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罗德·布鲁姆是耶鲁学派成员吗?
2010-08-15曾洪伟西华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南充637002
□曾洪伟(西华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一
哈罗德·布鲁姆(Harold Bloom,1930-)是当代美国著名的文学理论家和文学批评家。如果从最早的张隆溪在20世纪80年代初对于哈罗德·布鲁姆的提名引介算起,布氏进入中国(大陆)已有二十余年了。现在,哈罗德·布鲁姆对于学界而言可谓家喻户晓、耳熟能详了。从研究的层面上讲,国内曾先后两次掀起对哈罗德·布鲁姆误读观与经典观研究的热潮;而在当前,学界对于哈罗德·布鲁姆的研究更是呈不断喷涌之势。但是,研究数量的激增和井喷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哈罗德·布鲁姆已经研究得比较成熟和深透了。实际上,在关于哈罗德·布鲁姆的一些基本而重要的问题上,学界还缺乏问题意识和质疑精神,还缺乏深入、系统、专门的思考与探究。例如,哈罗德·布鲁姆是耶鲁学派的成员吗?他是不是一位解构主义者?说这些问题基本,是因为我们在确定哈罗德·布鲁姆的(理论)身份时,往往都绕不开这两个问题;而说它们重要,是因为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往往就直接决定了相关(重要)研究的不同结果与性质。因此,这是学界在研究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但是,从文献调研的情况来看,学界在论及这两个问题时,往往要么并不将其视为一个问题而存在,要么在分析、解决这些问题时出现方向和方法性的谬误,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或者陷入问题解决的困境。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第一个问题(即哈罗德·布鲁姆是不是耶鲁学派的成员)进行讨论——即在梳理、分析已有观点和见解的同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方式与路径,以期能为该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一点启发与思考。
二
哈罗德·布鲁姆是不是耶鲁学派的成员?这对国内绝大多数学者而言,似乎已是一个不容置疑和不成问题的问题了:国内知识界或者说文论界在介绍和接受布鲁姆(批评理论)时,往往都一致地、毫不犹豫地认为他是“耶鲁学派”的成员之一,并且以此为前提和基础来论述他的理论观点与文学批评。但是,这真的不成其为一个问题吗?它确实是一个毫无疑问的既定事实吗?
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深入分析和考辨持这些观点的人的思维逻辑和运思理路,就会发现他们的观点实际上是经不起推敲的,是站不住脚的。当然,首先我们必须确定问题解决的关键之点或着力点,即从什么角度切入能有效地解决哈罗德·布鲁姆是不是耶鲁学派成员这个难题?笔者认为,要确定哈罗德·布鲁姆是不是耶鲁学派的成员,一个比较有效的方式是——或者说问题可转化为——搞清楚是否真的可能存在学术意义上的“耶鲁学派”这样一个流派。实际上,“耶鲁学派”与哈罗德·布鲁姆之间是一种二而一的关系,即解决了“耶鲁学派”的存在与否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哈罗德·布鲁姆的流派身份归属问题:如果经过比较分析,发现这四位学者在某些学术理论和观点上确实存在着共同之处,那么所谓的“耶鲁学派”就成立,而布鲁姆由于与其他三位成员之间的一致性,也就必然归属耶鲁学派;而相反,如果经过对比,确认这四人在核心学术思想、学说主张上不具有相似性或共同性,那么所谓的“耶鲁学派”也就不成立:而哈罗德·布鲁姆自然也就不可能是“耶鲁学派”的一分子。
但是,就是在这关键性的认定“耶鲁学派”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国内学者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都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即盲目追随和附和西方学者的观点。他们遵循的推理论证模式或思维方式是:人家外国人说了……所以……即以外国学者为权威,唯外国学者马首是瞻。例如,有研究者指出,国内大多数学者之所以毫不犹豫地认同所谓“耶鲁学派”的存在,是因为“受国外学者对他们四人所做的既成研究的影响——连美国自己的学者都称他们四人为学派,那么,姑且延用之”①。而有的学者虽然质疑“耶鲁学派”作为一个学派成立的合理性,但其所据,也主要是外国学者的观点。如昂智慧就认为,“……关于所谓的‘耶鲁学派’,我们并不能够贸然接受,更不应该把它当做某种确定的理论概念来加以研究”,而她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美国学者林塞·沃特斯的观点:“真有一个‘耶鲁派’存在吗?……但是,除此以外,耶鲁学派并不是一个统一战线,而且如果我们那样看待这些学者们,只会给我们理解他们的学术成就造成更大的困难。”