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而精:谈婴幼儿食品新标准
2010-06-27雪灵
■ 雪灵
专家表示,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修订既要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
婴幼儿的食品安全问题牵动着无数爸爸妈妈的心。据了解,在这次的乳品安全标准清理过程中,对婴幼儿食品标准也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有的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
山西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弓耀忠表示,新的婴幼儿食品标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而作为消费者,则对这4个新标准的一些情况不甚了解。下面本刊就将其主要内容分别进行放大,同时请专家予以细致解答。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
标准放大镜
指0~12月龄的人。
包含两种: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两种都是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个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专家点拨
本刊:总的来说,您认为这几个新的婴幼儿食品标准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地方,与原来的标准相比进步在哪里?
弓耀忠:新标准突出了标准的安全指标。对于婴幼儿食品来说,首先要保证婴幼儿对三大营养素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要求,其次是维生素和矿物质,最后才是其他相关指标。与原标准相比,绝大多数指标均有了最小值、最大值的限制。
本刊:我们注意到,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原料要求中指出不应添加3种特殊物质,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弓耀忠:“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是因为谷蛋白是谷类中的一种蛋白质,婴儿配方食品中若添加谷蛋白,对于过敏性肠病患者的婴儿来说,会因免疫的异常作用使肠粘膜受到损害,因而造成膳食中营养素消化和吸收不良;“不应使用氢化油脂”是因为氢化油脂又称反式脂肪酸、起酥油、人造奶油,可造成人体血管硬化和堵塞。其在美国已被禁用,而在我国制作饼干、面包、蛋糕中仍大量使用。所以在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应该添加;“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是因为辐照灭菌主要是使用钴60所产生的高能射线对食品进行加工处理,在能量的传递和转移过程中,产生强大的理化效应和生物效应,从而达到杀虫、抑菌、保持营养品质及风味和延长货架期的目的。但辐照会改变部分原料的营养价值,不利于婴儿获取营养。
本刊:为什么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允许添加果糖?
弓耀忠:对于一些果糖不耐受性先天代谢异常性疾病的婴儿来说,添加果糖会导致婴儿肝肾综合症。
本刊:标签规定“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为什么要做此特别说明呢?
弓耀忠:6个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幼儿,光吃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正常的代谢需要,需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这一点也是家长应该注意的。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
标准放大镜
较大婴儿指6~12月龄的人;幼儿指12~36月龄的人。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杂质度:粉状产品的杂质度小于等于12 mg/kg,液态产品的杂质度小于等于2 mg/kg。(注: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铅≤0.15 mg/kg;硝酸盐≤100 mg/kg;亚硝酸盐≤2 mg/kg。(注:硝酸盐限量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亚硝酸盐限量仅适用于乳基产品。)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可以使用食品级或纯度大于等于99.9%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专家点拨
本刊:《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与《婴儿配方食品》相比,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哪些指标有所改变?
弓耀忠:大致有4个方面。《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没有对碳水化合物加以限量,因为碳水化合物很容易从辅助食品中获得;取消了对果糖的限制;硒由矿物质指标,划为可选择性成分指标;微生物限量取消了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阪崎肠杆菌两项指标。
本刊:如果铅、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污染物含量超标,分别会引起怎样的危害?
弓耀忠:铅是重金属物,不应存于体内,亦不应从血液中测出。铅中毒会使人体的生化和生理功能发生障碍,以神经系统肾脏造血系统和血管等方面改变最为显著。硝酸盐在体内会部分转化为亚硝酸盐,亚硝酸盐超标,容易引起食物中毒,会伴有头晕、恶心、呕吐、腹泻、心率加快、烦躁不安等症状。
本刊:标准中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具体来讲是如何规定的?
弓耀忠:这个比较复杂。凡是GB2760和GB14880规定可以加入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必须按照种类和限量添加,不得随意扩大添加类别和限量。
本刊:包装中说可以使用食品级货纯度≥99.9%的二氧化碳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这是为什么?
弓耀忠:将二氧化碳原料经过净化、提纯等工序,可以使之纯度≥99.9%,可应用于食品包装。而氮气作为理想的惰性气体,在食品包装中有特有的功效:其不与食品起化学反应,且不被食品吸收,能减少包装内的含氧量,极大地抑制细菌、霉菌等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减缓食品的氧化变质及腐变,从而使食品保鲜。充氮包装食品还能很好地防止食品的挤压破碎、食品粘结或缩成一团,保持食品的几何形状、干、脆、色、香味等优点。在氮气应用时必须重视其的纯度与质量。通过膜分离或变压吸附方式从压缩空气中将其分离出氮气纯度可达99.9%以上。越纯的二氧化碳和氮气越接近食品级,越是安全的。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 10769-2010
标准放大镜
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 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第1类: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第2类: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第3类: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第4类: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标签中应按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分类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对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专家点拨
本刊:该标准中明确指出,“如果在产品中添加碳水化合物(包括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或蜂蜜),碳水化合物添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请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可以添加果糖吗?
弓耀忠:6月龄以上的婴儿对果糖就不太禁忌了,其抵抗力会有所增强,但是有上限的。标准中对此就有明确规定。
本刊:该标准的其他指标中规定:不溶性膳食纤维≤5.0%。请问不溶性膳食纤维是什么?
弓耀忠:不溶性膳食纤维主要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和木质素等。不溶性能吸收水分,软化粪便,以刺激肠的蠕动,加速排便,以减少粪便中有害物质与肠道接触的时间,但是由于它的不溶性,在食品行业中使用与功能均受到一定控制。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GB 10770-2010
标准放大镜
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
第1类:泥(糊)状罐装食品:吞咽前不需咀嚼的泥(糊)状婴幼儿罐装食品。
第2类:颗粒状罐装食品:含有5 mm以下的碎块,颗粒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食品。
第3类:汁类罐装食品: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食品。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的物质;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去掉骨、鳞、刺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对植物来源的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水果、蔬菜类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香辛料。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专家点拨
本刊:该标准原料要求:“不应使用香辛料”,这是为什么?
弓耀忠:香辛料是利用植物的种子、花蕾、叶茎、根块等,或其提取物加工而成。具有刺激性香味,赋予食物以风味,可增进食欲,具有帮助消化和吸收的作用。但是香辛料对婴幼儿刺激作用是很明显的,会妨碍婴幼儿感受食物本身的味道,而且会损害孩子的健康。为避免引起婴幼儿出现厌食、偏食、咳喘等不良症状,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不应使用香辛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