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体系研究
2010-07-17陈黎明邓玲玲汪苏瑜
陈黎明,邓玲玲,汪苏瑜
(1.湖南大学 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信息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一、引言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反映居民家庭所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相对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编制 CPI,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变动对城乡居民实际生活费支出的影响程度,研究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变动状况以及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变动对职工货币工资的影响。此外,CPI对经济形势分析、宏观经济调控、价格体制改革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等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变动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通货膨胀或紧缩的程度。
近年来,我国 CPI起伏较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还存在严重缺陷,CPI编制体系依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一些基本特征,CPI走势与民众心理感受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学者开始对我国 CPI体系产生了质疑甚至诟病。因此,针对存在的问题对CPI体系加以改进势在必行。
二、研究现状
CPI编制问题是一个国际前沿课题,各国 CPI编制部门及学者均对其进行过研究。目前关于我国CPI编制现状的研究文献也比较多。
在 CPI编制中商品和服务类别体系及代表规格品的选择上,李明昌认为,当前 CPI体系所包含的代表品跟不上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民众消费所占比重最大、价格上涨最厉害的消费支出项目,如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都没能在指数中得到充分体现,应尽快调整 CPI的样本目录并提高上述消费支出项目的权重系数。[1]在 CPI体系食品权重的讨论中,王国刚通过分析我国 CPI体系因食品类权重过高而导致的负效应,建议逐步降低食品类在 CPI中所占权重,通过若干年的努力,食品类占CPI的比重降低到 15%以下。[2]在商品房是否应计入 CPI体系的问题上,周清杰对国际做法进行了总结,发现世界各国针对各国国情对自有住房费用采用了不同的 CPI编制办法,进而指出在这一问题上也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3]在 CPI编制改进措施方面,刘晓红通过对 CPI编制传统数据与扫描数据相比较,提出了应用扫描数据改进 CPI编制的办法。扫描数据容量大,数据结构更加优化,能够有效地降低 CPI的偏差,因此,应加大 CPI编制中对扫描数据的应用。[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课题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编制中国核心 CPI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并运用其方法进行初步测算和实证分析,对核心 CPI与 CPI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编制中国核心 CPI的设想。[5]
这些研究为完善我国现行 CPI编制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我国 CPI体系的现状,并从其涵盖范围、权重设置、反映通货膨胀程度等方面发现一些问题,对此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重构 CPI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三、我国现行 CPI统计方法
(一)我国 CPI编制概况
我国从 1951年起就开始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在编制价格指数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 CPI的编制工作始于 1984年。从 2001年起,我国采用国际通用做法,逐月编制并公布 CPI。目前每月编制的 CPI有两个口径:一个是以上年同月为100的指数,一个是以上年同期为 100的指数。经过数次改革,我国现行 CPI体系在调查内容、计算方法以及权数的确定与调整等方面均已比较成熟,CPI编制在世界各国中位于前列。CPI的公布则是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通用数据公布系统 GDDS进行,在数据公布的时间、方式等方面也已达到 GDDS的要求。
(二)CPI编制的资料准备及基本步骤
编制 CPI需要两类资料:一是各项消费品和服务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权重,二是各项消费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数据。提高 CPI代表性的关键在于上述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及权重分配、数据的质量和统计方法。编制 CPI的基本步骤如下:
1.选择纳入 CPI的商品和服务
CPI要根据市场上的实际商品价格来计算,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数量繁多,在编制价格指数时不可能也没必要把全部商品都纳入计算范围。因此,要选择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商品和服务,这部分商品和服务称之为规格品。所选规格品必须具有消费数量较大、供应相对稳定、价格易于采集等特点,且其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
我国 CPI的调查内容分为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共 263个基本分类(国际分类标准),约 700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这主要是根据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模式、消费习惯,参照抽样调查选取的近 12万户城乡居民家庭(城市近 5万户,农村近 7万户)的消费支出数据,并结合其他相关资料确定的。
2.确定纳入 CPI的商品和服务的权重
