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例精神残疾 15年后重新评定结果分析
2010-06-15李方敏
李方敏
温州市鹿城区 1993年由作者本人负责评定并已领取精神病残疾证的 509例,其中 293例患者的残疾评定结果分析,已在四川精神卫生杂志等报道[1-2]。2008年因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作者又对原来资料保存完整的 293例残疾人进行重新评定,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由残联发通知,街道或乡镇居委会(村)协助联系,293例中因各种原因联系不上的有 5例(1.79%),死亡 9例(3.22%),本次接受残疾等级重新评定的有 279例为研究对象。基本概况:279例中男 160例(57.34%),女 119例(42.65%)。年龄 32~ 83岁,平均年龄 49.17± 3.7岁 ,其中 60岁以上 39例 (13.97%)。居于城市 120例(43.01%),乡镇 96例(34.40%),农村 63例 (22.58%)。目前病情:稳定期 84例(30.10%),波动期 57例(20.43%),慢性残留期 138例 (49.46%),现在伴发其他躯体疾病者 ,如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肺结核等共 99例(35.48%),其中伴一种病 66例(23.65%),伴二种病以上者 33例(11.82%)。家属要求给病人托管的 177例 (63.44%)。目前医疗费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 99例(35.48%),政府补助 50例(17.92%),全部自费 84例(30.10%),医疗保险 29例 (10.39%),其他 17例(6.09%)。目前看护人:父母 171例 (61.29%),配偶 71例 (25.44%),子女 25例(8.96%),兄弟姐妹 9例(3.22%),亲戚 3例(1.07%),无单位同事或社区干部看护者。
1.2 方法 评定前要求家属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及《精神病人疾病信息登记表》,然后根据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标准和检查方法,并结合“先定病,后评残”的原则进行重新评定。
1.3 统计处理 统计学方法采用i2检验。
2 结 果
2.1 两次评定疾病诊断比较 293例本次评定已有 4例伴发身体疾病死亡,5例自然死亡,5例联系不上。其中还有 2例原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更改诊断为心境障碍,见表 1。
表 1 两次评定疾病诊断比较[n(%)]
2.2 两次评定残疾等级比较 本次其中有 2例心境障碍,1例癫痫伴精神障碍,2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共 5例(1.79%)残疾等级降级,也有 27例(9.67%)残疾等级无变化,而绝大多数是残疾程度加重。两次评定等级变化差异有统计学意义(i2=140.14,P< 0.01),见表 2。
表 2 两次评定残疾等级比较[n(%)]
3 讨 论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的保障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在 2008年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本文内容是借此机会,对 15年前由作者评定过的 293例精神病残疾人进行重新评定换证,由于各种原因接受残疾评定的只有 279例。本组资料表明,精神病残疾人以男性多见(57.34%),符合国内的以往报道[2]。 15年后精神病残疾人的死亡率为 3.22%,两次残疾人评定疾病诊断的误诊率为 0.71%。有 35.48%的精神病残疾人伴发 1种以上的其他躯体性疾病,提示对精神病残疾人还应重视躯体疾病的防治。
表 2显示,从两次评定的残疾程度看,1993年轻度精神病残疾者占半数,本次仅占 6.81%,而重度和极重度残疾1993年仅占三分之一,本次占 74.54%,两次评定等级变化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说明残疾程度逐年加重,精神残疾康复率不高。提示一方面要加强通过医学的、心理的、社会的、教育的及职业的等各种有效的综合康复措施,限制、减少或延缓个体精神残疾的程度,培养训练出具有代偿性的生活与工作技能,尽最大可能使残疾者的生活和工作得到重新安置,简单的说是重视“缓残”和“补残”工作。而另一方面,从本组资料作者认为,我国的精神病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应设立初评和重新评定,时间 5~ 10年。初评是指精神病患者病程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从而影响其社会交往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需要进行残疾评定。初评的结论有以下几种情况,即评出完全、大部分、部分及小部分丧失社会功能,以及评出残疾等级或不能评残疾。重新评定,是指经过初次评定无论是否评定上残疾等级,但由于病情的进行性加重,或因使用各种治疗康复措施使原病情逐渐恢复,使原来暂时丧失的社会功能有了好的转机,需要进行重新残疾等级评定。其结果有可能是升级、降级或取消等级。重新评定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有关政策。
从现行的精神病残疾评定标准看,仅是框架性质,因此作者认为,做好精神病残疾人评定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应明确哪几种精神病会造成社会功能的损害;其二从不同的疾病特点来考虑;其三应区别同一疾病的不同类型来考虑社会功能损害程度;其四建议精神病残疾等级评定结合“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等级评定标准[3],因劳动能力的损害是精神病患者社会功能活动的损害之一。这样综合起来评定,就增加了评定工作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1]李方敏,张广岐.293例精神病残疾评定结果分析 [J].四川精神卫生,1996,8(1):37-38
[2]李方敏.温州精神卫生现状与临床探讨 [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120-125
[3]李方敏.精神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 [M].杭州:西泠印社出版社,2005: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