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情论乐——荀子诗乐观的情感特质
2010-08-15刘延福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济南250014
□刘延福(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济南 250014)
荀子不仅是先秦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同样也是战国时期儒、墨、道、法等各家思想的综合者,他的《荀子》一书几乎囊括了先秦所有的思想成果。尤其是他的《乐论》,是中国最早的专门论述诗乐理论的著作。《乐论》中所体现的“以情论乐”的思想,打破了自孔子以来的“诗言志”文论传统,为此后的《礼记·乐记》中的“感物说”和魏晋时期的“诗缘情说”奠定了基础。
一、诗言志——“情”的缺失
“诗言志”是中国古典文化的传统理论之一。早在《尚书·尧典》中就记载着“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①的说法,荀子同样继承了这种传统,他说:“《诗》言是,其志也;《书》言是,其事也;《礼》言是,其行也;《乐》言是,其和也,《春秋》言是,其微也。”(《荀子·儒效》以下只注篇名)可以说,这种说法是符合当时的文艺创作实践的。在当时礼崩乐坏的环境下,知识分子为了达到克己复礼的目的,在文艺创作中必须加入“德”、“义”等三代时的传统,“志”成为这种传统在文艺中的继承和嬗变。正是由于“志”的加入,使得文艺必须和“礼”,必须与周代的礼义传统相吻合。在客观上,也正是由于“诗言志”的创作理论使得先秦文学具有“无邪”和既“尽善”又“尽美”的诗教特色。
关于“诗言志”,闻一多先生认为:“志有三个意义:一、记忆,二、记录,三、怀抱。”②然而,无论是记忆、记录还是怀抱,都是与人的情感不同的概念。“志”更多地表现出的是一种国家大义与政治抱负,是对人的基本的情感的升华与转化。“诗言志”也就是说诗歌是用来表现人的志向与抱负的,与人的情感基本无涉。然而,诗乐等文学艺术毕竟不同于政治、伦理,无论是政治规范还是伦理道德对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一种强制性,是一种“刚性原则”③,是用强制的手段达到客观实用的目的,而文学却是对人心灵的建构,是对人的思想的循循诱导式的教诲,遵循“柔性原则”④。文学的这种情感性特征使得其与哲学、历史学等其他学科截然不同。“诗言志”并不能表现出诗乐等艺术的这种“柔性原则”,它虽然可以引导人们追求远大的抱负和理想,通过外在的价值追求使整个社会达到暂时的和谐。但是,人类毕竟是情感的动物,如果诗歌忽视人的情感、感性的一面,艺术存在的目的与价值也就值得怀疑了。“诗言志”之“志”在某种程度上是外在的、异己的某种社会价值,在客观上是对人的本质力量的束缚与限制,这就需要以某种内在于人的东西与之加以调和,使其在表达人类内在本质的效果中达到最佳,这便是“情”——诗乐的情感特质。
二、以情论乐——“情”的上扬与肯定
“情”字在文艺理论中的出现,是晚于“志”的。《论语》中“志”字出现了十七次,而“情”字仅仅出现了两次,《孟子》全文也仅仅有五处“情”字。孔、孟论“情”,多将其看做是“实情”、“诚实”的意思。《论语·子路》中孔子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朱熹注云:“情,诚实也。敬服用情,盖各以其类而应也。”⑤“情”与“信”相对,“用情”也即要情实、实在,可见“情”即“诚实”、“实然”之意,与现在我们所理解的作为“情感”、“感情”的“情”不尽相同。不仅如此,孔孟等人对“情”的论述从未与诗歌等艺术创作联系起来,他们更多地将“情”(具有诚实、实然的性格)看做是对君子人格修养中所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素质。郭店楚墓竹简《性自命出》篇中,虽然将情感之“情”与音乐艺术联系起来,如它里面在讲述“声”的出现时说:“凡声其出于情也信,然后其入拨人之心也厚。”⑥但是与《荀子·乐论》相比,仅仅是只言片语,整体上并没有达到《乐论》的理论水平。荀子对先秦文艺最大的贡献并不是继承了“诗言志”传统,而是对这种传统加以整合创新,在“诗言志”的基础上加入了新的成分——“情”。《荀子》全文共有一百一十七处“情”字出现,并且,他把“情”与文艺创作有机地联系起来。他在《乐论》中说: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
在这里,荀子把“乐”(诗、乐、舞等艺术)的发生同“情”联系起来,认为音乐出于人情之必然,是人类用以宣泄情感、表达情感的需要,是“人情之所必不免”的产物。这样,荀子首先在文艺的发生上认为音乐、诗歌等文艺形式起源于人的“情”。“千人万人之情,一人之情也。”(《不苟》)荀子认为“情”普遍地存在于人类当中,正是由于人人具有“情”,情动于中便必须有所发,发而不进行引导便可能造成混乱,因此,圣哲先王看透了此种的玄机,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这种“情”的“有序的外显”(也就是音乐)不至于杂乱;使创作出的音乐不至于“流”——“淫放”。这样,荀子从音乐的创作中找到了“情”的地位,在中国古代文论史上第一次明确、系统地将诗乐的情感性特征提了出来。
荀子不仅在文艺发生、创作上重视“情”的作用,在文艺的功能观上,荀子也把“情”摄入进去,把“情”与乐联系起来,认为诗乐可以影响甚至改造人们的性情:
夫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乐论》)
