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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的实战能力

2010-08-15

关键词:警务战术民警

石 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教研部,北京 100038)

0 引言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的新挑战,警务实战训练工作面临新的要求。2009年 2月 18日,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县级公安局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安工作上新水平”专题培训班开学典礼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公安局长要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思路和机制,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能力;深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实战能力;加强和改进舆论引导工作,实现公安机关与媒体的良好合作;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着力驾驭复杂局势能力,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因此,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水平和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就必须高度重视对警察的能力培养。加强警察实战能力培养是改善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提高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内容,是当前警务实战训练的重中之重。并且,牢固树立以能力培养为导向的警务实战训练理念,对于指导警训工作,提高警训质量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警察实战能力的界定

能力是指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它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并使活动顺利完成的个性心理特征。职业能力是人们从事某种职业所需各种能力的综合。说明一个人在既定的职业方面是否能够胜任,也能说明一个人在该职业中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广义的警务实战是指警察执勤执法的全部工作。狭义的警务实战是指民警依法妥善处置各种暴力抗法行为的过程。而警察实战能力则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适应职业需要所必备并区别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独特能力和特殊技巧,是公安民警职业核心能力的重要体现。本文所研究的警察实战能力是指一线民警在处置各种暴力抗法行为过程中所应具备的能力。

2 警察实战能力的构成

2.1 有效完成执法任务的能力

警察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肩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历史使命。因此,有效完成执法任务是对警察的基本要求,只有在此前提下,将投入减少到最小,力争做到“零消耗”。

(1)警察意识

作为一名警察,首先应牢固树立警察意识,包括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对抗意识和团队意识等,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尤其在实战中,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绝不能为求自身安全而逾越“不作为”这条红线,否则,必将付出沉痛的代价。

2002年 6月 25日,顺德市容桂区马岗村的村民吴铨全在家独自饮入大量烈性白酒后,精神失控,从家中操起柴刀、菜刀、镰刀,疯疯癫癫地跑到街上见人就砍。当地派出所值班民警李某、欧某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见已完全失控的吴铨全正在行凶,李某和欧某因手无寸铁又不敢上前制止,欧某立即开车回派出所,准备将情况向领导做汇报请求增援,穿便服的李某则继续跟着吴铨全,眼睁睁地看着吴铨全将沿路村民砍成一死两伤,直到赶来支援的民警用枪将其击伤抓获。事件发生后,欧某和李某被公安机关开除了公职。2004年 6月 4日,警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 20万元。“身为警察,目睹歹徒持续行凶伤害群众,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2004年 9月 1日,佛山市检察院批准对李某和欧某实施逮捕,并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2005年5月,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身为民警的欧某和李某在到达现场后,在长达近一个小时的处警过程中,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制止行凶者和疏散周围群众,致使处警现场发生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决定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李某和欧某有期徒刑 1年半,缓刑 2年和有期徒刑 1年,缓刑 1年半。

上述这起案例,警察因为没有及时制止犯罪而导致严重后果,给警察的公众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两名警察也因警察意识淡薄而付出了沉痛的代价。诚然,警察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但是,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威胁时,作为人民警察应挺身而出,为保一方平安甚至不惜牺牲生命。这是警察的职责所在,也是警察的坚定誓言。

(2)履职能力

作为一名称职的警察,仅有强烈的警察意识还不够,还应立足岗位,全面提高业务水平,在繁重的工作和复杂的警情面前表现出较强的履职能力。

2004年 7月 7日,吉林长春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当地警方快速处警,并做了大量的工作,虽最终将犯罪嫌疑人击毙,但人质却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整个处置行动以失败而告终。事后,人质家属对公安机关的处置能力提出质疑,并且该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009年 11月 16日上午 6时 56分许,一名歹徒持枪、爆炸装置闯入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北路典雅花园 9幢,劫持房主夫妇、其 15岁儿子以及保姆,并勒索现金 300万元。经过工作,警方于 17日上午 7时 10分许,成功将劫匪击毙,四名人质安全获救。警方的处置能力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获救人质亲自为温州市公安局送去一面“正义之师护平安,和谐社会有保障”的旌旗,极大提升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

上面两起案例,虽然当地公安机关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但因处置能力的不同而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为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应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知道做什么(清楚本警种岗位的法定职责),知道怎么做(依据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去做),知道什么时候做(抓住时机,适时有度),会把事情做得好(社会认同,群众满意)。

2.2 有效降低职业风险的能力

任何职业都有风险,只不过是风险的程度和形式不同而已。警察在实战中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主要表现在法律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两个方面。因此,警察实战能力构成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有效降低职业风险的能力,具体表现为:

(1)依法使用警察武力的能力

法律赋予警察有行使武力的权利,但同时又限制了武力使用的范围和等级。警察使用武力的目的是有力制止犯罪,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在此前提下还应做到最低伤害。否则,或不能有效履行警察职责,或因滥用暴力而面临法律的制裁。

2002年 4月 5日,福建某县公安局巡警张某与同事接到指令捉拿一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哥哥吴某阻拦,犯罪嫌疑人脱逃。于是张某与同事一道将吴某绑住双手押上警车。在开车追赶到犯罪嫌疑人后,张某欲解开绑在吴某身上的绳子,但吴某不配合,张某就朝其右腹部猛踢一脚,致其肝脏破裂,构成重伤。2004年 2月,检察院对张某立案侦查。2005年 1月 5日,法院对张某作出了有罪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 3年。

