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
2010-08-03朱静
朱 静
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和上市公司的逐步增多,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问题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愈来愈严重,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大隐患。要解决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对盈余管理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尤其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带来重大的影响。某些规定对上市公司以前的盈余管理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规范了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使会计信息趋于真实。但新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无形资产、债务重组、借款费用资本化等准则的新规定中,给了企业管理当局更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以及一些会计事项的处理更多地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总的来说新会计准则在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同时,也为一些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这也给盈余管理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新准则的实施使得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显得更加扑朔迷离,投资者难以把握会计信息的质量,无法了解上市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
一、新会计准则下盈余管理的主要新手段
1.利用公允价值准则进行盈余管理
我国修订后的新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是新准则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新准则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性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基于主观判断的定性因素大于具有量化标准的定量因素,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公允价值”本身公允不公允其实很难说得清楚。企业的会计报表要反映真实、准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最准确的,但是公允价值运用的前提是要有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然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多数行业缺乏相关的活跃市场,外部公允价值的获得并不透明,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交易难以实现,公允价值的确定难度较大,这就削弱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另外,现阶段我国的资产评估市场也不够发达,公允价值的评估确认有一定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成为利润调节的高效工具。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往往会运用会计职业判断,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创造出符合运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条件,从而为企业的盈余管理创造空间。
2.利用新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盈余管理
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当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予以调整;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由于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一般比较大,想在折旧上做文章的也多,因此,每年末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科目进行审计时,主要关注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估计是否变更,并对折旧额进行测试,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多提或者少提折旧来调节利润。如今,新准则关于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等规定,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打开了方便之门。上市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或者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对利润进行调整,从而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3.利用资产减值准则进行盈余管理
首先,资产发生减值的情况千差万别,准则不可能列出判断资产减值的所有迹象,所以对于准则所列举出的若干迹象来要求上市公司根据这些迹象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出职业判断,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应具备很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从这些迹象的本身看,有的过于笼统,这为上市公司利用“职业判断”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其次,确认条件只是列举出可能发生减值的若干迹象,最终判断资产是否减值要根据其可收回金额是否低于账面价值,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所以可收回金额是资产减值的计量标准,它的确定非常重要。但新准则只给出了可收回金额的定义,资产的销售价格和处置费用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也没有全面、系统地说明,而且折现率的选择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第三,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对于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归入金融资产的应收账款、短期投资、委托贷款等的减值准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转回。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个别特殊坏账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来调节年度利润,与以往相比虽然影响力有所减小,但实施手段更加隐蔽。
4.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新规定进行盈余管理
新准则下可以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可达到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同时,如果相关资产的构建或生产占用了除专门借款外的一般借款,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按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扩大,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这就给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空间。上市公司有可能利用此规定,将一些存货的利息、支出及专门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计入资产范围,进而扩大费用资本化,调高公司利润。上市公司为了提高年末业绩,完全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使专门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计入资产的要求。此外,也可以将已完工的固定资产长期作为在建工程核算,这样既延长了利息支出计入资产的时间,又减少了折旧的计提,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5.利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盈余管理
债务重组收益不能作为利润、只能计入资本公积,是数年前财政部根据郑百文的个案而制定的。事实证明,这一准则对一些高负债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蓄意包装利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修订后的新准则改变以往将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当期收益处理。这意味着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从某种程度上讲,新准则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的做法客观上又增加了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而且,愈是那些亏损较重、负债较多的公司,其调节利润的空间就愈大。
二、新会计准则下治理盈余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抑制盈余管理动因
首先,要完善股票发行制度。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正处于由核准制向进一步市场化方向改革时期,但在现有的股票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规定下,仍存在造成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的诱因,需要对其进行调整。比如改进原有的连续3年盈利的要求,改为累计3年盈利。再如将改制运行1年的要求过渡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要求股份公司成立3年以上。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再融资政策。例如配股条件的问题,既要考虑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经营业绩可能出现流动和变化的实际情况,还要坚持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单纯改变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而影响配股条件并无助于规范股票市场的盈余管理行为。应该将单变量条件改为多变量条件,要完善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评价体系,取消目前呆板的评价指标。例如,增加公司持续盈余指标、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等指标。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标准,定量标准如股票价格、流通股数量和市值等,定性标准如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信息披露的程度、违反证监会有关内幕交易和登记的规定等。以此来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效益或亏损情况,避免由于制度硬性规定而诱发管理层的盈余管理动机。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提高审计对盈余管理的制约作用
有效的外部审计能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并遏制企业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其提供的有效审计报告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决策有用的信息。首先,应不断完善审计体制,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如可考虑由独立的第三方接管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决定权,由它将上市公司的审计统一进行招标,将注册会计师的利益真正独立于上市公司,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比如可以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也可以探讨审计费用由上市公司事先解缴到当地的证券监管部门,然后由监管部门统一向各个会计事务所结算的办法,这样可以使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公司管理当局,从而保持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提高审计质量;其次,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我们可以借鉴美国2002年7月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注册会计师行业不能完全依赖自我监管,证监会或证监会的独立委员会应该担当监管职责,检查他们的执业质量,并有权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增加其违规成本;第三,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操守。目前,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市场上,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应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和后续教育规则。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进入门槛,从源头上保证其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并应对后续教育加以规范,并严格年检制度。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盈余管理的监察
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可以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日本、英国建立了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加拿大、美国还建立了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使公司各相关利益者在第一时间通过电子化媒介迅速了解公司的即时信息。我国也可建立专门的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例如对上市公司持续盈余指标、经营性现金流量指标、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数据等,建立一个多参数控制体系,以综合衡量和测定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务,缩短信息披露时间,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动态监管。此外,新会计准则大大增加了人为判断和估计的内容,给管理人员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这些内容的确定是否正常合理,应要求在报表附注里面进行充分透明的披露,包括确定的具体方法、计算过程以及原因,以保证投资者利用这些信息有意义地分析公司的业绩。
4.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从根源上治理盈余管理
防范上市公司过度使用盈余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完善上市公司自身治理结构是防范其滥用盈余管理的根本出路,这是内因对策。同时也要完善其外部环境,实施如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提高投资者素质等配套措施。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相对于西方大部分国家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流通股只占到总股份的30%左右,而国家和法人持有的非流通股占了70%左右,公司的董事会、经营者大多数为第一大股东、政府部门指派或任命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多为经理等内部人控制,企业缺乏效率,公司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代理问题。此外,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建立报酬和业绩相对称的激励机制,对经营者的激励主要是短期的报酬激励,缺乏与公司业绩挂钩的长期激励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助长了经营管理者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来追求个人效用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动机。必须完善公司内部监控机制、外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源上治理盈余管理问题。
三、结论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是我国会计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对社会各界都产生了剧烈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或即将上市的公司来说,新准则的实施无疑会对其上市、扭亏、保牌、退市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的上市公司存在适度盈余管理是必然的,而过度的盈余管理会给资本市场和社会各界带来很大危害。投资者应掌握适当的方法识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剔除不当盈余管理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决策。相关监管部门也应采取相关措施不断规范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新准则的实施给上市公司带来了更大的盈余管理空间,为其提供了契机。认识上市公司所运用的盈余管理手段、把握其识别方法以及对过度盈余管理的防范是一个大难题,需要投资者及会计信息使用者、上市公司的审计部门、监管部门熟悉新准则体系下盈余管理的空间,关注上市公司过度盈余管理手段的发展趋势,以尽可能地发现并杜绝上市公司存在过度盈余管理的现象,同时相应的一些配套政策也必须加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