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改革中利益主体关系之博弈分析
2010-07-31李洪山
李洪山,于 杨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40)
林权是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是林业政策的核心,是人们对森林资产的权力[1]。2004年4月伊春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有林区唯一的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并率先在桃山林业局进行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以“三林”流转、大力发展民有林为主要方式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模拟试验[2]。林权改革一改过去“所有者缺位,管理者越位,经营者不到位”现状,把森林资源管护、培育的责任与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让社会资金进入林业投资渠道,扭转行业亏损和职工收入减少的局面。
尽管林权改革并非新生事物,特别是南方集体林区的林权改革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历史,但因涉及的改革对象和影响因素的特殊性,国有林区林权改革就具有了更加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3]。
1 基础理论
博弈论,英文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4]。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说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单位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其他人,其他单位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作为数学的一个分枝,博弈论在数理经济学家冯·诺依曼 (Von Neumafm)与摩根斯坦恩 (Morgenstem)于1944年发表博弈论和经济行为 (The Theory of Games and Eeonomic Behavior)后初步形成,并于Nash(1950,1951)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的重要文章,在非常一般的意义下,定义了非合作博弈及其均衡解,并证明了均衡解的存在。基本上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5]。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rational,或者说自私的),理性的人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的[6-7]。就林业职工和林业局的关系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①在林权改革过程中,林业职工和林业局是两个重要的行为主体,各自按照不同的利益驱动行事。林业职工和林业局在参与林权改革过程作出的选择时无法达成约束性协议属于非合作博弈。
②在林权改革过程中,林业职工和林业局双方的行为有其固有的先后顺序,表现出次序性和选择的多次性,从而表现出博弈行为的动态特征。林业局有选择是否实施林权改革的权利,林业职工可以通过观察林业局的行为,获得相应信息,从而决定自己是否购买林地的行动。由此可以得出林业职工与林业局之间的利益博弈属于动态博弈。
③自建国以来,林业便以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形式存在,且其具有特殊的的公益效益,这就决定了林业经营具有专业性和政策性等特性,使得林业职工和林业局对政策信息的掌握、林业经营风险的知晓程度不同,也就是林业信息不对称性。相对而言,林业职工获得的林业信息是不完全的。因此林业职工和林业局博弈应当属于不完全信息博弈。
将以上三点结合起来,可以说林业职工与林业局之间的博弈为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的非合作博弈,即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 (perfect 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
2 实证分析
在林权改革的过程中,林业职工与林业局在行动的时间上存在先后的次序。当先行动者进行完行动后,后行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信息,从而决定自己的下一步行动。
林业局可以选择是否进行林权改革。对于某个特定的林业局来说,选择就可以简单的分成两种情况,即选择实行林权改革和选择不实行林权改革。当林业局选择不实行林权改革时,林业局保持原有的经营收益情况,林业职工则以工资收入作为总收入;当林业局选择实行林权改革时,林业职工就成为下一个行动的行为人,并且其行动的选择也传递出信息,成为以后的行为的基础。
林业职工林权改革的接受程度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森林经营方案政策、林地使用费政策、户主文化程度和家庭月收入等对承包户造林抚育投入有显著影响,而采伐限额政策、承包林离家距离、承包地面积、户主性别、兼业状况以及林业局木材产量等则对承包户林下经济投入有显著影响。当林业局决定实施林权改革政策时,林业职工就成为下一个行动的行为人,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对政策信息的了解情况进一步作出选择。