齐衰之服,哭泣之声,使人之心悲;带甲婴胄,歌于行伍,使人之心伤;姚冶之容,《郑》、《卫》之音,使人之心淫;绅端章甫,无《韶》歌《武》,使人之心庄。(《乐论》)
音乐“入人也深”,能够影响人的深层心理结构;“化人也速”,其如风般潜移默化的特征使它能够感化人的情感与心灵。同时,不同的音乐给人的感受便会不同,给人的审美教育或情感教育便会不同:哭泣之声使人悲伤,行伍之间的歌声使人悲壮,郑卫之音使人心淫,《韶》《武》之歌舞使人庄敬。人们在欣赏不同的诗歌、音乐时获得不同的审美感受与体验,从而获得不同教育价值。
音乐不仅能感人心,还可以善民心、移风易俗、使人和睦:“乐者,圣王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乐论》)这样,诗乐的作用就从单纯的个人修养上升到社会和谐、国家安定的高度,“乐中平则民和而不流,乐肃庄则民齐而不乱。民和齐则兵劲城固,敌国不敢婴也。”音乐成为“足以率一道,足以治万变”的治世良方。
“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正名》)“性者成于天之自然,情者性之质体,欲又情之所应,所以人必不免于有欲。”⑦欲望是人的情感的反应,诗乐又是情感的产物,所以它不可避免地受到欲望的作用与影响。而当这种欲望超过一定的范围的时候,音乐变成了“《郑》《卫》之音”,也就是所谓的“淫声”。“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乱生焉;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治生焉。”(《乐论》)在荀子看来,这种音乐对情感会产生负面作用,不仅不利于君子人格的形成,而且还会引起社会的混乱与动荡,是必须要加以限定与制止的。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淫声”呢?荀子认为:
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乐论》)
关于荀子的“道”,牟宗三先生曾有精辟的论述,他说:“有天道,有人道。荀子只言人道以治天,而天即无所谓道。即有道,亦只是自然之道也。人以礼义法度而行其治,则能参。参者治己人而遂以治天也。”⑧“荀子之道即人之所以道,君子之所以道。亦即君道。君道即能群之道,即治道。故此道即‘人文化成’之‘礼义之统’也。”⑨在荀子看来,“道”即为礼义。君子以乐得礼义之道,小人以乐得利己之欲。音乐的教化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应该是“乐得其道”,也就是获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礼义之道,而不是“乐得其欲”,不是满足于人的生物性需要,合乎自己单纯的欲望要求。因此,在荀子看来,要想实现文艺“养情”作用,音乐必须符合礼义之统的要求,要合乎“道”的约束,必须依靠更为有力的不同于“乐”的外在规范——“礼”:
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穷本极变,乐之情也;著诚去伪,礼之经也。(《乐论》)
“乐合同,礼别异。”乐与礼是管乎人的情感的两个方面。乐的作用是使人合同,趋于和合美满;礼的作用是使人做到君臣、父子、夫妇的传统礼义之道。做到礼乐的有机统一才是修身养性的最佳方案。这正如班固所说:“乐以治内而为同,礼以修外而为异;同则和亲,异则敬畏;和亲则无怨,敬畏则不争。揖让而天下治者,礼、乐之谓也。二者并行,合为一体。”⑩“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乐论》)只有礼、乐完美结合,才能“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乐论》),达到人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荀子作为先秦儒家思想家中的一员,出于儒而不泥于儒,尤其在文艺理论上,他打破了传统的“诗言志”的观点,开创性地提出并系统论证了“情”在文艺活动中的作用,将“情”看做是诗乐理论的根本特质。他的这种观点为《礼记·乐记》中的“感物说”及此后的“诗缘情说”奠定了基础。
①郭绍虞.中国历代文论选(一卷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1.
②闻一多.神话与诗[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151.
③④翁礼明.礼乐文化与诗学话语[M].成都:巴蜀书社,2007:70,70.
⑤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2-143.
⑥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增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37.
⑦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8:428.
⑧⑨牟宗三.名家与荀子[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9:214,211.
⑩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9: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