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孙中山“五权宪法”
2010-08-15陈吉光
陈吉光
(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 浙江 宁波 315211)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体制最早起源于英国,以1689年的《权利法案》为标志,开启了资产阶级的宪政时代。其后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写了著名的《法意》,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美国在革命成功后,第一次在实践上运用了三权分立学说,成为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蓝本。在中国清末宪政运动以来,宪法思想深入人心,当时的先进知识分子对各国宪法进行了仔细的考察,其中以孙中山对各国宪法研究的最为细致,成果最为显著。
一、孙中山五权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提出经历了一个很长时间的思考,孙中山1895年广州起义失败后流亡海外,期间对各国宪法进行了考察。孙中山曾说:“在全球奔走之余,便把各国政治的得失源流,拿来仔细考究,预备日后革命成功,好做我们建设的张本。”(1)孙中山看到美国宪法的流弊,仅以财产论英雄,使得美国官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同时,他从西方社会的政治制度中窥见到,立法机关除了拥有立法权以外还拥有弹劾官员的权力,“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2)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议院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之不得不俯首听命,因此常常造成“议院专制”。(3)孙中山在研究各国宪法是得出结论“见得各国宪法,只有三权,还是很不完备,所以创出这个五权宪法,以补救从前的不完备”。(4)
孙中山通过对中国科考制度的考察,认为这一制度是一个很好的补救措施,“考试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兄弟亡命海外的时候,考察各国的政治宪法,见得考试就是一件补救的好方法……宪法中能够加入这个制度,我想使一定很完备,可以通行无碍的。”(5)孙中山认为它能够改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选官制度的流弊,将真正的人才收罗到政府中。关于弹劾权,孙中山受哥伦比亚大学喜罗斯《自由》的影响,主张三权分立是不够的,要把弹劾权拿出来独立,用弹劾权和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四权分立,以防止国会中心术不正之徒用弹劾权来压制政府。另外孙中山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权宪法”,即君权、考试权、弹劾权,其中君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权。因此孙中山通过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结合中国自身的制度特点,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原则。
孙中山最早提出五权宪法的思想是在1906年与俄国社会党首领鲁薛尼的一次谈话中,他指出“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试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在1906年12月,孙中山在《民报》发刊周年纪念大会上做了《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前途》的演说,孙中山重申了在中国实行五权宪法的重要性,并主张写入“将来中华民国宪法”。在1910年2~3月间,孙中山同旧金山《大同日报》主笔刘成禺谈话中,论述了五权宪法的原则。“宪法者,为中华民族历史风俗习惯所必须之法。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吾不过增舆中国数千年来所能,欧美所不能者,为吾国独有之宪法,因对监察,考试两权专加论列”(6)。1914年7月,孙中山手书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规定:“中华革命党总部之内,应当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这表明孙中山开始在实践中加以尝试。在1919年春夏间,孙中山撰文第一次完整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此后,他又一再强调五权分立政体,进行积极宣传,还把它和三民主义并列起来写入党纲。在1921年的五权宪法演讲中,他又对其“五权分立”思想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和阐述,并强调指出“中国的考试制度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而对于中国古代行使弹幼权的官吏,佩服他们“梗直得很,风骨凛然”,所以说弹劫权,即监察权也是一种很好的制度。1924年,孙中山在民权主义演讲中更是全面系统而又深人浅出地总结了五权宪法思想,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了专题论述,从而使这一思想臻于成熟。
孙中山经过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结合中国自身的制度特点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宪法原则。五权宪法不是将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君权和检察权、考试权进行简单的拆分组合,而是在行政人员方面设立一个执行政务的大总统,立法机关是国会,司法人员是裁判官,他们和弹劾、考试两机关同是一样独立的。这样便可以有效的克服三权分立的弊端,可以保证合格的官员得以任用,不合格的官员得到弹劾,从而保证国民的权益。这种“五权分立”的治国机关比“三权分立”的治国机关更为健全,更能够做到既有效率,又廉洁公正。孙中山把五权宪法比作是一部机器,“至于人事里头的结构是很复杂的,近来所发明的人事管理的方法又不完全,故支配人事很不容易。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与专制的大机器”(7)。
孙中山对五权宪法进行仔细研究的同时,还对中国的整个政治制度做了考虑。他认为要实行县的自治才能与五权宪法相配合实现最大的效绩,宪法上除了规定的五权分立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县的自治,行使直接民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四个直接民权中,选举权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罢免权是人们对于不称职的官员所行使的权力。人们对于立法院的立法不满,可以通过公意来进行废除,这是创制权。人们对于立法院中好的立法通不过,人们可以通过公意来进行表决叫做复决权。
由以上可见孙中山对中国的出路进行了认真的探索,他在政治思想和实践上的探索为近代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思想上的支持,并且其不懈地为中国革命的奋斗,使我们国家的近代化进程明显加快了。他的这些成果主要体现在其“五权宪法”的思想上和辛亥革命的胜利。前者从法理上为中华民国的建立提供了依据,后者使前者成为现实。孙中山的五权思想在当时可谓是中国先进思想中的精华,其到底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呢?