当林业职工愿意接受林权改革这一举措后,将优质林地还是普通林地转让给职工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职工和林业局的总收益。我们常说的优质林地一般是指具备林木集中、林木质量好、成材率高、自然条件好等优质特性的林地。对于林业局来说,这样的林地方便管理,产品效益高。普通林地一般比较分散、林木成材率一般、自然条件相对不占优势。这样的林地虽然收益一般,但是对于林业职工而言,其购买价格上的优势也是很重要的。另外,职工个体购买的林地数量有限,林地的分散不会造成经营管理上的不便。
在经营的过程中,同一个林地采取相同的经营政策,也不一定会得到同样的经济效益。当有利于林木生长的自然条件出现或有利于林产品销售的市场机遇出现时,也就是常说的正效应产生时,林业经营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极大地提高林业经营者的收益;当不利于林木生长的自然条件出现或不利于林产品销售的情况出现时,也就是常说的负效应产生时,林业经营会有一定程度难度,而使取得林权的林业职工的经营收入大幅萎缩。
综上所述,可以将林业职工与林业局关系的博弈分成三个阶段,即林业局对是否进行林权改革的选择、林业职工是否接受林权改革、林业局出售优质林地或是普通林地给林业职工。这种关系可以用图1来简单的表示。
为了方便表示,定义部分变量如下:
P1(h)—林业局在林权改革中出售优质林地给林业职工的情况下出现正效应的概率;
P1(l)—林业局在林权改革中出售优质林地给林业职工的情况下出现负效应的概率;
P2(h)—林业局在林权改革中出售普通林地给林业职工的情况下出现正效应的概率;
P2(l)—林业局在林权改革中出售普通林地给林业职工的情况下出现负效应的概率;
R—林业局不进行林权改革情况下经营得到的收益;
图1 林业职工—林业局博弈树
I—林业职工不进行林权改革情况下工资收益;
W(h)—林业职工购买林地出现正效应情况下的总收益;
R(h)—林业局出售优质林地情况下得到的总收益;
C(h)—林业局出售优质林地情况下付出的总成本;
W(l)—林业职工购买林地出现负效应情况下的总收益;
R(l)—林业局出售普通林地情况下得到的总收益;
C(l)—林业局出售普通林地情况下付出的总成本。
通过分析,显然可以有以下结论:
①在第三阶段博弈分析
林业局选择出售普通林地的条件是:
P1(h)[R(h)-C(h)]+P1(l)[R(h)-C(h)]<P2(h)[R(l)-C(l)]+P2(l)]+P2(l)-[R(l)-C(l)]
②第二阶段博弈分析
在第三阶段林业局选择出售普通林地的情况下,林业职工愿意购买普通林地应满足的条件是:
P2(h) [W(h)-R(l)]+P2(l) [W(l)-R(l)]>I
在第三阶段林业局选择出售优质林地情况下,林业职工愿意购买优质林地应满足的条件是:
P1(h) [W(h)-R(h)]+P1(l) [W(h)-R(l)]>I
③第一阶段博弈分析
在第三阶段林业局选择实行林权改革的条件是:
3 结论
在林权改革的过程中,林业局和林业职工是两个重要的利益主体,其关系贯穿整个改革过程。协调好林业局和林业职工的关系将极大地提高林权改革的效果。就林业职工而言,实行林权改革可以取得一部分林地的生产经营权,增加收入,同时也可以解决林区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就林业局而言,将一部分不良资产转化为资金,即将一般的林地出售给林业职工,一方面可以取得充足的流动资金,进一步促进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可以节约不良资产的管理费用,从而达到优化资产、增强竞争能力的效果。另外,经营制度的变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产的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增加社会总体财富。总之,结合适当的手段和一定的经济利益平衡,林权改革将达到林业局和林业职工双赢的态势。
[1]韦惠兰,陈海云,任晓冬.中国林权改革的回顾和思考[J].开发研究,2007(4):19-22.
[2]田孔臣,孙连君,刘继峰.国有森工林区冲出困境的曙光——黑龙江省桃山改革试验区林权制度改革 [J].中国林业企业,2004(3):3-5.
[3]祖建新,石道金.对国有林场性质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4):59-61.
[4]高迎平,沈志诚,马艳萍,韩志杰.基于博弈论的企业绩效考核评价模型研究[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23-26.
[5]J.Lisowski.The dynamic game theory methods applied to ship control with minimun risk of collision[J].Risk Analysis V:Simulation and Hazard Mitigation.2006(91):293-302.
[6]A.Salehian.Dynamic game theory model for the power transmission grid[J].IEE Pes Power System Conference&Exposition.2004,1(3):1449-1452.
[7]M.De,D.Vermeir.Dynamic decision-making in logic programming and game theory[J].Advance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2002(2557):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