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劳动者工资偏低的成因与加强分配调控
2010-07-21安徽马文中
□ 安徽 马文中
普通劳动者工资偏低的成因与加强分配调控
□ 安徽 马文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快速的提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改革的社会基础却在发生着变化,从改革初期的各阶层人民普遍受益的局面正在转变为部分人受益,甚至受益非常大,而部分人受益小,甚至受损的格局。从现有的收入分配情况看,主要依靠体力劳动收入的工人和农民是中国改革收益最少且收入增长最慢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工人和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和农民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主体,必须尽快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提高广大工人和农民们的收入,使改革的成果惠及广大劳动群众。
一、普通劳动者工资偏低的基本状况及影响
工资是广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收入分配不公、工资分配秩序较为混乱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因素。因此,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刻不容缓。
(一)基本状况
1.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不断下降。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适度比例问题,过去长期被忽视,以致经济发展如此之快,而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多年来提高幅度不大。根据经济学理论和其他国家的实践,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的水平后,GDP中劳动力报酬部分的增长将明显加速,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反映。然而,2003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到2007年底,我国人均GDP已达到2000美元,但从我国工资的变动情况来看,过去11年间我国的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从17.28%下降到12.16%,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减少了将近1/3,工资水平的上升幅度大大落后于经济增长速度。而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一般在54%~65%之间。而现实中有两组数字令人深思。一是我国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已超过4.88倍,而国际上公认的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二是1988年至2008年,收入最高的10%人群和收入最低的10%人群间收入差距从7.3倍上升到了23倍。显然,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是较低的。
2.职工待遇差,劳动时间长。2010年年初以来,我国珠三角、长三角以及内地的一些传统劳动力输出大省同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企业“招工难”现象。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招工难”一是呈现季节性“招工难”向常态性“招工难”转变的趋向;二是出现局部地区的“招工难”有区域扩大化的倾向,一些传统劳动力输出大省也开始普遍缺工;三是结构性“招工难”中“招普工难”因素日益凸显,不少工作条件差、时间长、待遇低的工作岗位受到劳动者的普遍抵制,招工越来越难。
出现“招工难”的企业一般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由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只能通过长期压低普通职工待遇,来保持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从而获取企业利润。在这些企业中,普通职工待遇低主要表现在劳动时间长、收入水平低以及工作条件差。
(二)影响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劳动者工资占分配的比例却在下降,加上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差距及各种灰色收入,导致在经济发展同时,基尼系数也大为提升,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6年已升至0.496,2007年达到0.48。
适度的收入差距,有利于发挥示范效应,起到激励作用;也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然而,收入差距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则会反过来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一系列危害:不利于消费需求的扩大;阻碍产业结构的演进;难以支撑对外贸易的发展;阻碍了农民市民化的进程;激化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普通劳动者工资偏低的成因
(一)工资分配决定机制不健全
改革之前,中国的分配差距很小。但为了革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积弊,增加对劳动的激励,中国发动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体制改革,改造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和管理模式。在产权的配置上,为了吸收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在收入的分配上则打破了单一的按劳分配体制,实行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质上就是让资本、管理、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问题是我们的改革者却忘记了对这些生产要素的参与分配和市场进行节制。作为一种基础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的配置效率是不容置疑的,但市场对各种收益的初次分配却有一个不断拉大差距的惯性,这种内在的惯性是导致工资收入占整体生产要素收入的比例不断下降、“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凸显是贫富两极分化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强资弱劳”格局造成了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从理论上来看,公平、和谐的劳资关系除了要求具备规范、完善的分配法规和透明、公正的分配过程外,等量贡献能否获得等量报酬成为其主要的判别指标。这个标准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地位是否公平;二是参与交易机会是否公平;三是交易过程是否遵循了等价交换。在劳动力市场上,如果劳动者和雇主能够作为平等的权利和利益主体,在自愿和自主交易的前提下,通过讨价还价、自由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实现按要素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收入,就是公平的初次分配。反之,由劳方或资方单方面规定,或由劳资之外的第三方或行政权力决定的劳资权益的划分都是典型的不公平表现。