实际生活中,由于居民家庭在一些商品上的消费支出较多,在另一些商品上的支出相对较少,因此,在编制 CPI时必须确定一组权数,以代表居民家庭所购买的一篮子消费品和服务中每个项目各自的重要性,反映调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的影响程度。
住户调查的消费支出资料较为详尽,可以得到居民家庭的消费结构,因此,编制指数的权数资料主要取自于城乡住户调查的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并辅之以典型调查和专家评估。各地区居民消费结构存在差异,因此,权数也采用逐级计算的方式。
当前 CPI体系商品类别及权重分别是:食品34%,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 14%,居住 13%,交通和通信 10%,医疗保健与个人用品 10%,衣着9%,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6%,烟酒及用品 4%。
现行 CPI编制方法以 2005年为对比基期,2005—2010年为一个权数周期,期间每年稍作调整,以确保指数能准确反映城乡居民的最新消费结构和模式,同时也可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确定价格调查方法并进行实地调查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全国调查系统采取定人、定时、定点的直接调查方式,由近 4000名受过专业培训的价格采集员从事价格收集工作。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如鲜菜、鲜果等鲜活食品),至少每 5天调查一次价格;对于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 2—3次价格。
4.计算 CPI
在统计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先计算出每种商品的月综合平均价格,再根据各调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基期价格和报告期价格,计算出各类商品或服务项目所属基本分类的价格指数,最后由基本分类指数依次加权计算出所属的大类指数和价格总指数。
四、我国现行 CPI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目前 CPI的编制体系是科学的,也是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在有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
(一)CPI编制涵盖范围的局限性
面对商品的多样性,统计部门选择的代表规格品应当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时进行调整,以增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但是,在我国 CPI的计算中,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便保持相对稳定,且全国执行统一的分类标准。当居民的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没有完全统计在 CPI指数中,CPI失真则在所难免。
1.购买商品房支出未纳入 CPI
我国在 CPI编制中,将住房作为投资品而没有纳入 CPI核算范围,即居民消费价格不包括住房销售价格,只包括住房租赁等方面的价格。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统计局的解释是:购买商品房是投资而非消费行为,国民经济核算如此,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如此,有助于国际间比较。
但不容忽视的现状是,在城市化加速推进、大量人口进入城市和社会结构迅速变化的环境下,消费性的居住购房,实际上才是住房市场交易的主体。建设部公布的“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显示,至 2005年底,我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为87.9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已达 81.62%。
表 1 2005—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明细 (单位:%)
从表 1可知,2005—2008年 CPI中居住类价格涨幅较为稳定地保持在 5%左右,这与房屋销售价格的大幅上涨有较大差异。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和 2008年,全国 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分别同比上涨 7.6%和 6.5%。显而易见,现行 CPI体系中居住类价格的变动要远远小于房价的变动。
与此同时,居民在住房上的开支并非仅仅出于投资,多是出于日常生活的需要所进行的消费。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支出必将减少对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数量。将购买自用商品房排除在 CPI之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虽然目前的 CPI体系已将与住房有密切关系行业的产品及服务(如水电及燃料费、房租、建房及装修材料费等)的价格变动纳入核算范围,但此类费用并不能代替购房支出。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居民的购房支出越来越大,购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亦是水涨船高。
相关资料显示,对 CPI中是否或如何计算住房支出部分,国际上并无统一惯例。国际经验也显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自有住房相关费用处理方法上并非一成不变,不同时期的市场条件和政策需求可能导致不同的方法偏好,故处理方法的选择,关键取决于统计部门的政策取向。国际惯例不能成为脱离我国国情的托词。
2.部分医疗保健因素未被纳入 CPI
2007—2008年,我国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并没有受到当时能源紧张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总体维持 2006年以来的平稳态势。然而,我国CPI体系中的“医疗保健”类仍存在一些问题。
表 2 1990—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及占消费支出比重
