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探析
2010-08-15张其翼
■ 张其翼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装备保障是形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持和提高部队作战能力的关键因素,也是军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领域。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不仅为装备保障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推进装备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应当看到,自20世纪60年代“军民两用”思想提出后,我军就一直在积极探索装备保障“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实现形式,并在部分领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整体来看,装备保障“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效果并不理想,与世界发达国家军队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不适应”:一是装备保障组织体制与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军装备保障体制是在长期计划管理模式下形成的自成体系、自我封闭、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体制,缺乏体系间的相互兼容、整体优化。加上具有行政化和非产业化的特点,保障管理层次多,保障体系庞大,保障手段落后,因此难以适应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要求。二是装备保障资源配置与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长期以来,为了保持战略资源的优势,国防工业资源与民用资源很难有效融合。装备保障部门总是习惯于高筑“围墙”、层层“加锁”,人为地竖起了一道道难以逾越的屏障。因此,保障资源缺乏合理整合,功能单一、重复建设,社会资源整体配置严重不合理,装备保障资源与社会资源难以顺畅融合。三是装备保障标准体系与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装备保障领域的部分军用标准已经落后,失去了先进性,发挥不出原有的作用。另外,许多军用标准与民用标准兼容性差,不仅迟滞了军民通用技术的发展,影响了军民融合的进程,而且使装备技术发展面临诸多难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装备保障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站在时代发展与战略全局的高度,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统筹谋划,攻坚克难,不断开创装备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新局面。
建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组织体制。打破传统的军民二元结构,健全和完善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组织体制是装备保障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本质和核心。为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主席关于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尽快完善国家、地方政府与总装备部的协调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装备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问题。同时,要完善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规划计划体制,使军民双方在装备保障规划计划方面实现体制上的对接,通过科学统筹、合理分工和军地相互参与,提高装备保障规划计划的军民融合度。
完善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运行机制。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涉及军民双方管理部门及众多具体单位,要全面推动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向深层次发展,必须在健全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运行机制。一是完善保障协作机制。建立一种广泛根植于全社会保障资源及工业基础的装备保障协作体系,全面加强军民双方的宏观协调和整体规划,深入挖掘民品企业中蕴藏的巨大装备保障潜力,充分利用我国国民经济技术实力所奠定的坚实的物质与技术基础,促进装备保障资源的整合、技术的交流和信息的共享,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避免军民装备保障重复建设、分散建设,从而促进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战略设想的实现。二是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资源的使用等敏感问题是否体现公平竞争,直接影响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落实。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竞争激励机制,为更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直接参与装备保障创造条件。通过公平竞争,既可使军方更加全面地掌握民用高技术企事业单位的实力和发展潜力,也可使民方及时掌握军方装备保障的需求,从而推动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向深层次发展。在竞争的基础上,通过对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效益高的单位和项目给予有效的激励,确保在更大的范围激发、调动军民双方参与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完善监督评价机制。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涉及军民双方很多部门、单位、个人的利益,必须完善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监督评价机制,保证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始终在军民双方的监督管理之下。通过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监督评价机制的建立完善,确保军民双方能够更加经常、全面地掌握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建设的进程及遇到的困难,进而更好地推动军民双方的合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关键技术的突破,促进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建设的深入发展。
健全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科学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施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军地双方利益、督导军地双方有效履职尽责的行为准绳。为推进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有效落实,应构建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办法等三个层次的法规制度体系。其中:第一层次是政策法律,包括国家关于实行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方针政策,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调节军队与地方政府部门在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中的关系、职责等方面的法律。目前,可通过修订《国防法》等法律,并根据刚刚公布的《国防动员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范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建设问题,也可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一工作。第二层次是法规规章,包括《装备条例》、《装备维修工作条例》等现行法规规章,以及专门规范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有关资质认证、合同管理、过程监控、综合评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目前,应在现行法规规章中充实相关内容,并着手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第三层次是办法、细则,主要包括关于加强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办法、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实施细则等。
加强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标准体系建设。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的融合是装备保障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关键。过分强调军标与民标的差别,不但会造成装备保障费用的增加,而且不利于装备保障的发展。只有实现军民标准的通用化,装备保障才能面向整个社会,才能与民用保障资源在技术层面实现融合。因此,必须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以军民标准的融合促进更深层次的装备保障军民融合。一是在装备采办中鼓励采用民用标准。相对而言,军品往往更强调质量、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等,而民品则更强调经济性、实用性、通用性。但是,随着民用技术的发展和工业基础的完善,许多民用标准已经符合甚至超过军用要求,装备采办中民用标准的使用比例正在逐步加大。二是逐步废弃、修改和转换已经落后的军用标准。目前有不少军用标准已经失去了先进性,如有的船用通信部件,至今还要求按多年前的电子管电路装配生产。对于已经落后的军用标准,应该予以废弃、修改和转换,进而采用更加先进的民用标准,实现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的融合。三是适当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电子信息、通信、自动化、软件工程等领域,有许多标准是国际通用标准。在不影响军事安全、符合工业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采用一些国际通用标准。这些领域的技术进步很快,我国也大量采购这些领域的产品和技术,因此不需要耗费有限的经济资源,另外制订军用标准或民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