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流放新疆官员刍论
2010-08-15胡小平
胡小平
流放是统治者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流放”一词,最早见于《汉书》。西汉时王凤以妹王政君为元帝皇后,深受重用。成帝时又以帝舅官至大司马、大将军,专断朝政。京兆尹王章上书弹劾,请退王凤,选忠贤。王凤乞退说:“陛下以皇太后故,不忍诛废,臣犹自知,当远流放”。[1]事实上,流放作为刑罚在我国可谓历史悠久,《尚书·舜典》即有“流宥五刑”之记载,意指舜以流放代替五刑,并且规定“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使流放者到一定地区去住规定的住所。有清一代,过犯官员的流放依然大量存在。在此,拙文拟就乾隆时期官员新疆流放问题作一刍论,以期研究的继续深入。
一、乾隆时期废员流放地
清朝入关之初,沿用入关前旧制,“清太祖、太宗之治辽东,刑制尚简,重则斩,轻则鞭扑而已”。[2]清入关以后,沿袭明制,编订清律,亦设有流刑。清朝初发遣犯人,“初第发尚阳堡、宁古塔、或乌喇地方安插,后并发齐齐哈尔、黑龙江、三姓、喀尔喀、科布多,或各省驻防为奴。”[3]康熙五十四年(1715),准噶尔部的策妄阿拉布坦发动叛乱,清廷为了平定叛乱常年对西北用兵,到乾隆二十四年(1759)彻底击败了准噶尔部及以后的大小和卓等的叛乱,统一了天山南北。乾隆皇帝对这片新的土地起名新疆:以其为新辟疆土故称,新疆被纳入清政府的版图,而此片疆土也成为清朝过犯官员新的流放地。
新疆流放地主要集中于乌鲁木齐、伊犁。乌鲁木齐是清代新疆重要的政治、军事、经济中心之一,乌鲁木齐都统管辖东自哈密、西到精河、南至吐鲁番的广大地区,职权仅次于全疆的最高军政长官伊犁将军,军事上受伊犁将军节制,行政上则与陕甘总督共同管理。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统一天山南北,新疆纳入了清朝的版图,由于亟需大量富有经验的官员服务边疆,来配合朝廷对边疆的治理,流放的官员便开始发往。发谴的人犯起初安置地点起初主要安置在哈密、巴里坤、安西三处,后来逐渐扩乌鲁木齐、伊犁和南疆地区的乌什、叶尔羌、阿可苏、和阗、喀什噶尔等地,这与清廷在新疆势力的推进相关联。
二、乾隆时期的流放官员
自乾隆朝以来,清政府开始并陆续将犯罪官员发配到新疆。在整个乾隆一朝,流放至此的且有姓名可查的废员就为数不少。从秦国经《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乾隆朝官员“履历片”相关资料,以及中华书局版《清高宗实录》来看,总数大约117人。这其中,以发往伊犁者为最多,计76人。乌鲁木齐次之,约20人。而发往巴里坤、喀什噶尔、额鲁特、哈密者分别为4人、3人、2人、1人。所余11人,则是具体地点不明而流放新疆者。就历时性而言,乾隆二十年前,因新疆处于分裂时期,几乎无人发往。此后因新疆获得统一并纳入国家版图以及流放地的设置,流放于此的官员日增。从乾隆二十一年至乾隆四十年亦即乾隆朝中期,发往新疆各地总人数达60人。比较著名的人物有翰林院侍读学士纪昀、直隶天津知府金文淳、刑部左侍郎阿永阿、陕甘总督明山、参赞大臣伍岱等,乾隆后期流放地主要集中于伊犁和乌鲁木齐,仅发往伊犁一地就有38人之多,因《芥圃诗钞》案而发往乌鲁木齐的曹麟开、蒋业晋、代理湖南巡抚敦福、闽浙总督雅德等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