2001年 5月 24日下午 1时许,北京西城分局巡察支队两名民警接到命令,到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 5号华审宾馆协助抓捕杀人在逃犯马立平(马立平等人分住在宾馆 1413、1418两个房间,具体人数不详)。按分工,巡察支队两民警负责抓捕 1418房间与马同行的人。民警在叫门未果后,两次将 1418房门撞开一道缝,但因房内安有防盗扣,房门又被屋内人用力顶住。见此情况,两民警使劲踹门并高喊:“开门,我们是警察,别乱动!”。这时听屋内有人说:“拿家伙”。于是两民警持“五.六”式冲锋枪和“五.四”式手枪隔门向屋内连续开枪射击(共开 10枪)。屋内平静后,民警再次撞开房门,发现门后一人中弹身亡,另一人齐连军束手就擒,室内无凶器。经确认,死者马立柱(男,28岁),系马立平之弟。

以上两起均为典型的武力使用不当的案例,反映出当事民警缺乏依法使用武力的能力。人民警察使用武力执法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使用得当,可以有效地制服犯罪,保护公民和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用不当,就会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致剥夺其生命,给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损害。因此,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武力手段。尤其是警械武器的使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原则、条件、禁则、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2)身体健康水平及体能

长期以来,积劳成疾一直是我国警察因公牺牲的主因之一,并且因积劳成疾导致警察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多集中于一线岗位,主要原因是心脑血管疾病。如在 2003年因积劳成疾牺牲的 212人中,因脑溢血牺牲 59人,因脑血栓牺牲 11人,因心脏病牺牲49人,因其他突发性疾病牺牲 93人。这也是我国较西方国家警察职业相比的一个显著特点,严重影响了警察的工作质量和警察队伍的战斗力。虽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警察自身来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强体健身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强健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也是警察实战能力的重要组成。

体能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的生理机能在日常生活、劳动和运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实际能力。主要包含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两个方面。身体素质主要是指速度、力量、耐力、柔韧、灵敏和协调等素质,它是人体内脏器官功能的直接表现。运动能力是指人体的机能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能力。主要包括有氧耐力、无氧耐力和肌肉爆发力等能力。身体素质是人体运动能力的基础,而人体运动能力,又反映了身体素质的全面水平,两者的关系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

(3)警务技能

警务技能是指掌握和运用警用专门技术的能力。主要包括徒手防卫控制、警务驾驶、警械具使用、武器使用、自救与互救、通讯联络和警种专业岗位技能等。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正在大力开展警务实战训练工作,注重加强对民警警务技能的培训,但是,大量真实的案例反映出一线民警在处置危险过程中尚存在技能缺陷,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如一线民警在驾车执法过程中因警务驾驶技能不强出现交通意外导致伤亡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一直是我国警察因公伤亡的主因之一。美国全国警官纪念基金会和伤残警察抚恤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全美有186名警察殉职,其中 81人死于交通事故,69人死于枪击事件,36人死于其他意外事故。据湖北省公安厅截至 2008年 7月的统计,2005~2008年,湖北省每年因公牺牲的民警分别为 10名、10名、12名和4名。他们均为男性,牺牲时的平均年龄 40.06岁。其中,因交通事故 16名,占据首位。因此,我们要警惕交通事故有可能成为威胁民警执法安全的第一杀手。在民警警务技能训练体系中要重视并加强民警警务驾驶技能训练内容,使其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掌握警务驾驶的基本技能和应对各种突发紧急情况的技巧。

(4)警察智能

智能是指认识事物和运用知识、经验解决问题的聪明才智和能力。警察智能主要包括危险识别能力、瞬时记忆能力、战术思维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等。

警察智能培养一直是警务实战训练中的薄弱环节,“重技能、轻智能”、“战术技能化”现象十分突出。而在警务实战中,各种复杂情况的处置对警察的智能水平要求较高,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警察仍是遭受暴力侵袭最多的职业之一。民警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最易遭到暴力对抗,并且暴力抗法和袭警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集体性抗法发展;二是暴力程度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伤害执法人员;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并且,在实战中,警察所面临的危险往往是潜在的、突然的和不确定性的,因此,“聪明的警察”要有化解矛盾、降低对抗程度的能力、要有良好的风险意识和战术意识、具备识别判断暴力倾向、危险源以及危险级别的能力,否则,将有可能使自己处于极其被动的境地。

(5)心理调控能力

心理调控能力是指个体能够适应发展着的环境,具有完善的个性特征;且其认知,情绪反应,意志行为处于积极状态,并能保持正常的调控能力。主要包括自控能力、决断能力、抗压能力、调节能力、适应能力等。

(6)组织协调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是指根据工作任务,对资源进行分配,同时控制、激励和协调群体活动过程,使之相互融合,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的能力。主要包括人际交往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3 警察实践能力与警察战术能力的关系

德国学者洛特等人在运动竞赛研究领域提出比赛能力由战术、技术和身体素质三大支柱组成,并且将比赛能力与技术能力视为等同的概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决定比赛成绩好坏的因素除了体能、技能和智力因素外,还应包括非智力因素,虽然战术能力最终通过比赛成绩得以表现,但不应等同比赛能力。在警务实战领域,警察战术能力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运用战术的能力,一般由战术观、战术知识、战术意识和战术行动组成。其中战术观是指战术指导思想;战术知识是战术意识形成的基础;战术意识是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其核心为思维过程;战术行动是指战术意图的实现和战术原则的灵活运用。因此,战术能力的核心要素是战术思维能力,因而归于警察实战能力中的警察智能范畴。

4 结语

总之,“警察实战能力”是指警察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和降低职业风险的能力,通常表示为警察在行动执法过程中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我们只有在把握警察职业所要求的能力结构的前提下,才能在警务实战训练过程中,根据能力的形成与发展规律,有的放矢,提高受训警员综合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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