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以来有关曹魏屯田的研究综述
2010-08-15李文娟
李文娟
(徐州师范大学 江苏 徐州 221116)
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史上一个特殊而重要的时期,特别对于华夏文明的承启和发展显示出其突出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三国时期的屯田制、西晋的课田占田制和北魏的均田制,是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一向受到史学界的重视。曹魏的屯田,近年来成为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研究的热点课题,主要的著作有张君约的《历代屯田考》(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张泽咸的《中国屯垦史》(农业出版社1990年)等等。除各种相关的通史、断代史、专史等著述多所论及外,从1933年起,陶希圣主编的《食货》杂志刊登了大量有关魏晋南北朝的社会经济史方面的研究成果,其中关于屯田的有鞠清远的《曹魏的屯田》(1936年第1期)、何兹全的《三国时期的农村经济的破坏与复兴》(1935年第2期)等,另外学术期刊和论文集中的专论文章也约有50余篇。本文旨在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及现状进行总结。
一、曹魏屯田的性质
屯田并非从三国开始,早在秦汉已经出现,但那时的屯田主要局限在西北边境,只有军屯,规模小。三国时期,屯田成为这一时期土地制度的突出特点。关于曹魏屯田的性质,史学界有着许多不同的看法。
王仲荦先生认为,曹魏屯田的土地是因战争荒芜而属于国家的公田,屯田民是隶属性很强的农民,身份要比自耕农大为降低。屯田的国有性质决定了国家是最大的地主(《魏晋南北朝史》)。高敏认为,曹魏屯田制是对汉代封建国有土地制度公田、官田的发展。曹魏的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前者系兵士屯田,屯田的兵士称为田兵或佃兵;民屯的劳动者称为屯田客或屯田民。军屯的收获物全部上缴国家,而民屯实行四六分成(官六民四)租佃制度。他们各自有自己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但是,无论是军屯还是民屯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魏晋南北朝经济史》)。
赫连玉芳认为,屯田是在国有土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土地所有权仍为封建国家所有,国家既以政权机关的身份出现,同时又是出租土地的大地主,凭借其政权力量和对土地的占有对屯兵和田客进行剥削和奴役,屯兵和田客在经济上受封建地租的勒索,在人身上遭到军事形式的统治,其隶属关系等于是国家的佃农(《浅论曹魏屯田》,《许昌师专学报》1997年增刊)。萧云岭提出,屯田制是中国传统社会用军事管理方式将劳动者束缚于国有土地上的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曹魏屯田制略析》,《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林志华认为,孙吴屯田制虽然也以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出现,但屯田及屯田户实际上为各级将领所私有,是豪强地主经济的一部分(《东吴屯田制探略》,《安徽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
二、曹魏屯田的初始年代及历史渊源
1.曹魏屯田的初始年代
关于曹魏开始屯田的年代,史学界几乎一致认为是在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最近,史学界开始出现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建安元年始建说。马植杰指出《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明确记载建安元年“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在其《论曹魏屯田的创始时间及有关问题》(《史学月刊》1991年第3期)一文中认为曹魏兴办屯田,只能始于建安元年。
二是初平三年萌芽说。高敏同志在《关于曹魏屯田制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81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曹魏屯田制萌芽于献帝初平三年(192年)毛玠建议“脩耕植,畜军资”。这一意见发前人之所未发,对人们是有启发的。
