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蚕种基础 服务现代蚕业
2010-07-17胡文龙
胡文龙
(重庆市蚕桑技术指导站,重庆 400020)
蚕桑生产是我市广大农村脱贫致富重要的骨干项目,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优势项目和实现农业产业化的传统特色产业。在蚕桑最辉煌的1994年,我市发种244.8万张,产茧102.3万担,农民茧款收入达6.4亿元,曾为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蚕业传统的生产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发展现代蚕业是我们新时期蚕业工作者的己任。
蚕种生产则是蚕桑生产的基础。蚕种对于现代蚕业来说,犹如万丈高楼的地基。蚕种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现代蚕业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笔者认为,要发展现代蚕业,必须首先夯实蚕种基础。
1 近年来我市蚕种产业的状况
在我市蚕桑生产最辉煌的1994年,全市有蚕种场34个,生产原原种95090蛾,生产原种91026张,生产普种216.5万盒。而到2008年,我市取得蚕种生产和冷藏许可证的单位分别有19个和6个,核定生产能量为原种8万张,一代杂交种160余万盒,冷藏能量为210万盒,实际生产单位有17个。全年生产原原种2万蛾,原种3.5万张,生产一代杂交种74.6万盒。
我市近年来蚕种的生产和检验检疫的变化情况见表1和表2。
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市蚕种生产单位逐渐减少,生产规模逐步萎缩,蚕种质量虽然有一定的提高,但质量不是很稳定。微粒子病带毒面相当大,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尤其是个别蚕种生产单位质量堪忧,不合格种率居高不下,损失相当惨重。
表1 重庆市2000-2008年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及母蛾检疫情况统计表
表2 重庆市2003—2008年蚕种成品质量检验检疫情况统计表
2 我市蚕种业存在的问题
2.1 蚕种场区域布局不尽合理
我市现有19个蚕种生产单位分布在14个养蚕区县。有的一个区县有2~3个蚕种生产单位,而有的区县(包括有些养蚕基地区县和蚕桑最有发展潜力的渝东南区县)一个蚕种场也没有。总体来讲是渝西地区多,渝东南蚕区少。一些无蚕种场的区县(包括一些把蚕桑生产作为支柱产业发展的基地区县)完全依靠外地供应,蚕种在这里拿点那里拿点,怎么能保证生产稳产高产?在目前全国蚕种供大于求的时候,蚕种的数量还基本可以保证,如果蚕种供应市场变为基本平衡或供小于求时,我们又怎么来保证蚕种的供应?
2.2 种场规模普遍偏小
我市现有蚕种生产单位除少数几个种场有一定的规模外,其余规模普遍偏小,有的一年只生产几千盒,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较弱。
2.3 机制体制运转不活包袱沉重
我市现有一定规模的蚕种生产单位几乎都为国有事业单位,普遍包袱较重,而运转机制不够灵活。
2.4 资金投入不足设施设备老化
我市现有蚕种场大部分均属于国有老场。近年来由于生产萎缩,生产量较小,资金运行困难,基本无力投入资金改造种场设施设备,种场设施设备老化严重。
2.5 原蚕基地建设无保障
我市现有蚕种场只有少数有自有桑园,大部分种场靠原蚕队养蚕制种。而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原蚕基地建设,蚕种场只能对所养原蚕那一季有管理指导权,对其它养蚕季无权管理。这无法保证在原蚕区饲养逐张镜检无毒蚕种,威胁蚕种安全,不利于蚕种场长期对原蚕基地的建设。许多蚕种场的原蚕基地到处打游击,原普混养,微粒子病隐患严重。
3 进一步夯实蚕种基础的几点建议
蚕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生产资料,它用途单一,可调节的时间非常短。往往多了只有烧毁,少了几乎无法调节,计划性很强。当前,面对城乡统筹加速的新形势,我们应该重新认识,重新定位,重新规划,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夯实我市蚕种基础。
3.1 提高对蚕种良繁工作的认识
各级蚕桑行政、业务主管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蚕种良繁工作,充分认识建设蚕种繁育基地的重要性。尤其是蚕茧基地区(县)一定要立足于蚕种供应基本自给自足(或与现有蚕种生产单位建立紧密的、长期的蚕种供应合作关系),适当的余缺调节,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也必须重视蚕种的计划性,以保证生产的需要及用种的安全。
3.2 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原蚕基地的建设
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下,鼓励蚕种生产单位加大基地建设力度,通过土地流转、返租倒包等形式建立稳定的原蚕区域,积极建设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坚决杜绝原普混养,保证原蚕基地内发放逐张镜检无毒蚕种,避免因蚕种带毒污染环境。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原蚕基地的稳定和安全。改变打一枪换个地方的做法。
3.3 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
目前蚕种生产单位除少数单位已转制外,大多数单位仍是国有事业单位,普遍人员多、包袱重。必须在享受良种补贴等各种惠农政策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为生产发展注入活力。
3.4 加强对蚕种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是重庆直辖初期参照原《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修订而成,事隔十几年,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目前,依据《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对蚕种生产和流通的监管有很大的工作难度,建议尽快修订《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建立健全蚕种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对蚕种生产和流通的监管,维护蚕种生产和流通的秩序。
3.5 加强新蚕品种的选育、引进和试验工作
再优良的农业种子,随着环境和时间的推移,都有可能退化。而优良的种子对农业生产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所以,新蚕品种的选育、引进和试验工作应有长远的规划和稳定的资金投入,建立蚕品种的储备库,及时满足生产的需要。
3.6 建立蚕种储备制度
蚕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生产资料,它用途单一,可调节的时间非常短。往往不多就少,计划性很强,建立蚕种储备制度非常紧迫和必要。2007年3月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为我们行业做了表帅,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3.7 加大对蚕种业的投入
政府对蚕品种保护、母种、原原种、原种的繁育必须加大财政投入,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拨付;对繁育桑蚕一代杂交种的单位也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尽可能的享受农业直补等优惠政策;蚕种检验检疫费不应再向蚕种生产单位收取,以减轻生产单位的负担。以鼓励蚕种生产单位生产出质量更优的蚕种,服务于现代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