二、对其思想的再认识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思想具体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政体的内容构想和制度设计上,主要包括五权之间关系的设计和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上。它与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不同,不仅仅是多出了两权,而是双方在思想立意上就不同。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强调的是分权和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在这三权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力进行制约。而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则是五项权力之间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在五权之上再设一国民大会进行统一领导。这样治权机关——分立的五院统属于政府,在政府首脑的领导下分工,各司其职进行工作。这样五院实际上就成了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成了具体的办事机构,即五院制。国民政府五院,是国民机关的基本组成部分。行政院为国民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考试院为最高的考试机关,监察院为最高的监察机关。孙中山在1923年的《中国革命史》中还谈到:“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及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在孙中山的设计中,各院的院长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起弹劾;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
由上面孙中山的制度设计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在孙中山最初的“权能分治,以权制能”的制度设计中,国民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中央政府各院是具体职能部门。中央政府各机构均产生于国民大会,对国民大会负责。但在实际的操作却不能尽然,总统和立法院要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而其它三院要由总统任命交由立法院同意。另外中央政府各院要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与国民大会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但在实际运行中在它们之间又多出了一个直接任命他们的总统,这样他们中间实际上又多出了一个机关,即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这样让各院绕过他们的顶头上司去对国民大会负责,似乎不大可行,我们不得不怀疑其有效性。由此可见国民大会的最高权力能否得到落实很值得怀疑。
孙中山之所以制定“权能分治,以权制能”的机制,就是为了防止“五权分立”可能带来政府专权的弊病,使人民真正能够有权力来监督政府,而又不使政府缺乏效率。他所追求的政府是一个“有能政府”,即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他反对西方的“猜疑的体系”,把国家权力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他强调的是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就如同中国古代三省六部制一样。这样在国民大会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实现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政府部门的专权。在孙中山的设计中,政府各部门选用各领域术业有专攻的专家、学者等担任领导,这也是考试权要解决的问题,这也可谓是中国古代的“贤人政治”观的延续。在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也很难保证他们能够真正实施自己的报复而不受制掣。
在人民的直接民权方面孙中山曾指出:人民有权,就是要把国家政治大权中的“政权”交给人民,使“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8)这里所谓的“政权”就是直接民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政权”的核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权力。具体实施起来是,有各完全自治的县各选一名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国家权力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在地方,凡完全自治的县,人民有完全的直接民权。孙中山认为有了这些权力,人民可以管理政府官员,制定、修改法律,这样可以使人民对政府的工作随时指挥、掌控。对于这些设计,孙中山太过理想化。他没有考虑到当时中国的劳苦大众长期遭受封建专制的压迫和束缚,其民主参政意识及能力还远未普及,中国的下层百姓生存尚是个问题,根本无暇顾及政治。此外还有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是,当时推翻清王朝的统治要建立的是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它必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专政。而孙中山的思想是要建立一个不分阶级,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保证大多数人参与的新式的共和国。由此可见孙中山的民主思想已经超出了他所处的时代要求,跳跃到了新民主主义阶段。
三、结论
孙中山所构想的五权宪法是一个理想化的宪政学说,他十分重视人民的权力的实现,通过对西方宪政思想的研究和对中国自有的传统文化精华的借鉴,力图建立起一个全民所共有的新式的共和国。他对中国法政思想的研究和对中国出路的探索都证明了他是一个伟大的、真正的民主主义者,他的直接民权的思想尤其体现了他的民主思想,反映了他对于打破中国几千年来封建专制制度,使人民获得真正权力的愿望。他所要建立的民主制度是超阶级的、全民的,这更体现出了他为中国革命奋斗的崇高目的。
他的五权宪法思想是他长期艰苦探索,认真思考的结晶,是当时国人对于新的国家建立最先进的制度思考。当然他的宪法思想中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它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建构,缺乏一些具体的措施,更多的是思想理论层面上。它的设计太过理想化,对于其在现实中的可行性没做过多考虑。另外他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有些混乱,甚至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地方。但这些都不能抹杀他对中国革命历史进程的巨大作用,也不妨碍他成为一个万人敬仰的为人。他的五权宪法的思想对于实现民治,打破官治的可贵追求对于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注释:
(1)蔡尚思主编:《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二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版,第496页。
(2)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主编:《孙中山全集》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1页。
(3)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主编:《孙中山全集》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1页。
(4)蔡尚思主编:《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二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版,第496页。
(5)蔡尚思主编:《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二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版,第499页。
(6)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第二册,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491页。
(7)蔡尚思主编:《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二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版,第506页。
(8)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主编:《孙中山全集》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89页。
[1]《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1-1986。
[2]蔡尚思主编:《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二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
[3]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第二册,中华书局,2003。
[4]罗竹风主编,赵朴初著:《平心文集》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5]杨金升、王永祥:《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探析》,史学月刊第二期,1992。
[6]王云飞:《再论孙中山“五权宪法”》,中国法学第五期,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