三是建安十二年军屯说。一般论屯田者均认为曹魏屯田是先实行民屯,后实行军屯。故黄惠贤认为,曹魏军屯最早见于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稍前的夏侯惇屯田,而且不过是个别将领临时性质的屯田(《试论曹魏西晋时期军屯的两种类型》,《武汉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四是兴平元年军屯说,建安元年民屯说。黎虎认为,曹操开始屯田是在兴平年间(公元194-195年)。不过,那时所实行的是军屯而不是民屯,而民屯是在其后的建安元年才正式实行的。曹魏屯田是军屯在先,民屯在后。军屯开始于兴平元年(公元194年),地点在兖州;民屯开始于建安元年(公元196年),地点是从许下开始而推向全国(《曹魏屯田始于何年》,《学术月刊》1983年第2期)。
2.曹魏屯田的历史渊源
高敏认为,作为曹魏时期的封建国有土地制的一种存在形式——屯田制,是汉代“公田”、“官田”制的直接延续,同时曹魏屯田制的实行又是对汉代封建国有土地制的发展。他指出曹魏的屯田制是以屯田和戍边相结合的屯戍制度,而这种制度早在西汉时期已形成定制。至于曹魏屯田制对屯田民的地租剥削率更是源于汉时民屯的地租剥削率(《论曹魏屯田制的历史渊源》,《东嶽论丛》1980年第2期)。唐长孺也指出,曹魏的屯田制实际上只是汉代边郡屯田以及官田出租办法的推广(《曹魏屯田制的意义及其破坏》,《魏晋南北朝史论》)。
韩国磐认为,曹魏的屯田可说是阶级斗争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曹魏为了恢复当时受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就以两汉的屯田为依据,并以所得黄巾军降卒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屯田,来解决十分尖锐的军饷和粮食问题,建立和巩固他的统治(《曹魏的屯田—中国田制史述略稿之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
三、曹魏屯田的形式
关于曹魏屯田的形式,史学界通常认为主要是民屯和军屯这两种。赵克尧等指出,除军屯、民屯以外,曹魏还有士家屯田形式。他提出,士家屯田也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设置在政治中心可称为腹心地区的士家屯田,二是由地方州郡将领督领的可称为州郡士家屯田(《略论曹魏的士家屯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1期)。
同时,军屯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形式也有不同。从管理系统来看,可分为军将领属和度支领属两大类型,而军将领属的军屯又有非稳定型和相对稳定型的区别,度支领属的军屯则有部队屯田和兵户屯田的差异(《略论曹魏军屯的类型》,安徽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童超指出,如按经营管理形式可分为集中经营管理型与集中管理、分散经营型,如按行政隶属关系可分为常规型与变态型,如按军屯直接生产者状况可分为戍卒型、田兵型、士家型、军户型、官奴婢型、新附吴人型(《曹魏西晋军屯的多种类型》,光明日报1987年7月3日)。
四、曹魏屯田的官制
高敏的《魏晋南北朝史发微》(中华书局2005年)中收录的另一篇《再论曹魏屯田制的几个问题》中对于屯田的官职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认为曹魏的郡级地方官亦可兼任郡级农官,只是兼领者少,不同于孙吴屯田制之郡县地方官与农官一般不并设而已,而且郡级地方官比郡级农官地位要高。他提出,在某些州郡同时设置两个郡级农官是根据特殊情况而实行的特殊制度,并非曹魏恒制。此外,他还对民屯废除后屯田民的去向问题做了具体探讨。
刘静夫认为,民屯系统的典农官归朝廷那个部门管辖的问题,传统的说法是归大司农领导,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他指出,屯田事务主要由各郡国典农官主持,遇有重要事项,则由屯田官直接向曹操请示办理。至于曹操领导下的司空、丞相府和魏国建立后的尚书台,都对屯田官起领导作用。他认为尚书台主管屯田事务。(《曹魏屯田官隶属大司农说质疑》,《南充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
徐敏、史为恒提出,不同地区屯田农官的设置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或是数量不一,或是身份多样。郡级屯田农官的设置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内郡地区设一位或两位专职典农;内郡地方官代领或兼领屯田;部分边境地区将军代领屯田(《曹魏郡级屯田置官摭谈》,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五、曹魏的租调制度