②然而,这种盲目附和西方本土学者的逻辑论证方式并不能够真正回答和解决“耶鲁学派”是否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在此问题上,西方学者内部也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与对立(这从上面两位学者的引文即可见出):那么在双方(即持对立意见的两派)都是“权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相信谁呢?而且,根据笔者的文献调研情况来看,实际上在美国,学界——无论是认同还是否定“耶鲁学派”的存在——对于耶鲁四位学者的研究(无论是对其中的成员个体还是对所谓的“耶鲁学派”整体)都还谈不上全面、系统,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的结论与观点也并不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鉴于此,至少在目前,我们是不能信赖和依靠西方学者的观点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另外,在判定哈罗德·布鲁姆是不是耶鲁学派成员的问题上,有的学者采信和操持这样一种推理论证模式,即:哈罗德·布鲁姆本人说了……所以哈罗德·布鲁姆就是(或不是)……这些研究者完全相信或盲从被研究对象的自我评判,而放弃了自己的判断的主体性、主动性和话语权力,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盲目追随与崇拜。例如,罗杰鹦就认为:“既然耶鲁学派是以解构主义阵营的标准来归类的,而这个‘学派’中的成员(布鲁姆)却希望与解构主义划清界限,我们是否还要硬在布鲁姆的头上套上‘耶鲁学派’的‘光环’呢?布鲁姆本人也曾这样谈道:‘不,我不属于任何一个流派,既不是解构主义、读者反映论……我属于我自己。”③昂智慧也具有与之类似的思维和判断:“在‘耶鲁学派’的内部,只有米勒竭力宣传他们四个人(后来还加上德里达)是一个整体,其余的人都没有公开地承认相互之间有任何理论上的关联。布罗姆(即哈罗德·布鲁姆——引者注)甚至还特意撰文反驳米勒的观点,强调自己的独特性和对德曼等人观点的异议。”④但是,笔者认为,依凭这种思维方式与判断模式得出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我们知道,布鲁姆是一位极富个性的文学批评家,他在许多方面都有意或无意地彰显出他特立独行、反叛颠覆一切的鲜明个性;但这种性格走向极端,往往就使他失去理性,不顾事实,刻意反对和否定一切有可能遮蔽、湮没他的“独特性”、“独创性”的东西,例如他对于弗洛伊德对他的影响的否认⑤。因此,鉴于此,我们并不能将布鲁姆的言论作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和支撑我们的观点,或由此得出某种结论。其次,从根本上讲,操持上述推理论证模式的学者的认知逻辑是有误的。因为,这实际上就好比法律上判案——众所周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案件当事人(嫌疑人)的口供,或者说他(她)口头承认或否定与案件的关系,就判定其与该案件有关或无关,或是否参与作案,从而判之有罪或无罪;而最根本的应该从案件的客观事实或证据出发,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当事人(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或验证当事人口供的真伪)。然而上述学者们的思维和逻辑方式,无疑就像办案人员不做案发现场调查,不搜集和分析证据,仅凭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对于案件的一面之词即对其做出有罪或无罪推/判定一样,这无疑是极其错误的,同时也是十分荒唐和可笑的。实际上,在判断和鉴定人的问题上,马克思就曾经说过:“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⑥因此,对于判断哈罗德·布鲁姆是不是耶鲁学派成员的问题,我们并不能完全相信和盲目附和布鲁姆本人的言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述两种主要的逻辑推理论证问题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哈罗德·布鲁姆是不是耶鲁学派成员或是否存在“耶鲁学派”这样一个学术流派的问题。因为这些思维论证方式本身即存在着根本性的方法论错误。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方法论错误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这是由于相关学者还缺乏严格的学术训练,尤其是思维方式方法与逻辑上的训练,其思维还缺乏科学性和缜密性;而另一方面,则不能不说是与我国当前的文化语境和学者们的文化心理、认知模式有关。实际上,经过多年西方文化引进大潮的冲击和洗礼,虽然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西方文化对于本国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随着我们对西方文化认同的逐渐加深,本土文化正遭遇西方文化的严重挤压和侵蚀,并日趋萎缩。