流放新疆的废员中,既有各部院尚书、侍郎等中央国家高官要员,又有位居一方的总督、巡抚、将军、都统等封疆大吏,还有省府布政使、知府、县令、总兵等文武官员。以犯罪性质而论,大致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因为贪贿流放者。乾隆四十九年,浙省道员德克进布因侵盗海塘桩木银两发往伊犁效力赎罪。乾隆五十四年,“李天培系屡经获罪之人,经朕加恩弃暇录用,乃知感激自爱,复有贪利误公之事,尤难宽待,李天培著革职,发往伊犁效力赎罪。”[4]曾任广东参将的王希曾在任内“,因守备林子彰、请修箭道厅篷,估计需银一百二十八两。嗣经署守备何者刚修理,止用银三十八两零,署参将杨春榜,仍照原报浮销,王希曾不行首举,反侵收工料银八十余两,后因杨春榜自戕,经李侍尧参奏,革职发往伊犁效力。”[5]
二是因徇私包庇而流放者。乾隆二十六年,福建巡抚吴士功隐饰浙江提督马龙图挪用公款,被发往巴里坤。三十二年,天津知府金文淳因失察南皮知县程如震短发地价,分发军台、乌鲁木齐。三十三年,两淮盐运使司亏空案发,追究历任盐运使之罪,候补中书徐步云与卢见曾为师生、翰林院侍读学士纪昀与卢见曾为姻亲,以私通信息,分别发往伊犁、乌鲁木齐。三十七年底,四川总督文绶因袒护前任川督阿尔泰,纵子婪索,发伊犁。六十年,两广总督长麟以审理伍拉纳案时瞻循观望,发往新疆。
三是失职、渎职等而流放者。乾隆四十九年,山西固原提督刚塔“即值逆回起事,不能先期觉察,及贼人窜聚马家堡时,刚塔在山前扎营,不思设法堵截后路,致堕贼计,迨贼已潜遁,又不能绕出邀截,惟知在后尾追,予以重辟”,[6]刚塔著发往伊犁效力赎罪。五十三年,福州将军恒瑞以镇压台湾林爽文起义逗留不进,戍伊犁。乾隆三十五年,前云贵总督,吏部侍郎阿思哈以师征缅甸,意存畏惧,谴戍伊犁。
四是因才力不及从而犯罪而被流放者。官员有很多因为无能而被革职流放者,例如乾隆二十三年,河东道,前在湖南时,经总督硕色参奏,及来京乾隆帝以其年力尚壮,不忍废弃,仍加恩以监司录用,但察其为人,后经塔永宁所奏,此前经硕色参劾,并无冤抑可知。曾任刑部员外郎的黄凝道“于地方事务,毫无表见,惟耽于安逸,难胜监司重任、以被参之员。格外邀恩擢用。乃徒恃口给。全不知感激奋勉。殊为负恩。著革职。发往巴里坤、交与清馥等、令其自备资斧效力。”[7]
五是因谏言获罪流放者。例如乾隆三十年(1765),刑部左侍郎觉罗阿永阿因为进谏劝阻废除那拉皇后,被遣戍伊犁,次年,御史李玉鸣因为那拉皇后的丧仪上奏,也被锁孥发往伊犁。
三、废员流放新疆及其评价
第一,乾隆朝新疆流放地的开辟以及大量的废员流放至此,减缓了清朝政府东北流放地流放人员壅塞的压力。自清军入关至乾隆初年百余年间,遭清廷流徙关外的人员人数很多,“如果包括各类政治犯及其家属,据谢国祯先生推测,清初谪戍到东北去的人,当在十万左右”,[8]李兴盛更是对于有清一代流徙东北的人口加以统计指出:“清代的东北流人,清廷入关前在110万之上,入关后约为40余万人,估计总数在150万以上。”[9]这些流放东北的人员聚集在此,所引发的弊端也逐渐被清廷认识到,雍正三年,“上以盛京为开基之地,宁古塔、黑龙江、三姓等处,俱为接壤,向来遣犯安插于此,日积渐多,恐引诱渐染废坏风俗,且将来发遣之人多于本地兵丁,亦有未便,因命嗣后遣犯分发内地边远之区,令地方官严加管束”。[10]因此,乾隆朝新疆流放地的开辟以及大量废员的发往,不仅有利于东北地区的安定,也减缓清政府东北地区流放人员壅塞的压力。