曹魏的租调制是与其屯田制相适应的田租户调制度,有着那一时期独特的特点,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史学界也做了不少的努力。
侯外庐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及其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特征》一文的第三节《中国封建社会农民人格的隶属关系、剥削制度和地租形态及其在唐代的转变》指出:“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之下的租调或租庸调,都是通过所谓‘进贡的义务’而属于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形态,或是以劳役地租为支配的形态。”
唐长孺认为,曹魏的户调绵绢乃是沿袭两汉调的名称与征纳方法,加上东汉赋钱折变之制,而将其固定化与普遍化(《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他认为,曹魏的田租、户调制的颁行年代具体为建安五年二月,乃是先行于兖、豫而后推行于冀州,并非平冀州后始创。
高敏认为,曹魏的户调制最早可能肇端于曹操领有兖、豫二州以后的建安三、四年间,至少在建安五年二月之前已有“户调”制,到了建安五年二月至同年十月之间又增加了新的田租制,正式形成了新的租调制(《曹魏租调制拾零》,《史学月刊》1982年第5期)。
“分田之术”是否是曹魏屯田的授田之法,史学界历来也有不同的看法。施光明《释曹魏屯田制中的“分田之术”》、《再论曹魏屯田制中的“分田之术”》(《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第2期,1987年第1期)中认为“分田之术”就是“授田之法”,即确定国家分授给每个屯田民的屯田数。周国林则认为,“分田之术”指的不是授田之法,而是有别于“计牛输谷”的征租方式,分田之术的本义应该是地租计征形式(《“分田之术”是授田之法吗?》、《曹魏屯田“分田之术”本义续辨》,《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第4期,1988年第1期)。
六、曹魏屯田的地区性研究
随着近些年来区域经济的研究及发展,史学界针对曹魏屯田也逐渐形成了区域屯田的研究,如对江淮地区、西部地区等的屯田史研究,开拓了曹魏屯田研究的新视野。
高敏的《魏晋南北朝史发微》(中华书局2005年)中收录的《曹魏屯田的分布地区与经营年代考略》一文不是从整体的系统的角度来研究屯田制度,而是通过对文献的考证具体到了各个地区的屯田分布和年代,对于屯田史的研究起到了补遗的作用。
惠富平提出,三国时期魏蜀征战的主要地区在西部地区,粮草供给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强调了曹魏在关陇屯田的重要性,它不仅提供了所需粮草,还推动了地区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促进了河西农业的开发,促进了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三国时期西部农业开发述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王炳庆在《三国后期邓艾屯田开渠考略》(《东南学术》1999年第3期)一文中充分肯定了邓艾屯田的重要作用,认为邓艾在两淮流域大兴屯田,广开漕渠,为三国的统一和经济发展起了很大作用,是三国时期最具规模的一次,推动了两淮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
七、曹魏屯田的破坏以及废除
赵盛印提出,曹魏屯田对屯田民的严重压迫、剥削和奴役以及曹魏政府的赐租牛客户制破坏了屯田制。同时门阀大族也大肆侵蚀屯田区,屯田制遭到严重破坏(《曹魏屯田浅析》,《濮阳教育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此外,韩国磐还认为,封建统治者滥用屯田上的劳动力,也破坏了屯田,如曹魏末年反对司马氏集团的势力常在淮南利用屯田兵民来反对司马氏的专权(《曹魏的屯田—中国田制史述略稿之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
葛文杰认为曹魏屯田废除的原因是政治上为西晋统治者立国,经济上为发展生产所进行的一次土地制度的改革(《论曹魏屯田废除的原因》,《汉中师院学报》1991年第二期)。
八、从曹魏屯田看其体现的思想