由表 2可知,十多年来城镇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一直以较快速度增长,2008年的人均支出已为1990年的 30倍。而产生该差异的原因在于 CPI中的医疗保健类支出仅占居民全部医疗保健支出的一部分。换言之,CPI的采价只是针对正规的价格及费用资料调查,而大量非正常的数据却无法获得,因此,还有相当部分的医疗保健支出没有被计入 CPI。如,尽管国家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一再降低药价,但药品生产商却通过更换包装、更改药名等方式,对旧药品重新装潢,再以新药品的名义上市出售,使药品层层加价。此类药品的高价格虽使居民医疗保健支出增加,却无法体现在 CPI中。因此,编制 CPI时应该考虑药品新、旧型号转换时价格的变化。另外,在医疗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部分医务人员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给病人过度检查、增加用药种类、提高用药档次,再加上当今名目繁多的“医疗红包”等,这些都给患者增加了额外的医疗保健支出,而这类支出同样没有被计入 CPI。由此可见,医疗保健支出方面的“黑洞”使得 CPI没有反映出真实的医疗保健支出变化。
3.部分教育支出没有纳入 CPI
目前的 CPI体系中教育支出仅包括学杂费、教材费等常规项目,而高额的择校费、赞助费以及名目繁多的特长班、辅导班、家教等非正常教育类支出却没有体现在 CPI中。国家对常规教育收费一直严格管制,再加上九年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渐普及,使得 CPI中教育类支出的波动不大且呈下降趋势。但这与居民的实际教育支出情况有较大差异。由表 3可知,1990—2004年间城镇居民人均教育支出呈逐年递增趋势且增幅较大。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根本原因就是未将非正常教育支出纳入CPI。教育支出作为家庭支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比重大小将直接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质量。因此,教育支出完全应该而且必须有效地体现在 CPI中。
(二)CPI编制权重设置不合理
CPI编制体系中,权重是衡量其各个类别、每种商品或服务项目重要性的指标,权重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 CPI的科学性与准确性。CPI的商品类构成和权重设置动态更新滞后,没有及时反应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调整。一种不能够反映现实居民生活消费的 CPI编制,不仅会弱化对经济生活的解释力,而且容易导致企业、家庭及政府决策失误。特别是目前中国的 CPI仅是根据 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编制的,它与现在的居民消费结构和模式已经有很大的差别了。虽然国家统计局提出每五年较大幅度调整CPI篮子中的商品和权重,但编制CPI时消费项目权重并没有及时调整,而且重大支出项目相应权重大都被低估,使得 CPI数据存在明显的滞后与失真。
表 3 1990—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教育支出及占消费支出比重
1.食品类权重设置过大
我国的 CPI结构是 20世纪 80年代确定的,当时恩格尔系数在 80%以上。因此,以当时来看,在CPI编制中将食品类所占权重界定在 33%左右是合适的。随着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食品支出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比重在不断降低,20世纪 80年代确定的 33%的食品价格权重已经明显高于如今居民总收入中的食品类消费支出比重。资料显示(见表 4),中国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降幅较大。城镇恩格尔系数从 1990年的54.2%下降到 2008年的 37.9%,下降了 16.3个百分点;农村恩格尔系数从 1990年的 58.8%下降到2008年的 43.7%,下降了 15.1个百分点。由此可知,食品类支出在居民消费总支出中的比重不断下降,粮食价格变动对 CPI的影响力也相应下降。
表 4 城镇、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表 (单位:%)
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CPI中食品类的权重并没有随着恩格尔系数的下降而减小(仍高达34%,这一比例远远高于绝大多数欧美国家)。在这种背景下,CPI很难反映经济运行和城乡居民生活的真实状况。食品类在 CPI中所占权重过高,使得食品价格变化存在一系列负面效应,容易对经济决策和宏观调控产生误导,不利于推进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消解和货币政策的正确实施等。可见,调低 CPI体系中食品类的权重已势在必行。
2.教育、医疗等类别权重设置过低
近几年来,随着房改、医改和教育改革的实施和推进,教育、医疗等项目支出在居民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明显上升,价格上涨程度不容忽视。由表 2可知,1990—2008年城镇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是逐年增加的,医疗保健支出占居民消费的比重由 1990年的2.03%上升到 2008年的 6.99%,增长了近5个百分点。然而,我国医疗保健品的价格指数长期偏低,医疗保健类消费权重仅为 10%,2008年 CPI的八大构成中医疗保健类涨幅仅为 2.9%。这与居民的实际医疗保健支出有较大差异。教育消费方面,由表 3可知,1990—2008年城镇居民教育支出大幅增长,教育支出占居民消费的比重由 1990年的 8.76%上升到 2008年的 12.08%。随着教育支出的日益增加,教育类的权重亟待调整。CPI篮子中各类商品权重的调整往往赶不上消费结构的现实变化,这直接导致了 CPI数据的失真。
(三)现行 CPI编制体系在反映通货膨胀方面的局限性
国际上通常以 CPI为主要指标来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的程度。通货膨胀是指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格水平普遍的、连续的、超过一定幅度的上涨。按国际惯例,当 CPI增幅连续超过 3%时,则意味着发生了通货膨胀;当 CPI增幅连续低于 1%时,则有通货紧缩的风险。
以 CPI计算的通货膨胀率是指自上一年以来的CPI变动的百分比,即:
这种计算方法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是由统计方法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因此,现行CPI体系在反映通货膨胀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未考虑当前商品质量与服务品质的提升与内在价格的联系
日常生活中,很多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品质均不断提高,同时,其价格也有所上涨。但其价格上涨反映的不单为简单的因物价水平上升而造成的价格上涨,通常还包括因其自身品质提高而造成的价格上涨。另外,有时在市场上还会出现商品品质大幅提升,价格却下降的现象。然而,现行 CPI体系没有及时轮换新的质量更高的产品到样本中去,即使编入样本,也只是把新商品与原商品进行了简单替换,并没有体现其真正的质量效用,只是简单地强调了生活费指数的提高,而没有考虑新商品在性能上的改善给消费者带来的实际福利的增加。这样一来,CPI编制体系没有考虑商品与服务品质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物价上涨幅度。
