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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畜禽防疫中的违法行为与防范对策调查

2010-08-15刘建明

浙江畜牧兽医 2010年2期
关键词:屠宰经营者患病

刘建明

(松阳县农业局,浙江松阳 323400)

农村散养畜禽是我国动物防疫的主体对象,国务院早在 1985年就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把畜禽防疫列入了国家法规范畴,《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则把畜禽防疫行为列入了法律典范,有效保证了畜禽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应该看到,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已颁布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农村的畜禽防疫工作还存着不少问题,亟待加强宣传教育,改进工作方法。

1 防疫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1 拒绝畜禽免疫注射 据调查,农村散养户不按规定程序及时给所养畜禽进行免疫注射的情况较为多见,有的干脆闭门拒绝免疫,致使免疫密度低下,成为疫源的“托管所”、“避风港”。

1.2 拒绝扑杀疫畜 有些散养户明知畜禽已经患病,但不愿配合有关部门扑杀患病畜禽,甚至采取转移、隐藏等手段,致使“疫源”扫不清,成了畜禽疫病的“定时炸弹”,造成疫病时停时发。

1.3 逃避检疫 有些散养户在畜禽屠宰前不向检疫员报检;有的贩运户逃避畜禽运输检疫,致使一些患病畜禽进入流通市场,导致疫病扩散。

1.4 任意抛弃染疫病死畜禽 有些散养户畜禽患病死亡后,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意抛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引起疫病蔓延传播。

1.5 无证经营 有些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无工商营业执照(屠工证),违法从事畜禽及产品的屠宰、经销经营。

1.6 私屠滥宰 有些经营者未经检疫,擅自屠宰畜禽,串巷走户销售畜禽产品,甚至偷运屠宰病畜,谋取暴利。

1.7 无证行医 有些农村个体兽医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违法行医,乱用药物,误诊疫病,导致疫病扩散。

1.8 违法检疫、出证 个别畜禽防疫员、检疫员责任心不强,不按规定防疫、检疫,违法使用票证,甚至买卖票证,造成畜禽防疫工作混乱。

2 防疫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2.1 法制观念不强 个别经营者或养殖户惟利是图,明知违法,因利益、效益驱动,故意逃避检疫和监督,甚至贪便宜,买卖患病畜禽或带菌畜禽,有的公然拒绝检查和监督。

2.2 打击力度不大 由于《动物防疫法》对一些常见、多发或事关畜禽防疫检疫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运输检疫缺乏管理手段,打击力度不大,具体罚则不明,造成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2.3 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个别防疫、检疫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另因检疫、防疫工作量大,收费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畜禽防疫、检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抓好《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有关部门应及早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动物防疫法实施细则”,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的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人员则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学习,掌握执法技巧,做到敢于执法、勇于执法、善于执法。

3.2 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提高执法机关的社会地位,提高经营者的守法自觉性。

3.3 完善防疫、检疫体系 健全县(乡)级防疫、检疫体系及网络,在兽医技术人员中挑选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有一定文化素质的人员,不断充实到防疫、检疫队伍中来,保证防疫、检疫质量。

3.4 完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不断完善病害畜禽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杜绝病死畜禽随意乱扔乱弃,以保证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的到位,从源头上切断疫病的传染源,切实保护畜禽及其产品的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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