第二,将犯罪官员远距离流放,打击了清朝官员犯罪,既有利于过犯官员的改造,又对官场中人具有震慑、警示作用。清代的新疆是全国几处边寒地区中离内地最远、交通最为不便的地区之一。戌前曾为高官大吏的废员,在将军或都统分配之下,于当地政府机构充当一些差事。比如,原来为总督巡抚者,多被派至伊犁将军公署粮饷处承差,原提督一类的武职废官则服务于营务处。其他一般废员则在政府于新疆各地开办的既辛苦又危险的铜铁一类的厂矿中劳动。如此这般,流放期间的生活固然可以维持,但较之其仕宦期间的优裕的物质生活境况难以比拟。至于发配为奴的下级官员,就与普通流放人员境遇几乎同样悲惨。犯罪官员的惩戒和远距离流放以及戍地生活的艰苦,不能不使一些废员反躬自省,甚至立志重新做人。也正是由于在流放地的较好改造,部分废员得以离开戍地,甚至被起用重新进入仕途,例如乾隆三十七年原四川总督桂林因终日饮酒,只图安逸导致士卒损伤很多,被乾隆帝发往伊犁效力赎罪,后桂林又被起用,授头等侍卫,历四川提督,官至两广总督。另一方面,犯罪官员流放遥远的西部边陲,也使清朝各级现职官场中人有所震慑、警戒。
第三,废员流放新疆对新疆的开发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这些流放新疆的废员对新疆的开发和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在政治上,被流放的废员有的被降职降级使用,仍可以直接管理一个地区或某方面的政务,还有的在各级官府中从事一般性的文书事物工作,例如大学士纪昀被罢官发配乌鲁木齐之后受到当地官员看重,任秘书官,不但“负责起草奏折檄文,并可签署一般文件,处理一般政务”。这为缓解新疆人才的缺乏是有重要意义的。其次在经济上,废员被分配从事屯田开荒、兴修水利和采矿冶炼等工作,为促进新疆的土地开发和解决当地生产生活的需要做出了贡献。再次在文化上,废员中特别是为数众多的汉族废员有着深厚的文化功底,面对天山南北辽阔的土地和新疆丰富的物产、自然风光、宗教、风土人情等,许多人触景生情写成了大量的诗文,这些促进了新疆文化事业的发展。
当然,乾隆时期的新疆官员流放在打击清朝官员犯罪、强迫废员改过自新,同时促进新疆的开发乃至于清朝国家边防的巩固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者一些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譬如,废员远距离流放以及戍地废员管理力度的不足,削弱了清朝流放惩戒功能,包括废员在内的众多的罪犯流放新疆,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以及生计资源的紧张等等。不过,这些究是次要的。在总体上,乾隆时期清政府的废员流放新疆积极作用更加明显和突出,应当肯定。
[1]汉书·元后传.中华书局出版.总第4022页.
[2]赵尔巽.清史稿.卷143,中华书局1977,第1080页.
[3]赵尔巽.清史稿.卷143,中华书局1977,第1082页.
[4]清高宗实录.卷1331.1080页,中华书局1985-1987年影印版.
[5]清高宗实录.卷1026.760页,中华书局1985-1987年影印版.
[6]清高宗实录.卷1211.248页,中华书局1985-1987年影印版.
[7]清高宗实录.卷577.358页,中华书局1985-1987年影印版.
[8]谢国祯.清初东北流人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第159页.
[9]李兴盛.东北流人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第268页.
[10]清朝文献通考.卷203.刑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