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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图书馆文献数字化的法律保护
——以著作权法为视角

2010-08-15王淑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150001

中国科技信息 2010年20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许可

王淑云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150001

浅析图书馆文献数字化的法律保护
——以著作权法为视角

王淑云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150001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图书馆馆藏文献结构和服务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献数字化已经成为现今许多图书馆的选择。但图书馆在享受着更完善的保存文献、更方便快捷的提供服务的同时,文献数字化带来的著作权侵权也越来越成为困扰各图书馆建设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图以著作权为视角,对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保护图书馆文献数字化的法律路径。

libraries; literature digitization; protection of the copyright

图书馆作为知识存储和对用户开放服务的整体,拥有着非常丰富的文献资源。作为现代图书馆建立的基础,文献数字化成为各图书馆关注的重点。然而目前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建设中存在的侵犯著作权问题却成为图书馆发展的瓶颈,也是图书馆规划与建设不能回避的问题。如何能够既保障图书馆中馆藏文献著作权人的权利又能最大化的实现文献数字化的目标,成为了各图书馆在建立文献数字化过程中最为困扰的问题。面对这样的困扰,笔者认为以著作权法为视角,通过法律的路径来找到保护图书馆文献数字化是一条可行之路。

1 图书馆文献数字化中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文献数字化是依靠计算机把一定形式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文献数字化是一种对原有文献进行扫描、电子出版、对汉字文本的键盘录入、手写识别技术、语音识别的技术。这种转换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文献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原文献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仍享有著作权。所以,文献的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观点也可以得到广泛的支持。首先,许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都把文献数字化纳入了复制的范围。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关于协调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等都对文献数字化的复制性质进行了界定。其次,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也都明确将作品的数字化纳入了复制的范围。综上所述,图书馆将馆藏文献数字化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权中作者重要的经济权利之一,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自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费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要规避这种风险,图书馆就应该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寻求保护的有效路径。

2 图书馆文献数字化中法律保护的路径

图书馆在文献数字化的过程中,要想规避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就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根据文献数字化的对象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豁免理由。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在采用合理使用、使用公有信息、取得授权许可、获得法定许可中找到图书馆文献数字化保护的有效路径。

2.1 采用合理使用对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进行保护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是为了平衡在著作权作品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各方面利益而采用的一种权利约束机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权利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一定报酬的一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图书馆被法律赋予了一定的合理使用的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规定“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由此可见,图书馆以保存文献信息为手段,以服务本馆局域网内用户,如高校图书馆教师教学、公共图书馆知识普及、科技图书馆科研用户的科学研究为目的,符合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合理复制使用享有著作权的文献。

所以,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核心制度,是目前馆藏文献数字化的基本依据。例如从我所科技文献馆的现有功能来看,我所科技文献馆对馆藏文献作品的数字化完全是以本馆收藏为目的、以为整个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为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文献支撑,不具备商业性,故符合以上《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不属于侵权行为。然而,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这种“复制”方式毕竟有其特殊性。所以在利用该“合理使用”制度时,要注意馆舍内服务对象、本馆收藏、合法出版等为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因为,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虽然是为了教育、学习、科研的目的不应受到立法的限制,但合理使用的权利在实现过程中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另外,图书馆在使用数字化复制品时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作为防御手段,附加一些制止或限制被访问、被复制、被传送、被修改的技术方法,如采用数据加密技术、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等有效手段,防止非法复制和盗版,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尽力规避侵权的风险。因此,图书馆应充分合法利用合理使用的权利来保护文献数字化。

2.2 使用公有信息对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进行保护

图书馆的馆藏信息中包括许多公有信息。这些公有信息包括两大类,首先是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我国的法律、法规,国有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其次是著作权过期资源。这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过期以后,在使用时不可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既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交纳任何费用。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这部分公有信息开展文献数字化的服务。所以,图书馆把没有著作权限制的公共信息作为文献数字化的对象时,只要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作品的完整性等精神权利,文献数字化的行为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2.3 取得授权许可对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进行保护

图书馆通过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是远离侵权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授权许可大致包括两类授权。首先是采购合同的约定授权。就是图书馆通过与具有适格资质的资源提供商约定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使用事宜,以获得文献数字化的合法手段。其次是通过集体管理机构的约定授权。作为海量信息处理机构,图书馆通过和资源提供方一对一授权方式开展信息服务是不现实的。而且现代社会人员流动频繁,寻找权利人本身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以部分解决这个问题。《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图书馆获得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授权的时候,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2.4 获得法定许可对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进行保护

我国图书馆文献数字化尚处在起步阶段,数字资源内容少,很多原来的纸质文献都有待数字化,如果一一授权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既然用授权许可等权利限制方式来解决图书馆文献数字化中著作权保护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那么能否把法定许可这种权利限制方式引入图书馆活动,是否可以成为解决图书馆文献数字化问题的一种模式呢?我认为,在图书馆文献数字化中实行法定许可制度,减少寻求授权的时间,加快数字资源的建设进程是一条很好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不经许可使用,但必须按法律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作品利用方式。它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从绝对权降格为可以合理获得免费使用的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均设置有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在解决数字图书馆文献数字化问题中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免去授权许可的复杂性和不易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纯粹的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弱化。也就是说适用法定许可既保护了著作权人适当的经济利益又解决了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数字技术等高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图书馆的文献数字化对文献著作权人造成的影响会愈来愈显著。既要保护文献著作权人,又要确保图书馆文献数字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如何平衡这种矛盾,是对图书馆在文献数字化过程中提出的又一新的要求。对此我们应不断研究在合理使用、公有信息、授权许可、法定许可中找到图书馆文献数字化中著作权保护的有效路径。这种有效的路径,不仅使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运行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同时,更有利于图书馆文献数字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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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云,女,1971年生,1994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研究馆员。

An analysis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literature digitalization of libraries——taking the copyright law as a point of view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collection composition of library and the way of service are continuously changing, including digitization of literatures, which have been used in many libraries nowadays.However, while the libraries are enjoying the service in many aspects, e.g.preserving literatures, in a more perfect and rapid way, the libraries are puzzling about the copyright law pirating brought by digitization, which is becoming a major concer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ibrari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law,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ccurred during the literature digitization of the libraries, trying to find a legal way to protect the literature digitization of libraries.

10.3969/j.issn.1001-8972.2010.20.073

图书馆;文献数字化; 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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