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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山寨』父母公证卖房公证处失责赔偿

2010-08-15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0期
关键词:公证书公证处二老

2009年11月的一天,北京市的杨大妈和张大爷突然接到儿子小张打来的电话,表示已经把房子卖了,过几天就会有人来收房子。原来,当年8月,小张欠了40余万元赌债,就动了歪念,偷走了房产证、二老身份证及户口簿,请了一对“山寨”父母,到北京方圆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委托出售公证。拿着公证书,小张便以36万元的低价将二老的房子卖了,买家不久就办理了新房产证,并将二老赶出了房屋。

今年年初,二老将儿子小张和公证处告上了东城法院。公证处表示,公证处是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全面地履行了各项公证审查、办证程序,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小张的故意欺诈及持委托公证书出售房产的行为才是导致房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该由小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过相关司法鉴定,张大爷和杨大妈并未在《公证申请表》签名部位及委托书中的委托人落款处签字,而公证处在向小张出具委托公证书的审查办理阶段存在重大过错,与二老所有房屋被出售有直接关系,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公证处赔偿张大

爷和杨大妈人民币1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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