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如何提高续修县(市)志中司法诸志的质量
2010-08-15高心峰
高心峰
(虎林市地方志办公室 黑龙江 虎林 158400)
笔者作为上轮《虎林县志》的编辑,执笔编写了《虎林县志》中的司法编(或称公安、司法编,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下同)续修县(市)志司法诸志的质量标准是什么?质量关键是什么?应有什么新要求?笔者结合上轮修志实践,试谈一些看法。
一、政治质量是衡量司法诸志的首要标准
政治部类志书对政治质量的要求较高,而对作为政权工具的公、检、法、司四志政治质量的要求就更高更严,提高质量的难度也更大。上轮修志如此,续修志书同样如此。司法诸志的政治性、政策性集中而又鲜明,志书既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又要正确记述成就与失败,还要防止泄密。何况有的历史问题至今尚无定论;长年积案至今没有破解,要提高司法诸志的政治质量,除了深入思考,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外,我们别无选择。
(一)认真分析司法诸志的内容,找出质量关键
司法工作主要包括:审判——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等;公安——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检察——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司法行政——公证制度、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罪犯改造——监视制度、思想教育、劳动生产、狱政管理等。应怎样抓住质量的关键?首先,必须明确司法诸志记述的都是国家机器的职能,虽然国家机器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但新中国前后的国家机器有着本质的区别。改革开放前后的国家机器,性质虽然相同,但改革开放后有不少新的内容。其次,司法工作是政治和政权的范畴,涉及全局的事物多、活动大、影响广,记述难度大,许多问题尚需重新认识才能准确。由此,质量的关键在于把握整体,把握本质。要从整体上而不是局部上,从宏观上而不是微观上,从本质上而不是现象上,把握政治质量关。哪怕是写机构,也有个全局的问题。比如,这机构为何要改革,怎样改革的,改的效果怎样?对此要有充分体现,要通过机构设置的变化看出司法事业的兴衰起伏和它折射出来的时代背景,即折射出司法战线的基本面貌和经验教训,不仅记机构设置的变动,人员编制,也涉及活生生的司法历史和工作活动。
(二)要抓住记述难点,准确表达政治观点
司法诸志因其政治性、政策性强,在记述中必然碰到许多难点。例如资料的鉴别和运用,是非的辨别,褒贬的分寸,一个事物尤其是失误的记述如何注意完整性等等,都有难点,处理不当就影响政治质量。对于司法工作某些大的失误的记述是完全必要的,不要回避,但要注意内容的完整性,要写背景、纠正措施及效果。
(三)注意按保密规定,严格把好保密关
如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武器装备、在押人犯数和公安业务统计数字、案件数等;侦察手段(包括技术设施)及武装部队的实力、部署、装备、守卫、作战计划、设施等;司法机关内部掌握的政策、规定等,这些都必须在记述中把握好保密的尺度。事实上,在上轮修志中,上级修志指导部门已十分注意这个问题,对入志资料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随着科技发展,互联网已日益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地方志走向网络化已成为大势所趋,资料将会越国跨界,为人类共享。因此,修志对保密问题的研究必须进一步加强,采取新的举措,才能保证政治质量。笔者以为,首先还是搞清哪些内容不能入志,如①“反革命罪”案件现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有些案件连同件数不宜入志;②死刑人数慎用,主要是死刑的数据不宜单独列出,可与无期、死缓等合并统计;③涉及人权问题、民族问题和国际关系的案件记述应当谨慎。当然,对各国都有的刑事犯罪的记载,不论公、检、法、司哪一志,一般都不会为国际上纠缠人权问题所利用。上轮修志除对内容有选择外,志书出版时在扉页上注明“内部发行”,并严防出口;续志恐怕还得加上“暂不上网”。
二、要突出司法诸志的特色和重要内容,处理四志交叉重复、数据不一等问题
(一)如何突出特色和重点
现代司法部门,有公、检、法、司四家,现在还包括国家安全局。他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公安维护社会治安,检察负责监督法律执行,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几家分工,相互制约,共同履行国家专政之职能。为了写出各自特色,也为避免交叉重复,即使对同一案件,也可从不同角度记述。公安只写对案件的侦察;检察只写对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法院只写对案件的审判。而各项工作又突出其自有重点。譬如写检察工作的职能就有所侧重:审察批捕,重写审察;审察起诉,重写起诉;查处贪污,重写查处。又如现代法院工作,在审判各类案件中,重点写刑事案件;在民事纠纷中重点写经济和婚姻纠纷等。总之,要按照公、检、法、司社会分工的不同,写出不同机关的不同任务职责和职能。上轮修志正是在这方面有欠缺,如检察志中在记述内容上,对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和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就记述的不够,尤其是对监督过程中纠正公安、法院在案件处理上的某些错误的效果,往往采取躲躲闪闪的办法记述,为的是“处理关系,照顾影响”,这就未能全面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当然,处理这类问题,要注意方法,要注意讲究记述技巧和效果;但记述要充分,以体现社会分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工作有不少新的特点,司法改造方面的工作逐步加强,一系列新的政策法规相继颁布,干部培训工作力度加大,业务工作的内容也有所调整,如加强申诉和法医门诊等。上轮修志中重点记述的内容,此次修志可能从简,对于新业务要详细一些。因此突出特色的记述显得更加重要。
(二)如何处理详略剪裁和选择案例
要处理好详略问题,关键是明确记述目的:
①为领导机关提供历史经验和现实依据;②为各级司法工作提供具体的经验;③对司法干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供启示;④为编写司法史和法学研究提供资料;⑤为当今和后代了解司法历史提供资料;⑥反映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为反“人权”攻击提供有说服力的资料。为此消化材料必须有针对性、有目的地进行。续修县志司法诸志,就应当详县级的,略全国性的记载,包括政策、法规、名录、工作和案例等。
由于司法工作全国统一的政策、法规、文件多,为加强地方性、可读性,我觉得可在记述中适当增加案例的记载,但一定要精选,选择的原则是:①为说明观点、深化内容服务;②注意代表性和典型性;③已定性的铁案,具有稳定性。如果正文有案例,附录中应删去一般性的、大同小异的案例。在记述时,不必机械地写一段正文又加一个相关案例,可根据业务的类型恰当集中,但案例不能过多、过长以至超过了正文。
(三)如何处理司法诸志数据等不统一的问题
一般地,侦破数往往大于审判数,当年结案数往往小于收案数,公检法几家的统计难以统一,经常是公>检>法,因此数字不宜太多。同时,公、检、法几家数字不统一如何处理?是由一家写定,其余二家统一,还是三家协商?续修时应商定好。
(四)突出司法诸志的时代性、地方性和专业性
时代性——如写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审判工作,突出记载经济审判、行政审判,重写案件的复查、巡回定点办案等。又如要写好改革开放,怎么竖写各项工作的改革呢?司法诸志,一般按几个阶段来写为好。可参照《决议》的阶段划分;同时结合司法工作本身的发展过程来分,既可先分改革前后两个大段(大分),再按内容分目;也可先分门类、再分段(小分)。地方性——具有本县(市)特色的大案要案。专业性——如通过“劳动”、“监狱”来写改造,围绕“改造第一”来剪裁,强调三条经验:①政策——劳动作为磨练人、改造人而非惩罚人的手段;②人民群众的力量;③武装干警的威力。
总之,在续志中,要提高司法诸志的质量,突出司法战线的特色,处理好出现的各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