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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2010-07-13陈晓红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7期
关键词: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山东省

陈晓红

近年来,山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金融服务还不够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一大瓶颈。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统筹城乡金融的重点和难点也在农村。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措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需要积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山东省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宏观评价

1.山东省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面较高。覆盖面是指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状况,包括存款、汇兑、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状况。第一,从贷款的可获得性来分析。截至2008年底,山东省农业人口5860万,按每户4口人计算,农户数为1465万,2008年农业贷款余额为2463.4301亿元,平均每户可获贷款16815元。根据人民银行研究局报告,全国2.2亿农户中,真正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大约是1.2亿户,约有6成的农户贷款得到满足。据此比例估算,山东省真正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大概为879万户,那么每户可获得的贷款为28025元。第二,从存款、汇兑、结算等金融服务方面来分析。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及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邮政储蓄等大大小小几万家金融机构,其所提供的存款和汇兑结算等金融服务,基本上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例如潍坊市的农村信用社除了存贷款业务以外,其它业务品种很多。近几年共设定了五大系列、三十一种信贷产品,这些产品基本涵盖了农村金融需求。

2.农业贷款金融投入高。第一,从总量上看,2008年山东省各金融机构全年农业贷款增加307.49亿元,山东省农业资本投入量水平并不少。第二,从农业贷款占比情况看。山东省农业贷款占GDP的比重,2006年至2008年平均为1.16%。山东省农业贷款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2006年至2008年分别为13.26%、12.41%、10.24%,这与其他国家农业贷款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逐步走低的情况相吻合。这说明农业产出的大幅上升,主要是依靠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业贷款的投资效率越来越高。

从1978—2008年山东省金融机贷款余额及农业贷款余额的增长趋势来看,虽然二者都在增长,但农业贷款增长的速度远远慢于总贷款余额增长的速度(如图1示)。而从农业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看,则呈现波动性(见表1)。1978年,农业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重为10.1%,此后,开始下降,到1982年下降到5.3%,1983年后有所回升,但始终在8%左右之间徘徊,1994年又急剧下降,降到历史最低点4.4%,比1978年下降了5.7个百分点,此后,农业贷款的比重开始平稳回升,到2008年达到12.28%,达到并超过了1978年的水平。农业贷款的波动性,不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

图1 1978—2008年山东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和农业贷款余额变化趋势

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在2008年成立了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聚福源资金互助社。这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基层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主要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等互助性银行业金融业务。截至目前,已有入股社员108名,入股总额69万,累计发放贷款70笔,累计贷款余额达到481万元,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方面已经发挥出积极作用。2008年9月,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作为山东首家村镇银行正式成立。截至2009年10月底,山东省审批设立的45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35.85亿元,其中民营资本近31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86%。其中已开业运营的40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81亿元,其中面向“三农”和小企业贷款近70亿元,占全部贷款的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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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应农村的金融服务创新不断涌现。例如,人行青岛市中支、青岛银监局以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充分利用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确定了21项有特色、有针对性、有借鉴性的农村金融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潍坊农村信用社的信用评定就是在农村,把各家、各户、各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通过信用评定的形式,把其需要金融服务的品种、额度、项目等等进行信用评定。而信用评定的方式则是多种多样。

二、当前山东省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1.山东省农村金融服务与农业发展不相匹配。农产品市场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市场体系,而农村的金融服务业务单一,主要集中在信贷业务上,新兴中间业务在农村没有普及。此外,农业贷款条件也不能满足各种农业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如农业贷款周期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农业贷款品种仅局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缺乏针对农村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贷款,传统按季付息的方式也不符合农业资金秋季集中回流的现实。

2.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主体单一。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城市,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农业发展银行不与个体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90年代初以来农业银行在“减员增效”的呼声中,设置在乡镇及其乡镇以下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服务重点转移到城市地区。在一些地方,农村正规金融的贷款,实际上是农村信用社独家垄断;存款市场则是邮政储蓄和信用社二分天下。例如,惠民县李庄镇的机构信贷主体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三家。2000年以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李庄镇设有支行,之后撤出。

3.资金供给额度偏小。按规定,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对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下,2006年开始,农信社为1000名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产业特色和良好经营效益、亟需扩大规模的农村青年创业者提供“青年创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下,期限为3年,但申请该项贷款的农村青年,必须是该龙头企业的订单农户,并与该企业签订了农产品生产、销售合同,且信誉良好。单个订单农户贷款额度仍然在5万元以下,这与结构调整中农民不断扩大的资金需求不相适应。

4.资金供给期限短期化严重。原本农业生产受动植物自身生产特点的影响,存在周期相对较长的特点,而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纵深发展,现代农业中高效环保,周期长的农产品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周期加长,而农村金融机构则仍然发放以短期为主的农业贷款,不仅无法促进农业生产,反而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产生了抑制作用。如: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这不仅与养殖业、林果业的生产周期不匹配,而且与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及其他非农行业的生产时间也不相吻合,使得农民有时不得不借钱还贷;农业银行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规定额度内的单笔借款期限超过1年时,只有在收回该笔借款本金的50%后,收回的借款本金才能在核定的有效期限内再次循环使用。

5.各涉农金融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差距较大。例如,村镇银行定位是服务“三农”,但准备金缴存比例高于同性质的农村信用社;在营业税、所得税征收方面比照的是商业银行标准,村镇银行的营业税率为5%,而农信社仅为3.3%。另外,财政对农行、农信社发放农业贷款进行贴息,但对村镇银行发放贷款没有明确规定进行贴息,这些都不利于村镇银行的生存与发展。

三、山东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对策与建议

1.在自愿基础上大力鼓励和发展各种农村(民)金融合作组织和协会。如世界最大农业国美国早在1986年就拥有农业供销合作社和有关服务合作社4799家,每6位农场主中就有5位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获得各种经济服务。欧洲最大农业国法国的73万个农场中,绝大多数农场主都参加了产前、产后领域的合作组织;德国所有的农户都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日本村村都有农民组织,户户参加农民组织。成立包括民间金融组织在内的各种农民经济组织(协会)可以使得农民通过自己的组织(协会)去争取贷款,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分散的农户缺乏贷款抵押品、以往贷款资信历史记录缺乏等缺陷,同时也可以极大地提高农户在争取贷款过程中面对金融机构的谈判能力;相对于分散的农户而言,农民组织(协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可以起到汇总农民意见,与有关政策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的功能,而且能够把政府政策信息及时有效地向农户传递,从而起到降低政策执行成本,维护农村政治、经济稳定的作用。

2.根据不同特点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主体进行细分,建造更有针对性的创新性服务体系。对农村大型企业,重点在于扩大金融服务(包括数量和品种),积极创新和推广各类现代金融工具,实现农村金融创新与农业产业化互动;对农村中小型企业重点在于满足其融资需求。对富裕农户,重点在于提供现代金融服务,健全农村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对贫困农户,重点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贷款需求,开展小额信贷。同时,建立健全农民和企业征信档案,完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的信用平台。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个人和企业停止提供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严惩失信者。

3.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征信体系,尽快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继续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个体户评选,通过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意识。要加强企业及个人信用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对破坏金融生态的行为予以制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诚信意识。

4.政府适当介入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的环境。农村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借贷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放款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如果仅仅靠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生长出一个农村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因此,有必要采取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等措施。例如,对办理蔬菜大棚、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的申请人,相关部门优先核发、减免大棚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农民发展生产、创业办经济实体,并符合蔬菜大棚、农村住房和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借款条件的,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幅度内实行优惠;对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奖励;金融机构开展蔬菜大棚、农村住房、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借款业务,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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