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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2010-08-15潘尧慧

科学之友 2010年24期
关键词:竞合请求权民事责任

潘尧慧

(中铁三局六公司,山西 晋中 030600)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利益。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违约性侵权行为、侵权性违约行为的情况。对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侵权性违约行为、违约性侵权行为发生而引起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在《合同法》中第一百二十二条赋予当事人请求选择权,但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究竟选择何种请求权对受害人的赔偿更有利,以及对判断两种责任是否竞合的标准也比较模糊。我国在立法上,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试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做一探讨。

1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是为保障债务的实现和债务之履行的重要措施,通常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为了确保合同债权,使当事人实现订立合同之目的——履行利益之实现,于当事人违反义务时,法律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合同法第七章中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第一百零七条到第一百二十二条多达十六条之多,使合同权利实现根本的保障。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的法律后果,重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履行利益的实现,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最重要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也称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或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有十种,除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余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目的与功能在于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恢复被侵权行为破坏的财产关系。同时体现国家利用其强制力制裁不法行为、保障法定义务的切实履行,使债权人的绝对权得以实现。

2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现实生活中,因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具有多重性质,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不同构成要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侵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也可能因侵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而违约,这时会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当事人请求选择权,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项请求权,但只能在两项请求权中选择一项行使。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违约行为,违约方对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损害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即该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受托人未尽到保密义务对外纰漏委托人的隐私;出售有毒饲料添加剂造成牲畜中毒死亡等等。

2.1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发生情形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它法定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而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和人身损失。

(3)不法行为人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还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在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授权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

2.2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

(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

2.3 判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否竞合的标准

一般认为,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适合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定的要件而引起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在法律上多种民事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而依法仅能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如果承认责任可以竞合,那么当事人只能依其中一种责任主张一个请求权,而不能同时依多种责任主张多个请求权。如果不承认责任竞合,则所产生的多种责任之间便是聚合关系,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多个请求权。现行各国立法和学说一般均承认竞合,但是对于具体的处理方法即对竞合现象进行说明时,又不尽相同。

由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传统理论中判断是否能产生竞合的标准是:同一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否符合两种或多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则构成竞合,当事人可以于其中的一种责任主张请求权,而不能同时主张多种责任的请求权。

2.4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取舍

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对于请求权人而言,主张哪种责任,利弊不一。笔者认为,若请求权人在两种责任形式上暂无法取舍,设想如下:请求权人根据违约责任提出的赔偿数额为 A,依照侵权责任提出的赔偿数额为 B,那就可能出现3种情况。其一是A大于B,此时取违约责任之诉为最佳,而不得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其二是A等于B,即说明请求权人无论依何种理由索赔,其最终结果相同,请求权人可任择其一,取其便利者为先;其三是A小于B,则请求权人应以侵权之诉为首选,据此,请求权人不仅可以得到合同法与合约所规定、约定之赔偿,亦可获得A和B的差额。在第三种情况下,侵权责任之诉实际起到了弥补违约责任之诉赔偿不足的作用;反之亦然,两者互为补充。当然,实际操作时,侵权人还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例如,当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而诉讼时效尚未届满,请求权人主张违约责任有利;否则,选择侵权责任有利。

总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具体分类,两种责任相互独立、互相区别,但又有一定的联系,某些情况下还会发生竞合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两种民事责任发生竞合的认识,有利于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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