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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常怀敬畏之心

2010-08-15欧阳高攀

政工学刊 2010年7期
关键词:法纪党性敬畏

●欧阳高攀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就是要忠诚于党、恪尽职守、心存敬畏。敬畏是一种因内心感到神圣而敬重和畏惧的心理。“天下之事,成于惧而败于忽。”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党员干部在大胆工作、开拓创新的同时,也要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不断提高党性的“纯”度。

敬畏法纪。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说,“有两种东西,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越来越历久弥新。它们一个是我们头上浩瀚的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心中的道德律令”。能否敬畏法纪,对我们来说不是个小问题,它是共产党员践行党性、发展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因为纪律严明和党性坚强密不可分,党性坚强的人必定是模范遵守纪律的人。然而实践中,一些同志却认为,完全按法规纪律办事根本无法“干成事”,有的甚至把不按法规制度办成事看成是“有本事”、把不按程序将问题摆平看成是“有水平”,等等。法规纪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是推动部队各项事业稳步发展的必要条件。无数事实表明,一个人如果无视法规纪律,行为就容易出轨,甚至惹上牢狱之灾;一个单位如果无视法规纪律,工作就会处于无序状态,战斗力更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要从内心深处敬畏法纪,把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内化为自身的信念、信仰,始终做到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敬畏群众。敬畏群众就是敬畏基层官兵,敬畏基层官兵的监督。邓小平在《共产党员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指出:“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了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这就是要求党员干部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谨慎对待人民群众,真正履行好岗位职责。领导干部的权力是群众赋予的,离开了群众我们什么也不是。然而实践中,有的却违背群众意愿搞不切实际的“一招鲜”、“应景工程”,有的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选人用人等基层敏感事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历史告诫我们,“骑在人民头上的,人民会把他摔垮;为人民做牛马的,人民永远会把他记住”。对此一定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坚持把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官兵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常怀爱兵之心,恪守为兵之责,多办利兵之事,要办好事、办实事、办成事、解难事。

敬畏责任。领导干部用权失责而受到问责的追究,意味着权力应该成为一种责任。其实,责任是一种高尚的品德,是一种崇高的使命。如果党员干部的岗位职责意识淡化,那么敬畏法规、敬畏群众则无从谈起。可是,干部队伍确实存在着谋职不履职、履职不尽责、离职不甘心等“三不”现象,遇到问题绕道走,碰到矛盾就上交,原则性问题随声附和、不去较真,导致一些疑难问题越积越多,群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促使矛盾激化,迟滞党的事业向前推进。领导干部是部队建设的中坚,组织上安排到不同岗位任职就是希望大家有所作为,倘若于工作无所用心、于事业无所追求、于人民无所贡献,就是愧对人民群众、不配担任党的干部。因此,一定要牢记责任和使命,始终把党和军队的事业放在第一位,把岗位当作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平台,珍惜组织的培育之恩、珍惜来之不易的职位、珍惜干事创业的大好环境,保持永不懈怠的工作劲头和奋进不息的革命斗志,以坚强的党性、扎实的作风,在推进军队各项建设科学发展中履好职、尽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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