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文化生产的“二重性”
2010-08-15□成赫
□成 赫
谈文化生产的“二重性”
□成 赫
文化生产,是指把人类自身的思想、意志和情感作为文化资源,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和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同时,在文化生产中,生产者将自身强烈的思想、意志、情感、愿望渗透于一定的生产过程,表现为一个物化的过程,具有明显的物质性。
人是文化的创造者、使用者和消费者。在文化生产中,人始终处于主体地位。当文化作为服务人类精神消费时,文化生产力的实现才有可能。文化生产的二重性,使得文化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中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生产力最先进的、最具活力的部分。文化生产的二重性,一方面是指它所具有和其他产业一样的经济性质、市场运作方式、产业管理规范及追求经济效益等一系列特征,另一方面是指把人类的思想、观念和认识等作为产品内容。文化生产具备巨大的经济能量,具有影响民族文化心理和整合社会关系的力量。文化产业性质是意识形态性最佳载体和传播工具。任何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的形成,都是通过文化产品和有效传播途径,来潜移默化地被社会成员接受的。文化产业的规模、速度和效率以及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文化意识形态传播力度、幅度和效率。由此可以断定,国家制定科学公平和谐的文化政策,旨在提供健全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由市场提供自由竞争的平台。人们通过满足自身的文化需求,创造出文化经济、经济文化和文化市场。文化生产通过满足文化的市场需求,创造出文化传播的渠道和手段,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按照文化生产力的理论,文化的物化特性与意识形态性是两种不同的属性,文化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应关系,这种划分明显的表现出国家文化管理意志和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重大转型,是文化体制改革创新理论和文化转型的基础。如果不在意识形态管理与国家文化管理目的、政府文化管理职能和大众文化产业化发展之间取得理论上的突破,就不能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转型提供法理依据。如果我们不能按照文化生产力理论的要求,对严重制约文化生产力的思维模式、传统习惯进行彻底的变革,对那些严重妨碍我国文化生产力解放的制度性障碍进行根本上的改革,中国文化变革与转型的任务就会徘徊不前。
当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已经客观地成为意识形态的重要存在和传播路径的时候,当文化市场已经客观地成为没有区域限制的价值观念竞争的阵地时,当公众从被动的文化受体变为文化自觉主体时,执政党必须认真研究文化发展的规律和执政规律,自觉转变执政理念、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完善和创新意识形态管理制度形态和系统,实现由党管文化向党抓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战略性转变。我们的执政党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理论创新,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将党的文化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通过政府依法行政建立起国家的公共文化管理制度,把政府管理文化的职能性工作权利还给政府。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一切文化事业;把文化产业的主体地位还给企业,确立起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把应该属于市场调节的那一部分权力还给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对现代政府而言,保证人的文化权利,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其重要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往往因缺乏文化而派生的功利性和效应性促使政府的权力越位和职能缺位。
人民代表大会应通过立法,保护人民的文化权力。应依据国家财力和公民的宪法权利,改变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支出的总量与比例,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的最低标准。
制定公共文化支持和扶持政策,改革文化投融资体制,激活文化主体和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文化,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建立公共文化信息共享平台和文化产品交易网络,促进文化资源信息技术交流和文化合作,实现融资和人才的有效配置。
培育和培养文化中介组织和文化经纪人,文化经纪机构和文化经纪人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必要条件和力量,是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文化产品向消费市场转化的重要环节,是国际文化交流与文化经济发展必经之路。
政府对文化事业的管理由过去的微观管理变为宏观管理,从直接办文化向为文化发展提供服务转变,从以管理直属单位为主向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从以行政手段管理文化市场为主向以经济调节、以法律手段规范为主转变。政府要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增加投入、改善服务为重点,抓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创新体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抓好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
责任编辑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