2.未考虑商品与服务价格变化所引起的替代效应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当一个理性消费者习惯性购买的某种商品价格上涨的时候,该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减少购买量或者转而购买其他性能基本相同但价格较为便宜的替代品。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理性消费者没有必要花费更多的钱去购买原有的同等数量的商品。然而,CPI编制体系只能反映原来商品组合的价格变化,而对由于替代效应引起的消费者福利的变化却无能为力。这使得CPI篮子中商品与服务的价格变化水平高于消费者实际选择消费组合的价格变化水平,因此,无法对通货膨胀形成客观的判断。
(四)现行 CPI编制体系不透明
CPI作为衡量整体消费价格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国家制定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在我国,CPI作为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指标,它的形成严重缺乏透明度,不仅 CPI编制信息收集与编制过程不公开和不透明,而且 CPI权数确定也完全不公开和不透明,其科学性和真实性无法监督,易被人操纵,形成偏差。同时,由于 CPI编制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当CPI与居民实际感受不一致时,会造成居民很多认识上的误区。更为严重的是,政府参照这样的数据进行决策,由此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就有可能造成经济行为的扭曲,如 CPI偏低容易导致长期的低利率政策。
五、结论及建议
(一)及时修正 CPI样本
我国的 CPI核算使用的是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选择调查地区、调查单位和代表性商品时主观因素较多,样本的代表性容易受到影响,因此,应尽量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选择调查地区、单位和项目。同时,应建立定期的样本轮换制度,以提高样本代表性。基于改进 CPI样本代表性的考虑,在 CPI编制中项目设置方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一些细项,增加一些重要项目,细化一些项目,使 CPI编制项目设置更为合理,更富代表性。
基于上文 CPI涵盖范围的局限性分析,笔者建议:第一,将购房支出列入居住项。第二,扩大教育类、医疗类在 CPI中的核算范围,尽可能将非正常性医疗和教育支出纳入 CPI编制体系。
(二)及时修正 CPI编制样本权重
我国 CPI权数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动态同步调整,因而暴露出权重设置滞后于现实居民消费结构和模式、滞后于现实经济生活等问题。
根据上文对 CPI权重方面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建议:第一,降低食品在 CPI编制中的权重,并适当精简食品指标项。第二,提高教育类、医疗类以及住房类在 CPI体系中的权重。权重的调整可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 CPI体系,但必须与当前我国居民的实际消费结构和模式相一致。
(三)建立判断通货膨胀或紧缩状况的指标体系
虽然 CPI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城乡居民生活费用支出的动态变化,但在反映总体物价水平的变动幅度方面和宏观调控效果的及时性方面存在明显的功能性局限,对经济波动的反映也较为滞后。因此,必然需要一个由若干价格指标构成的有机体系来最终表达社会物价变化总动态。
目前,在我国宏观形势判断分析中,除需观察CPI变动之外,还应综合考虑和观察其他一些经济指标的变动情况,将当前指标和历史数据结合起来分析。应充分利用一些国际国内已形成的比较完整的价格监控指标形成有机联系的价格指数体系,主要包括 CPI、PPI(生产者价格指数)、GDP平减指数等,互为补充,共同反映总体物价水平的变化。这样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宏观经济形势,预测价格发展趋势,从而作出更加符合实际的政策选择。
(四)分层次进行 CPI编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处于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层次的居民在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质量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差异。面对这种情况,仅仅编制一个宏观性的价格总指数显然已经不能准确地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收入阶层所面临的实际价格水平变化,也不能及时反映物价波动对不同阶层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地域的群体分层次编制价格指数,实行“个性化”统计。
分层次编制价格指数,能准确反映不同群体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因物价上涨所面临的生活压力,从而为政府部门制定和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提供准确依据,使政策的目标和效果更具针对性、合理性。
(五)增加 CPI编制的透明度
我国 CPI编制过程、样本取得、类别权重设置等均不够公开透明,这增加了相关机构和分析人士的研究判断难度,亦不利于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决策。因此,笔者建议政府部门在 CPI编制中做到公正、公开,向社会公布 CPI的编制过程、编制程序、样本取得以及操作中的各个细节,以提高统计流程透明度,完善 CPI编制的监督体制,保障广大民众和科研机构的知情权,从而增加 CPI的权威性,提高 CPI编制的科学性,充分发挥 CPI的功能和作用。
[1] 李明昌.进一步完善物价统计指标体系[J].中国金融,2008(6):25.
[2] 王国刚.CPI中食品类所占权重应该下调[J].中国经贸导刊,2008(5):7-8.
[3] 周清杰.自有住房的双重性质及其费用在 CPI中的处理[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3):21-25.
[4] 刘晓红.应用扫描数据改进 CPI的编制[J].统计研究,2008(7):102-103.
[5]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课题组.关于建立中国核心CPI问题的研究[J].金融研究,2006(2):13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