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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质量监督核查中的问题

2010-08-15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0年1期
关键词:符合要求后处理核查

记者: 叶老师,请问产品质量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般有哪些呢?

叶永和: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核查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些质量问题,比如,某某产品的哪几个项目不合格,或某某产品的哪些指标不符合要求等等,并把这些结果与信息给予汇总公布,这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一贯的做法。从监督核查结果的情况与公布不合格或不符合的内容来看也是正确的,无可厚非。但是,从监督核查后处理的内容与方式来看就有偏离监督核查的目的与要求,具体表现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后处理内容仅仅只要求生产企业针对核查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以核查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内容作为核查后处理的目标与要求,以不合格项目是否整改作为生产企业完成整改的指标,把质量监督核查结果标定在寻找具体不合格项目上。这与质量监督核查的目的相差甚远,使质量监督核查工作的内容大大减弱,没有能真正发挥质量监督核查的作用。

大家都知道,产品质量监督核查是寻找不符合格事先规定的声称质量水平DQL的核查总体,并不只是寻找该核查总体有没有存在不合格项目。产品质量监督核查理论告诉我们:如果核查抽取样品不合格,它是判定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p不符合核查抽样方案(n;L)相对应的声称质量水平DQL要求,而判该核查总体不合格。寻找到的不合格项目仅仅是该核查总体不合格的一种表示,并不肯定核查总体中的产品都是是该项目不合格,它肯定的是核查总体是不合格总体,这一点概念往往被混淆了。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质量监督核查就是寻找不合格项目,因为项目不合格与核查总体不合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换言之,产品质量监督核查的目的是在寻找不合格核查总体,不是寻找不合格项目,它是通过寻找不合格项目来证明该核查总体是不合格总体。

我们说核查总体不合格是指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p不符合声称质量水平DQL要求。比如,核查总体量为1000个产品,声称质量水平DQL=2.5%,若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p达不到2.5%就是不合格,即该核查总体存在大于25个不合格品;若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p达到了2.5%就是合格,即该核查总体中的不合格品数小于等于25个。当然一个产品不合格可能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也有可能存在多项指标都不符合要求。假设一个产品有5个考核指标,规定不管哪一个指标不符合要求都可以判该产品不合格。如在上述核查总体中抽取2个产品检验后发现,其中一个产品的指标1不符合要求被判为不合格,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就判定该核查总体不合格,即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p达不到2.5%。换言之,在核查总体中剩余存在大于24个不合格产品里,其不合格的指标可能都是指标1不符合要求,也有可能是指标2、指标3、指标4或指标5不符合要求,只不过在本次质量核查中指标1被查到而已,它不能证明在大于24个不合格产品里都是指标1不符合要求。

记者: 那后处理整改应该如何进行呢?

叶永和: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处理这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核查找到了不合格总体,将其公布并指出不合格项目是无可非议的,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开展后处理整改工作。后处理整改工作并不只是公布核查结果,也不是简单地要求生产企业只针对核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这样很可能会出现顾此失彼,达不到监督后处理的目的。后处理应该是针对核查的目的进行,即如何促进与督促该核查总体的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p,达到政府有部门规定的声称质量水平DQL的要求。所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只强调核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应该包括核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在内的其它可能产生质量水平p低下的所有问题,即整改不仅只限于核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为合格,还应包括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各种因素,切实落实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措施。也就是说,根据上述例子,该核查总体不合格公布的是指标1不符合要求,后处理整改除了指标1外,还要进一步分析造成指标1不符合的原因是否也会影响到指标2、指标3、指标4或指标5,以指标1为突破口,开展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的自查自纠活动,使整改工作全面进行。否则,整改就是典型的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被动应付,这样的整改是很难提高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p,也是整改工作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记者: 那么,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应该如何认识核查结果呢?

叶永和: 生产企业拿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核查结果,不要认为自己产品不合格仅仅只限于被核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是自己产品整体质量水平p不符合规定的声称质量水平DQL,是整体质量水平低下的证明。至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列出的不合格项目是告诉生产企业本次核查中一些实际情况,并不是核查总体只有该项不符合要求,也不是要求生产企业只对不符合项目的整改。而质量管理部门要求整改的是包括不符合项目在内的,核查总体质量水平低下的整改,这种整改很大程度是在生产企业内部技术与管理上的整改。因此,生产企业应从不合格项目中寻找出其原因,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工艺、环境条件以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原因,即通过这不合格项目分析,找出引起不合格的因素,而这些因素是不是会影响其他项目不合格。换言之,这个因素是系统原因还随机原因。如果是系统原因,相对来说整改措施比较方便,把造成不合格项目的因素消除掉也就整改完毕,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会迅速得到提高;如果是随机原因,就要分析这随机原因是出在技术上还是在管理上,如是技术上的原因就要改进和提高技术水平与能力,若是管理上的原因就要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或方法等等,不能只把不合格项目弄成合格就算整改完毕,这样对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提高作用不大,也生产企业通过整改后产品质量水平不能提高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总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核查公布核查总体中不合格项目是客观的反映,并不是整改的目标。整改的目标是包括不合格项在内的核查总体质量水平低下,作为生产企业不能只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项目为整改对象,以应付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后处理工作。这样既不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质量核查的目的,也不是生产企业提高自身产品质量的手段,对提高体整体质量水平不利。

记者: 非常感谢你的一席谈话,相信它能对广大业界朋友起着一定的帮助作用。

叶永和: 也感谢贵刊提供的这一交流平台,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将推动提高中国眼镜产品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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