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乐器)大师质量商标协会
2010-08-15编译
编译/冯 强
德国(乐器)大师质量商标协会(German Master Quality)总部设在德国的威斯巴登,是一个会员俱乐部性质的质量认证协会。协会以推动“大师级”乐器制作及推广为己任,其“德国大师质量”认证标志是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集体商标。
协会宗旨
促进德国乐器手工制造业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的提升;
突出产品的原产地“德国”以及“大师”的称号,并使之成为一种质量的象征;
通过建立质量认证标志,使那些满足相关标准的乐器及其配件生产者可以将该标志作为一种广告使用;
针对相关产品,建立质量认证标准和认证标志,并通过这种方式保护乐器产品消费者;
通过使用图形暨认证标志“德国大师质量”以及其他相关集体商标,使被标示产品的质量能够在公众领域得到报道。
协会的义务
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注册和维护集体商标;
对集体商标使用者及其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
针对阻碍集体商标使用和对集体商标的损害行为采取相应的行动;
针对违规和错误地使用集体商标的行为采取行动,必要时可采取法律行动。协会的义务不仅仅局限于“德国大师质量”这一集体商标,也包括将来可能的,由协会在国内和国际注册的其他商标。针对违法使用集体商标的行为,将以协会的名义进行追究。针对对集体商标造成严重损害的会员,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以协会的名义提起法律诉讼。
协会组织结构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有权更改协会的组织结构,比如设立新的机构,或者更换理事会执行长。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时间上要尽量避开会员经营活动的高峰期,比如会展时期等等。
理事会要在距大会召开日期一个月以前,向与会者发出书面邀请,并附以议事日程。
会员大会的与会者总数要达到或超过全体会员的四分之一才能视为有效。
会员大会主席主持会议,在主席不能正常行使职权的情况下,由第二主席主持,以此类推。
会议记录要由秘书长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前向大会提交。
针对协会规章的更改意见,要由理事会在自动议提交日起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的处理意见,并在即将召开的下一次大会中进行讨论和表决。
会员大会的基本任务是: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增补改选理事会理事、更改协会的组织结构、以及审议年度报告。
理事会理事的免除和年度报告的审议,都需要由财务监察进行相关的报告。
所有正式的协会会员都拥有会员大会的投票权。荣誉会员及其他非正式会员只具备建议和咨询的权利,但在拥有书面的特殊许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其行使投票权。除了针对理事的选举和年度报告的审议为匿名投票,其他投票采取公开投票方式。通过大会决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需获得与会会员的半数以上支持票。协会规章的改动和协会的解散,需要获得与会会员数量的四分之三以上支持票。
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构成至少要有四人:主席、第二主席、秘书长、财务长。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其身份可以不是协会会员。每届理事会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对外,理事会的主席和第二主席有权利单独代表协会,秘书长和财务长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主席和第二主席的代表行使这一权利;对内,第二主席只有在主席不能行使职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主席的权利。秘书长在主席和第二主席不能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可以代为行使主席的权利。财务长只能代为行使与协会财务工作有关的职权。
在有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由理事会增补理事。特别需要是指原有理事会理事在任期内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行使理事的职权。
会员管理制度
协会会员申请
协会会员可以是任何在德国生产乐器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乐器生产管理及乐器维修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具有申请会员的资格。
会员资格申请者需要向协会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任何在德国从事乐器生产的获得“大师”职称的自然人和“大师”等级的生产单位都有获得协会正式会员的资格,除非因为某些特殊理由而被理事会所拒绝。
接纳会员的决定由理事会进行表决,并以超过三分之二多数支持的投票结果获得通过。拒绝会员申请,也可以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的方式,并在会员大会表决中以超过三分之二反对的表决结果推翻理事会的接纳决定。
退出和免除会员资格
以退出的方式终结会员资格,需要在距离年终六个月之前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说明。
免除会员资格的决定,可以是因为某种重要原因,由会员大会以超过四分之三多数支持的表决结果决定。重要原因是指对协会认证标志的使用不能做到继续符合相关的使用标准。
自然人会员的死亡和法人会员团体的解散也会导致会员资格的终结。
会员资格终结后将不再拥有对协会资产的使用和支配权。
协会经费和财务制度
协会通过收缴会员年费、商标使用授权费用以及附加费用的方式获得活动经费。
协会收取会员年费的金额由会员大会决定,并且可能针对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资格的不同而有金额上的差别。
会员年费的收缴方式可以是并不针对所有会员收缴的相同的金额,收缴标准可以参考对会员的协会商标和认证标志使用范围的评估情况决定。年费的收缴也可以通过参考会员营业收入的方式决定。以下方式也是允许的:即在收取固定金额会员年费的同时,额外针对会员使用协会商标和认证标志的情况而收取授权费。
针对使用该标志的非协会正式会员,其收费标准与针对普通会员的标准有差别。
一次性的、非持续性的支出,可以通过附加收费的方式向会员收取,该决定须在会员大会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支持。
会员在年终以前退会,或者其会员资格被终结的,仍要缴付全年的会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协会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协会允许所有正式会员,在其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下,针对其产品,将受保护的集体商标作为认证标志使用。协会本身对集体商标的使用,由理事会决定。
经过特别申请,非协会会员但拥有“大师”资格的德国乐器生产者,在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该商标。其申请由理事会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接受。如果拒绝其申请,也可以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的方式,由会员大会决议。
只有在德国定居和注册的乐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者(自然人和法人),才有资格使用该集体商标。该集体商标仅被允许用于标有产地标识“德国制造”的产品。
只有拥有“大师”资格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或其基本的核心部件是由拥有“大师”资格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其技术和质量水平都达到“大师”级的标准的,才被允许标注该集体商标。
协会的质量监督
协会有权利和义务,对集体商标使用者是否一贯符合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标准进行监督。因此,协会要对集体商标使用者的商标使用行为及其生产的乐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对于非协会会员资格的商标使用申请者,对其生产人员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是决定其是否具备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的前提条件。检验的方式和方法,由理事会决定。
对所有集体商标使用者是否满足商标使用规则的检验,由理事会或者由理事会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研究机构,采取不事先通知的抽检方式进行。当检验结果符合标准时,商标协会负责承担检验的费用。其他的相关费用是否收缴,由理事会提出具体意见并由会员大会决定。
协会只允许本协会的集体商标在不会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与其他商标并列使用。
对集体商标使用行为的争端,以及赋予或取消商标使用者的使用权限,由协会理事会裁决,也可以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的方式,以超过三分之二多数的投票结果决定。
集体商标使用者的义务
集体商标使用者需要履行如下义务:
遵守协会的商标使用规章;
在年初和年终,要及时向协会理事会提供报告,汇报在哪些具体产品上使用了该商标;
每年的10月份以前,要向协会理事会具体报告说明,在具体产品上使用集体商标的情况是符合有关的规章和标准的;
当集体商标被错误使用时,要及时通知协会;
积极支持商标协会采取有关集体商标的相关法律程序,并应理事会要求提供商标使用方面的证明;
违规或错误地使用协会集体商标,要向协会支付罚金。罚金的具体金额由协会理事会参考具体情况确定。罚金的金额最低应不低于5100欧元,最高为15000欧元。处罚的决定及其金额,也可以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方式决定。
(本文信息编译自德国大师质量商标协会官方网www.Germanmasterquality.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