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2010-08-15哈尔滨师范大学07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150000
袁 芳 哈尔滨师范大学07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 150000
普通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袁 芳 哈尔滨师范大学07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 150000
教育史社会文化的一种生命形式,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宏观管理体制是文化结构中居核心定位的工作,教育宏观管理的关键是吸取先进经验和社会观念的价值认可。开放、多元、民主、创新的教育管理体制为普通高校管理与发展拓宽了更大的空间。
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我国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既要立足中国国情,又要借鉴外国的经验。本文试对几个主要国家的普通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到对我国当前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有借鉴意义的启示。
1.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世界各国的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与其政治制相一致,它是各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分,主要有三种类型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中央和地方均权制。
前苏联和法国属于中央集权制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管理也是如此。在前苏联,联盟的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实施对全国高校的具体导和管理,法国则由国民教育部负责管理高等学校。两国中央政府都在以下方面拥有权力:制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批准人事安排;分配各校经费;审批国家文凭等。前苏联还要安排教学、科研、对外联络等工作。这两个国家权限集中于中央政府,职责明确而具体,地方(苏联为加盟共和国,法国为大学区)则是具体执行中央的政策,没有决策权。
2.控制与反控制:政府与高校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反映了普通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一个方面,如果不涉及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机构设置与权限划分,普通高等教育管理及其改革也终将难以实现。世界各国高校与政府的关系也一直处于控制与反控制的“动态平衡”之中。按照各国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可以分为自治型和统一管理型两种。
日本、美国、英国的普通高等教育管理属于自治型。50年代以后,日本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特点是实行大学自主自律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取得自治与宏观管理的平衡。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经营团体,美国州政府对本州的普通高等教育有广泛的权力,多数通过州教育委员会来行使以下权力:提供高校设置基准、发放许可证、提供普通高等教育经费。校董事会对高校的具体运作具有直接的权力,委托校长全权负责学校的人员、教学、发展规划、经费预算等。
3.立法、拨款、评估: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
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用何种手段加以规范是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及其革的必要条件,各国普遍运用了立法、拨款、评估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综合调控高等育中的各种关系。
3.1 立法
世界各国都注重用法律来规范普通高等教育管理理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各种系。德国《高等学校总纲法》(1975年)、日本《教育基本法》(1947年)及《学校教育法》、法国《普通高等教育方向法》(1968年)和《高等教法》(1984年)等都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高等学校应有的基本权力。
3.2 拨款
各国拨款的方式、作用都不太一样,但都是为了实现政府的宏调职能。
在美国,联邦拨款(约占高校总经费的13%)一般分为资助性拨款(无偿性投资)和有偿性拨款(专款专用)。拨款一般都是有意图的,同时具有法律效力,联邦有专门的机构监督执行情况。美国和德国的普通高等教育经费主要由州提供,一般占学校总经费的70%,真正体现州管普通高等教育的特点。
70年代以来,英国一方面大量削减普通高等教育经费,另一方面经费发放也由拨款制改为基金制。1991年成立了普通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大学已不再是一个松散连接的自治机构的俱乐部,而是要服从国家统一命令了”。英国政府削减了经费却加强了控制,主要由于:基金会规定的“指导价格”体现政府对投资的具体要求和附加条件;经费分配上取消了一揽子方法,代之以具体协商和签订合同,大学难于背离政府的“指示”。
3.3 评估
教育评估是由一定机构对一所学校的办条件、教育质量及其在学校群体中的地位一种判定。各国都或多或少地利用评估手段来确定质量标准,加强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以美国和日本为例:
美国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非官方的鉴定机构对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作用明显。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教育质量标准,而是通过鉴定机构制定课程标准,确定评价程序和方法,实施初评及定期复查,用定期公布名单的方式来保证起码标准。同时,这些鉴定机构的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各项资助情况,因此有“相当于其它国家官方教育部的作用”之说。
日本普通高等教育评估也颇有特色。战前主由国家组织实施,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评估标准,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特点战后受美国模式的影响,普通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大学的设置认可和质量评价分离,前者仍由国家实施,后者转为由民间来组织。另外,在中央集权制国家,行政手段是一种直接、有效的方法。
4.借鉴与转换:别国的高教管理与我们的高教管理
在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过程中,世界各国都抓住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这个关键问题,综合运用立法、财政、评估、行政等手段,促进了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启示:
4.1 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立“两级办学,以省为主”的体制
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了前苏联和法国实行中央集权制外,其它国家都实行地方分权制或均权制。中央集权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也不利于普通高等教育为地方经济服务;完全地方分权又不利于实行中央宏调,发挥整体优势。同时实施何种体制还与一国的国情有关。再从世界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趋势看,中央集权制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民主管理、调动了地方办学积极性分权制国家也都通过立法、拨款等手段加强了中央宏调的能力。
4.2 明确政府与高校的权限划分,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普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建国以后几次大的管理体制的改革都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再调整,没有涉及高校自主权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无论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制国家,还是中央集权制国家,都十分重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问题,就连中央集权制的法国也是如此。当然,自主权历来就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之中。目前各国都在进行改革,在控制与反控制之间努力寻求“平衡点”。
首先,要加强普通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加速“普通高等教育法”的制定,以此来规定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各种关系,特别要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高校的权限划分,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法可依。
其次要改善经费分配和管理办法。在鼓励高校多方筹集经费的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政府拨款分为直接拨款和间接拨款。为了更好地改变普通高等教育的附属地位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英国的基金制也可以在我国试行。
最后,要积极推进高教评估的研究和实践,制定学校设置基准和教育质量评价指体系。在中国,政府组织的评估刚刚开始,评估由于种种原因效果甚微,要借鉴美和日本的做法,将大学设置和质量评价有结合起来。要继续加强由政府组织的评估,逐步发挥民间评估的作用。
我国政府的行政调控手段是短时期、在重大问题上更为直接、有效的法要吸取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教训,审慎地以运用。
[1]符娟明等编著.比较普通高等教育教程.北京.原子能出社.1990
[2]阎风桥.欧洲普通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特点及对我国高管理改革的启示.比较教育研究.1993(6)
10.3969/j.issn.1001-8972.2010.20.101
普通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比较研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