我们处于文化失语的境地而不自知,文化话语权丧失而不自醒自觉,对西方文化的认同已大大超过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不仅如此,我们还主动、自觉地维护西方文化在中国本土的意识形态利益:我们正处在一个“自我殖民”的时代。在学术上,不仅我们的很多学科是从西方引进的,我们所操持的话语、所使用的理论、所遵循的规则都是西方的,就连思维方式也被西化了(西方文化已在很大程度上渗入到我们的意识之中,并积淀为一种无意识和潜意识,极大地左右和操控着我们的文化行为与文化活动)——这种强大的西方文化影响、渗透、同化和中国人自我殖民的严重后果,就是对西方极端的盲目认同:虽然西方学界有“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强大“求是”、敢于质疑、挑战而不盲从权威的传统,但我们在学术上却并不是这样:我们不是“格物致知”,不是去穷究事物本身的真理,而是一味地向“吾师”(即西方)求同,而不是存异——在其无意识之中,“爱吾师”(即爱西方)已胜过“爱真理”,由此可见国内学者对西方无以复加的盲从程度。在这种文化语境之下,学界已不知不觉、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文化自主性和独立性,并具有了顽固而偏执的文化奴性心态而不自知自省:这对于中国学术研究和发展来说,无疑是十分可怕的。
那么什么样的思维论证方式才是正确的呢?笔者认为,从“学派”的定义(同时也是一种标准)——“立场、见解或作风、习气相同的一些人”——出发,我们应该全面、系统、深入研究和考察充分体现和蕴含了四位耶鲁学者理论、思想、观点的著作,并对他们的学术观点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比较,然后根据比较的结果来判定他们四人是否属于或是否能够组成一个学派。也就是说,学术判断归根结底还是要建立在对被研究对象的学说与著作的系统研究基础之上,以文本为依据,拿文本说话,切忌脱离文本而盲目采信他人观点(对于中国学者而言,还要尤其注意防止学术崇“洋”、迷“洋”的不良倾向和心态——这是导致学者们丧失学术主体性、学术判断力和中国立场的根本原因):这才是比较客观、科学的思维及研究方法。但是,由于四位学者论著的卷帙浩繁和晦涩难解,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学界对他们的研究的程度都还远远不够,而国内尤甚——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在四位研究对象中,德曼和米勒的研究比较多,而对布鲁姆和哈特曼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尤其是哈特曼,学界对其研究还十分稀少和零星;而具体到每一位研究对象,国内学界对于他们的研究由于原文资料和汉译本的原因,还远谈不上全面、系统、深入;而且许多研究者都只能说是研究某一位学者方面的专家,尚未出现对这四位学者进行贯通式、横向研究的研究者及成果——因此,可以断定,学界尤其是国内学界在目前对于“耶鲁学派”存在、成立与否所下的结论(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还为时过早,或者说还缺乏扎实、严谨的研究基础,其结论是不可靠和不可信的。
所以,应该说,鉴于目前研究工作进展的缓慢、研究成果的稀少和未来研究工作量的巨大,要解决或回答“耶鲁学派”是否是一个学派的问题就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时期——这也可以说是“布鲁姆难题”的难点之所在。不过,在最后确定的结论或答案出来之前,笔者以为,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耶鲁学派”这一术语,因为一则毕竟它现在已经成为了学界一个沿承已久、约定俗成的语词或关键词,并深深地烙在了接受者的记忆之中,它还可以为我们的后续相关研究提供话语运用上的方便(如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话语平台);二则毕竟结论未定——它仍然具有两种可能性,即存在或不存在——现在弃之不用,未免为时过早。但是,它的意义内涵却暂时只能停留在这样一个事实性层面上:即四位学者都曾在耶鲁大学教过书,并共同出版了《解构与批评》(Deconstruction and Criticism,1979)这本书,而它是否具有严格学术意义上的“学派”的品质和规定性(即内部成员之间在核心理论观点上的共通性),我们目前可以存而不论,即进行“意义悬置”(相应地,对布鲁姆则进行“身份悬置”,即在相关的结论出来之前,不带任何学/流派的有色眼镜去看待他及其理论,不做任何学/流派身份认定),并将这一问题留待学者们今后长期求索与论证。
①③罗杰鹦:《耶鲁学派在中国的种种解读》,《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②④昂智慧:《保尔·德曼、“耶鲁学派”与“解构主义”》,《外国文学》,2003年第6期。
⑤请参见徐静:《哈罗德·布鲁姆教授访谈录》(英文),《外国文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⑥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3页,转引自赵毅衡著《新批评——一种独特的形式主义文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引言”,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