1.强资弱劳格局产生机会不公平。劳动力过剩和就业岗位不足的矛盾以及劳动力市场上的城乡分割、区域歧视政策导致了弱势劳动者就业机会的稀缺性,普通劳动者难以单凭自身的能力自由择业,而另一方面一部分片面追求利润的企业则借助自身的强势地位,或不断侵蚀劳动者的利益,或凭借垄断地位为本企业谋取垄断收入。垄断行业的高壁垒使一般劳动者难以自由进入,而大部分垄断行业职工的实际收入超过了正常水平,与其贡献大小严重脱节。
2.强资弱劳格局导致结果不公平。强资弱劳的分配格局导致了初次分配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一方面普通劳动者缺乏组织性,单个劳动者在与强势企业的博弈中,不具备讨价还价的地位和能力,因此工资往往由雇主单方决定,而劳动者不得不被迫接受低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过低。另一方面,初次分配结果不公平现象还表现在同工不同酬问题上,特别一些国有企业在薪酬分配上,往往按职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等“身份”来分配,而不是按岗位、技能、业绩等个人素质和对企业的贡献分配,人为地拉大了初次分配收入差距;此外,一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又慢、分治秩序混乱以及拖欠工资等现象依然存在,导致了整个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职工成为收入最低的群体之一。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健全,工会没有发挥应用的作用
1.部分企业工会建会率较低。从企业的工会制度来看。一方面,在对国有经济进行改制的同时,工会制度改革相对滞后,表现在许多国有单位的工会还停留在传统的角色上,而没有在企业集体协商制度所需具备的条件上去进行建设,或直接作为职工代表参与集体谈判。另一方面,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会组织发展亦很缓慢,或者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工会组织。即使有工会组织,工会也不能代表职工参与收入分配政策、工资水平和各项福利待遇等的制定。面对普遍拥有用工权和工资水平决定权的企业,工人只能是企业收入分配的被动接受者。这就导致资方与劳方谈判地位的失衡。以至于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 ”情况: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担心被解雇不敢谈;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这是导致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整体偏低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2.工资协商队伍的建设中缺乏专业人才。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协商双方缺乏专业谈判人才,有的仅仅学习了工资协商的有关文件,有的甚至连财务报表也看不懂,更谈不上进行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企业人工成本分析、工资测算等。签订的协议不涉及根本问题,缺乏实际内容和分析测算,缺少科学性。由于以上原因,有的企业工资谈判工作虽然开展了,但起不到工资协商谈判的作用。
三、提高普通劳动者工资的对策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经济增长已经进入资本短缺向消费不足制约的转换期
自1978年,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阶段之后,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资本,因此,我国大力引入外来资本,以弥补国内建设资本的不足,促进了经济长期的快速发展。而现在以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将由资本不足转向消费需求不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大幅度提高中低阶层的收入,而中低收入者收入的来源主要是劳动报酬,因此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比例,可以顺利实现经济增长。
(二)加强工资法制建设,完善工资分配机制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要加紧制定相应政策,推动劳动者薪酬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是在条件成熟时发布立法层次更高的工资支付基本法规、制定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规则、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信用制度。
二是加大对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力度。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分配行为的监管和调控、在建立国企高管的收入增长与工人收入增长相挂钩的约束机制下,要设置平均工资线,更好地发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促进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全面建立和完善以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民主参与分配、形成工资共决机制的重要制度手段。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通行做法。
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这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能够得到正常提高的又一制度保证。
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与企业组织密切合作,推动这项制度在企业逐步建立。工资协商制度要防止搞形式主义,政府要为协商创造一些条件,解决工会组织独立性、工资协商的手段等问题。这些问题应该系统地去研究,要提出一些对策性的办法。
(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要增加企业职工工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要增加企业成本,降低企业利润,造成企业竞争能力下降。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也需要为企业创造条件,让企业具有为职工增加工资的空间,这一空间就来自于降低税费负担。只有企业负担减轻了,才能乐意为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者增加工资。
(作者单位: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