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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收筹划在企业增值税中的应用

2010-08-03袁美华钟垂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3期
关键词:销售额筹划纳税人

袁美华 钟垂兰

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中的运用也十分普遍。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只是在近些年才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了解与实践。

一、税收筹划的由来及特征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即纳税人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由此可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合法的,也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的。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逃税,显然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目的性表示纳税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即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滞延纳税期。

税收筹划是基于不违法并且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政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个选择税收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及其规定的过程,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或抗税,它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税收筹划,让企业合理节约税款,这就是正在兴起的“税收筹划”行业的任务和目标。本文站在企业的立场结合具体的案例,对税收筹划在企业增值税中的应用进行阐述,帮助企业合理、合法的节税。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增值税中的应用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1.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征方法。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是如果销售的商品的毛利率较高或购进的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则小规模纳税人较能节约税收成本。

比如,广州市某从事商品零售工艺精品店年销售额320万,会计核算健全,适用于17%的税率,准许从销项税抵扣的进项税额为销项税额的20%。

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税额=320×17%-320×17%×20%=43.52万。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将企业按销售类分成两个企业,各自独立核算盈亏,其销售额分别为170万和150万,则将企业变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70×4%+150×4%=12.8万;筹划后少交增值税43.52-12.8=30.72万。

2.纳税人销售额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各种不同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的事情。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例如:某大型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七折销售;二是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200元,给返还60元的现金。假定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2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120元,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打折销售,商品七折销售,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增值税:(140-120)÷(1+17%)×17%=2.9(元),销售2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200÷(1十17%)×17%-120÷(1+17%)×17%=11.62(元),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60÷(1+17%)×17%-40(1+17%)×17%=2.9(元)。合计应缴增值税:11.62+2.9=14.52(元)。返还现金销售20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为11.62元。

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企业在选择方案时,除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税的负担情况,如赠送实物或现金,还要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获得的利润还要上缴所得税等等。只有进行综合全面地筹划,才能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3.利用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只要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并且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已使用货物,其销售价不超过购进该固定资产原值的货物就不纳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则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要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有一个纳税与不纳税的问题,我们就要筹划了。

例如:某企业准备出售已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批,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

如果销售价定为101万元出售,则应纳税额为=101÷(1+4%)×4%×50%=1.94万元,出售净收益=101-1.94=99.06(万元);

如果销售价定为99.9万元,则不存在纳税义务,其收益增加了0.84万元(99.9-99.06),同时由于销售价格降低,企业完全有理由向购买方提出更为有利于己方的付款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体会到税收筹划会给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随着观念的不断更新,税收筹划也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认可。笔者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说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不断增强了。本文对税收筹划在企业的具体应用进行的探讨,将有利于企业微观发展,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给企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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