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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探讨

2010-08-15赵思睿

科技传播 2010年22期
关键词:取水口消火栓水池

赵思睿

四川巴中南江县消防大队,四川 南江 636600

在全国火灾统计中,建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占比重最大。建筑消防设施对增强建筑物自防自救功能,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针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审核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其中《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为目前主要针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的国家标准,《高规》虽然已多次修改,但仍有一些细节问题未作规定具体,以致在消防设计中许多设计人员执行起来有偏差,甚至跟审查人员的理解相去甚远。本文就几个典型的问题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1 高层建筑中消防体系设计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高层建筑在我国城市建筑的建设中迅猛发展,高则上百层几百米,少则十几层几十米,使高层建筑逐渐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生活、办公和消费娱乐的重要场所。然而,随之而来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也成为了我们必须重视的安全问题,加之高层建筑中的各类电器增多,装修档次越来越高,气体能源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从而使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危险性增大,高层建筑的消防体系设计成为了重要的建筑设计组成部分。目前,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有:高层建筑的位置设计,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设计,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的设计,建筑物耐火等级的设计,以及建筑物内部的防火防烟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防火窗、防火卷帘、电梯井和管道井、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消防电梯、防排烟和通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灭火设施、消防电源和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装置的设计等。

2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的几个问题探讨

一是建筑消防设计先天不足。国家出台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提供了规范保证。但此前一些老式的高层建筑在消防设施设计上存在先天缺陷,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规》的要求。

二是消防设施缺乏有效管理。在高层建筑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人们往往忽视了对消防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现代高层建筑一般都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自动防排烟系统等。发生火灾时,上述系统均应做到联合动作。然而,由于管理人员重视不够,没有坚持对消防系统进行管理与维护,致使前期大力投资的消防设施老化、损坏,形同虚设。等到发生火灾时,消防系统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应设有防烟楼梯或封闭楼梯,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上装有闭门器,靠闭门器的作用防火门平时关闭,火灾时既方便逃生,又能有效地阻断烟气。有些高层建筑中的住户为了方便,将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人为地敞开或是堆上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大量的有毒浓烟就会沿楼梯间扩散到上层,使人员无法通过楼梯疏散到地面。

三是高层住宅存在避难层“空白”。有关专家指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若超过消防云梯车能够达到的高度,从大楼外面施救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要依靠自救。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旅馆、办公楼和综合楼等公共建筑,由于楼层很高,人员很多,尽管已设有防烟楼梯等安全疏散设施,火灾时其内人员仍很难迅速地疏散到地面。因此,对超高层公共建筑在其适当楼层设置供疏散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和喘息的一块安全区即避难层或避难间,是极为重要的。《高规》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据了解,国内建成的许多超高层公共建筑都设置了避难层(间),一般是与设备层、消防给水分区系统和排烟系统分区有机结合设置。如高391m、80层的广州标志性建筑中信广场,在27层、47层、67层三层都是完全空置的防火避难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高过百米的写字楼、酒店等公共建筑外,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以及开发商追求住宅容积率热情的日益高涨,在北京、广州等发达城市,七八十米高的住宅楼已比较普遍,超过百米高的超高层住宅也相继出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随之而来,《高规》并没有对高层住宅的避难层作类似规定。高层住宅避难层设置出现“空白”。有关部门曾经做过一个试验,让一名身强力壮的消防员从第33层跑到第1层,用35min。如果是一名身体素质一般的人员或老人、小孩,所需时间肯定会更多。这样算来,在高于50m的建筑中,遇到火险,人们能跑到楼外逃生的可能性很小。

四是柴油发电机房及高、低压变配电室的消防问题。《高规》第7.6.6.1条规定: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结合条文说明,应是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许多设计同行包括比较权威的审图中心都按规范的字面意思,理解成了普通的水喷淋,这是不对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用普通的水喷淋系统来灭火。《高规》7.6.6.2条规定了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而现实高层民用建筑中大多数高、低压变配电室是采用无油干式变压器及开关,是否也应该采用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呢?这要根据工程造价综合考虑,采用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是高标准要求,许多工程的高、低压变配电室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也是可以的。

五是消防水池是否需设取水口。《高规》7.3.4条规定: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规范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消防水池才供消防车取水,使许多设计者把握不准。笔者认为,应该分以下3种情况考虑:1)如果消防水池在消防车的吸水高度(6m)内,不管消防水池是否储存了室外消防用水量,都应设置取水口。因为设置水泵接合器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备消防泵无法启动时使用。如果消防泵出现故障,消防储备水因无取水口而无法取出,不合理。设消防取水口工程造价增加不多,但完善了消防设施;2)如果消防水池不在消防车的吸水高度(6m)内,如设在地下3层的消防水池,而水池又没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则无需设置消防取水口;3)如果水池不在消防车的吸水高度(6m)内,而水池又储存了室外消防用水量,则应设置专用消防取水加压泵,从消防水池内直接取水,向室外专用消防管网供水,取水口可做成室外消火栓的形式,要求取水加压泵1用1备,双电源供电,流量按设计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扬程应至少满足室外消火栓栓口处10mH2O的压力。

六是室内消火栓最小间距的确定。《高规》7.4.6.3条规定: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该条规范规定了高层建筑内消火栓的最大间距为30m,而没有规定最小距离,两个消火栓的距离太近,肯定不利于消防队员的灭火,只有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在设计中要尽可能考虑两个消火栓不要挤到一块,这样当其中一个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时,可以取用另外一个消火栓,但是如何把握最小距离这个度呢?大家的看法不一,审图时也不好把握,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建筑专业的疏散距离不小于5m的概念,即两个消火栓间距不小于5m,否则可视为不合理。

七是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二类高层住宅消防设计。随着城市的发展,在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特别是18层以下的底商住宅楼。这些底层商业用房为了便于销售,通常划分为小的隔间。但是这些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却很难把握。根据《高规》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且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因此,对于此类的商业服务网点有两种情况,一种为仅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那么如果每隔间内都设两个消火栓箱,不仅投资巨大,而且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有些设计人员采用双开门双阀双栓消火栓,放置于两分隔墙的中间,这样虽然保证了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首先,不满足商业服务用房中对于“不开门窗洞口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的规定;其次,这种做法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因此,对于此种商业用房,可在每个隔间内设置自救式消防卷盘,对初期火灾可自行扑救;另一种为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可考虑在每层楼梯处各设一个消火栓,上下共用,也可满足规范要求。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还应按《高规》规定:除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现在,很多对于高层单元式住宅未设计出屋面楼梯间。另外,有部分公共建筑顶层采用网架结构,很多也未设置出屋面的楼梯间,此类建筑最好采用局部网架结构,不应影响楼梯间的设计,因为这是火灾情况下,人员疏散的又一重要路径。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45-19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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