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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环境问题刍议

2010-08-15朱林清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9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污染农民

朱林清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陕西 咸阳 712100)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这既是对人类文明进入转型期的规律性把握,也是对当代中国科学发展理念的实践性提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为此,需要找准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大力加强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以达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培养农村生态文明,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四位一体”的文明发展模式,使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一、我国农村目前的环境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为其他各产业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问题,这一现象全国农村普遍存在,已成为威胁我国农业稳健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的重大障碍。目前我国农村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农业生产污染

随着农业科技的普及,农民在生产中对农药、化肥的依赖也越来越大,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对植物、土壤的残留影响很大,尤其是剧毒农药和生产激素不但破坏了农产品品质,使农产品残留问题突出,而且在大气、土壤、水体间残留短期内难以消减。此外,农用地膜带来的土壤污染和部分农村地区燃烧秸杆产生的大气污染,也造成相当程度的环境危害。

(二)畜牧养殖污染

近年来,随着城市需求的不断增加,农村的畜牧业已由原来的分散养殖变成了集中养殖,由此带来了畜禽粪便废弃物的排放处理与污染问题,粪便中大量氮磷渗入地下水,使水体硬度、细菌总数超标,同时用这种高浓度的养殖污水灌溉农田,也会影响土壤质量,此外,水产养殖投放饵料、鱼类粪便等也对池塘、河渠等水体产生一定污染。

(三)生活废弃物污染

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废弃物也在大量增加,但由于传统的生活陋习,加上农村环保规划滞后,基础设施简陋,农民环保意识差,农村生活废弃物其中主要是生活垃圾与污水未能有效处理,农户随处倾倒、露天堆放,致使很多地方出现了“垃圾围村”的现象,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危及农民生命健康安全。

(四)乡镇企业污染

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在加速我国工业化进程,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显示了巨大的优势,然而也给农村环境带来巨大危害。多数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技术、设备落后,多从事污染较重的行业和产品粗加工产业,乡镇企业污染面广量大,对农村环境产生巨大压力。同时,出现了一些大城市污染也有向农村转移的现象。

二、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成因

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约农业持续发展、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农村社区稳定、加剧“三农”矛盾,从而严重妨碍与制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造成农村污染的原因错综复杂,但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环境立法不健全,人治重于法治

目前,在我国诸多环保法律法规中,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某些环节存在空白,相关农村生态环境的立法不健全,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不足以成为执法部门执法的依据。国家对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环境污染的特点缺少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造成对企业环境执法难。

(二)城乡二元制结构导致农民环境权益的被弱化

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导致农民的利益和权利很大程度上被制度性消解,农民作为一个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很多法定权利缺失或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农村和城市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正日益将农村变成城市的资源最后获得地和垃圾倾倒场,农村的生态环境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污染与破坏,而由于体制的原因,农民不仅不能因此得到补偿,反而要因环境恶化导致的农作物减产或质量下降而蒙受经济损失,在这里,农民作为公民的法定基本权利生存权、健康权、平等权已被弱化或漠视,因此,要根本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必须切实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和环境权益,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制结构。

(三)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助长了农村环境违法行为的泛滥

不少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没有被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政府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的机制也没有建立。有些地方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差,法制观念淡漠,受畸形政绩观的影响,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G D P增长率,只注重招商引资,而忽视环境的负面效应,结果造成许多引进的项目成为新的污染源,这客观上助长了农村环境违法行为的泛滥。

三、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之建议

(一)健全、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环境保护也要有法可依。在我国,除了新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专门提到了农村环境问题,其余有关法规均没有针对性较强的条文。我们应该在现有《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和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诸如《农村环境保护法》、《农村循环经济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农药控制法》、《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条例》等,并且有些地区可以根据“地方法适度超前”的原则,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地方环境的实际情况先行出台针对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使农村经济活动和环保一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制定的过程中要注意农村环保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便于实施性,最终构筑一个涵盖“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相关法律规范”的,比较完善的、针对性强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二)健全、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首先,完善环境标准与制度。根据国内外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环保接轨的环境标准。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外,还应建立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制度、农业环保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再次,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确定和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在环境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里明确规定农民参与的原则、程序、基本内容;建立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使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得到便捷、安全、充分的行使,以保障农民的环境权益真正实现。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

环境意识的培养要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到强化农民环境意识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将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如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以及挂图、幻灯片、文艺演出等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农业环保知识,逐步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意识,逐渐养成良好的生态道德行为。

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及法制建设,将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对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尚清锋.论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J].理论与改革,2007,(3).

[2]张成立.论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J].农村经济,2007,(3).

[3]王黎.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8.

[4]王燕.论新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制保障[J].农业经济,2008,1.

[5]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6]周珂.生态环境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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