曹魏屯田可以说是当时重要的经济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思想。曹魏屯田类似于商鞅的农战强兵,也因此史学界把屯田政策看做是法家思想的具体表现。如许抗生《论魏晋时期的诸子百家学》(《中国哲学史研究》1982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曹魏实行的屯田制度即是效法先秦法家的“耕战”政策,“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而王联斌、管志宇认为,曹魏的屯田制度是曹操儒家内涵和兵家实践的真理形结合,从其屯田的思想实质看,更贴切于孔子“足食足兵”方略,屯田与法家的农战只是形式上的“良式”相类,而真正思想上的源脉,还是孔儒的“足食,足兵,民信之矣”(《论曹操对儒学思想的实践》,《军事历史研究》2001年第3期)。
除此之外,曹魏屯田的兴农思想也对后世影响很大。姜舒强、黄月胜在《略论曹操屯田兴农思想及其影响》(《农业考古》,2007年第3期)一文从三个方面详细探讨了其屯田兴农、安邦定国的战略思想。颜玉怀、邹德秀认为从曹魏屯田形成的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中可以体现出其在屯田组织方式、生产方式、管理体制、分配方式等方面的思想及特点,屯田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屯田经营思想的衰亡,曹魏集团在屯田中的经营思想、制度、方法等的有效性是值得肯定的(《曹魏屯田经营思想及管理制度研究》,《唐都学刊》2002年第2期)。
九、曹魏屯田的评价
曹魏屯田,是曹操推行的主要经济政策,对此评价,肯定者居多。尚钺《曹操在中国古代史上的作用》(《文汇报》1959年4月16日)认为,屯田制的生产关系基本上是适合于经两汉发展起来的生产力性质的。何兹全认为,屯田制的出现是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解决了前代社会所创造出来而又无法解决的矛盾而出现的,它的历史意义是新的生产方式出来代替旧的生产方式(《论曹操》,《文汇报》1959年5月22日)。
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屯田虽然暂时稳定了社会秩序,给人民带来了一些好处,但其官六民四或对半的产品分配方式,造成了严重的剥削。谭其骧认为,屯田制实际上是一种军事手段,使军民都走上了农奴化的道路,因此他把曹操的屯田政策列为四大罪过之一。刘知渐认为,曹操的屯田是倒退的,因为曹操的屯田和西周封建主的井田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曹操在其《度关山》诗中公开歌颂井田制,司马朗也曾向他建议恢复井田制。他屯田的做法,是镇压黄巾起义中夺占的“资业”,强迫失败的起义战士耕种;同时又借“招募”为名,强征自由民作屯田客。屯田客实质上就是曹魏政权的官有农奴,毫无人身自由,故客多逃亡。由上可见。曹操的屯田是历史的倒退,不值得赞扬。高光复则认为,曹操屯田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军粮,兼并群雄,克平天下。他把失败的起义农民与土地重新结合起来,解决了汉末以来严重存在的流民问题,使荒芜的土地得到开发,有利于水利事业的兴修,对汉末经济的恢复有重要意义。他不同意刘知渐对曹魏屯田制的看法,指出井田制偏重于劳动力对土地的依附,曹操的屯田偏重于国家对劳动力的控制,二者不能相混。而且,屯田制之外还有大量的自耕农经济,它并不能确定一个朝代生产方式的性质。
韩国磬《曹魏的屯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强调不能忽视当时的历史条件而完全否定曹魏的屯田制。曹操实行屯田制,其目的固然在于把劳动力束缚在农业生产上,以利于封建统治和封建剥削,但其作用是巨大的。
高敏在《关于曹魏屯田制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81年第1期)中认为,曹魏屯田制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应过高估计。他指出,在屯田制度下,农民阶级除纳高额地租外,还得服役甚而纳税。他们并没有因为屯田而得到任何好处。他们被严格束缚于土地之上,无人身自由;同时,屯田民还以武装斗争的方式,反对曹操的屯田制。柳春藩在《三国史话》(北京出版社1981年)一书中强调,屯田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此外还存在着地主和自耕农民私有的土地。曹魏屯田的规模虽然比较大,但在全国来说,并不居于主导地位,占多数的还是私有土地。黎虎在《三国时期的自耕农经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和《略论屯田制的作用与地位》(《四川师院学报》1985年第1期)等文中也指出,不应该过高评价曹魏屯田的历史作用与地位。屯田的确对支援战争、安置流民乃至增加曹魏政权收入等方面起过很大作用,但是,支持曹操克服群雄并最后统一北方的,更重要的还是州郡编户,当时最重要的经济基础还是州郡编户所代表的小农经济,真正解决流民归农问题也有赖于州郡编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