主辅分离进行了剥离改制,并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多数重点保军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目前,军工企业改制重组仍然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一、军工企业的特点

我国的大多数军工企业从创立以来就是由国家一手操办起来的,在计划经济时代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模式下,由中国的军事工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功研制“两弹一星”就是最好的证明。但是这种模式也导致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承担军工任务的企业过多,导致僧多粥少的局面,军工企业经营困难;二是军工企业的设施设备已陈旧老化,老产品能力过剩、在传统产业向新能源产业过渡上能力不足;三是低水平重复,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程度低,自我封闭严重;四是冗员多、债务和办社会职能负担等历史包袱沉重,亏损严重,效益差;五是下岗人员多,职工收入低。

二、我国军工企业改制重组现状

1、相关政策

2007年2月27日和3月1日,国防科工委分别下发了《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防科工委关于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的指导意见》,鼓励非公企业参与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可以参与的5个具体领域是军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军工配套科研项目;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采取多种方式与军工企业合作,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

在随后的6月,《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除少数核心重点军工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2007年11月15日,国防科工委制定出台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和《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暂行规定为我国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铺平了道路。

2、军工企业重组改制现状

在目前军工企业中,进行整体改制并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只有23%,远低于全国国有企业改制率60%的水平,这使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任务显得更加紧迫和艰巨。2008年中国国防白皮书也提出,稳步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整体改制上市。

目前军工业上市公司共有55家,主营业务产品包括军品的仅有21家,占比仅为38%,其中军品业务占比较高的接近80%左右的仅有4家,含有部分军品、少量军品业务的上市公司各占18%和15%,从中可以看出,未来我国军企改制将有巨大的市场空间。随着我国60周年建国庆的顺利举行,军工企业重组的进程也在加速,许多大型军工集团公司为了加强产业优势和转向新能源产业启动了重组整合计划。

三、我国军工企业改制重组存在的问题

1、军工企业具有社会职能

在军工企业创业发展的历史上,企业办社会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为国家分担了责任,另一方面帮助军工企业解决了生产后勤保障供应等后顾之忧,缓解了职工子女就学跟就业的压力,为顺利完成生产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在我国全面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后,部分军工企业由于竞争力不强,企业的经济效益差,因而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金投入也相应的减少。由于办社会职能机构经营能力下降,势必会影响到生产部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为了稳定大局,只能继续用资金维持办社会职能机构,从而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由于军工企业背负着沉重的社会负担,严重影响了军工企业的快速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军工企业必须面对包括特殊的国防要求目标、稳定目标、经济目标在内的多元目标, 短期内无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很多国防军工企业目前仍有医院、公安局、中小学、职工技术学院、宾馆、劳动服务公司等大量的社会机构,虽然企业近几年对社会职能一直在进行剥离,但由于工作牵涉面广,又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工作推进非常困难。因此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是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员身份问题

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以及对非在岗人员的安置是军工企业重组改制中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所谓的职工身份置换是指将原企业职工的全民身份置换成与改制后企业间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解除职工对原企业的依赖关系。实施职工身份置换的实质意义在于,对国家而言,通过经济补偿手段,解除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承担的全方位的无限责任;对职工而言,因接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身份置换后而解除了对国有企业原存在的依赖性的劳动关系,放弃了原由政府承担的就业保障和相关待遇的权利。

在军工企业实施重组改制的过程中,在职工身份置换方面遇到了许多的阻碍。首先,缺乏职工的支持,以至于造成政府和上级积极推动军工企业改制,而广大员工却积极反对的僵局。其次,军工企业部分职工除了具有职工身份外,还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有些职工还曾为国家立过汗马功劳。军工企业在实施改制的过程中处理这类职工与其他职工采用的标准不一致。

3、企业文化

由于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军工企业的管理模式从经验型的管理正向文化力的管理层面跨跃,从过去的计划组织、经验管理到以人为本、以文化发展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最终推动企业的全面发展,已成为现代军工企业管理的必然。

军工企业重组已经进行了一个阶段,但是有很多重组后的企业,由于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互不认同,导致重组后的企业效率低下,甚至走向失败。许多军工企业有相当长的历史,经过长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像这样的企业,简单的文化统一,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南桔北枳的现象。

四、解决对策

1、政府协助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1)完善分离政策

要推进并加快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政府应充分了解军工企业的特殊困难,在制定鼓励和支持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专项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军工企业以及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

(2)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在中央制定专项政策的基础上,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军工集团公司、军工企业等必须突破各自的狭隘利益思路,从国家战略大局出发,紧密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并切实推进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央在制订出台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政策时,还应明确各种分离方式的具体操作、审批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尽量减少审批环节,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3)加强监督力度

军工企业在分离办社会职能工程中应完善定期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和存在的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针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和问题协调,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及时确定解决方案。

2、完善职工身份置换程序

(1)由职工选择身份置换模式。

军工企业在进行员工身份置换时,员工身份置换模式有多种方式,如现金补偿、股权补偿、资产补偿和负债补偿等,员工应当有权力选择补偿方式。但军工企业在改制时,由于经济状况不同,军工企业往往会强制制定身份置换模式。如军工企业在经营状况较差,无现金支付能力时,员工往往会被强制进行股权补偿或负债补偿;军工企业在经营状况较好,军工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出于持大股的目的不希望员工入股时,员工往往会被强制进行现金补偿。这种强制行为不仅是对员工利益的损害,也必然使他们对改制产生抵制行为。

(2)转变职工观念。

员工身份置换的目的就在于解除员工对军工企业的依赖和军工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如果军工企业改制后,员工身份不进行置换,将使员工仍抱有“铁饭碗”的观念。另一方面要准确衡量每一职工对军工企业的贡献。企业对国家贡献取决于行业、时期等因素;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取决于岗位、工龄等因素。不同时期的军工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不是一样的,不同岗位、不同工龄的职工对军工企业的贡献也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政府、军工企业和职工多加协商,尽量做到公平合理,而不能采用千篇一律的补偿标准,采取一刀切抹杀职工过去的贡献差异。

3、建立健全的文化融合体系

(1)选择最恰当的企业文化融合方式

军工企业重组后应根据并购双方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融合方式。若是并购重组,则应首先考虑被并购方对兼并重组的认同,重点通过兼并重组对被并购方带来的机遇,更新被并购方的发展文化,以此获得最广泛的认同和支持。若是实力不相上下的强强联合,则可在文化上互相渗透,分别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重组双方的原有文化可暂时保持不变,根据重组后的企业发展,兼容并蓄,相互融合,再逐步整合建设新企业文化。

(2)建立顺畅的企业文化沟通渠道

重组中的文化融合是一个建立心理契约的沟通过程,要注重全方位的有效沟通和多层次的培训交流。企业文化沟通要强调成员的平等相处、相互尊重,要建立沟通机制,通畅沟通渠道,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员工和领导之间、员工和员工之间沟通,促进价值观、管理、信息、情感等多层面的沟通,在企业内部努力营造和谐的氛围。

五、总结

出了上述的三个典型问题外,军工企业在改制重组中还存有许多的问题,例如: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室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它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由于军工企业改制关系到国家安全,与一般企业改制上市不同,政府要求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定期向国防科工委报告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改制后仍然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设立特别条款,以确保国家任务完成和国家秘密安全。与此同时,政府对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保密审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如果军工企业像普通上市公司那样公开披露信息,可能会导致泄密,这就造成了信息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之间的矛盾。而这一问题由于军工企业性质的特殊性很难得到圆满的解决,这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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