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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国家设备管理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2010-06-11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肖永刚

中国设备工程 2010年7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设备活动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肖永刚

从企业设备管理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联系上,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化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设备管理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作了分析和阐述。

肖永刚,从事设备维护和设备管理工作30年,致力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的研究与实施应用。参与创立并组织实施的武钢星级设备管理标准化体系,获得1999年国家冶金工业局现代化成果二等奖,获得2009年中国设备管理成果评估卓越贡献奖。参与创立并组织推进武钢关键设备 “万点受控工程”,2008年完成武钢关键设备 “万点受控”工程扩展与应用重大技术专项研究。还获得第二、第三届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工作者。

1987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虽然这部国家法规性文件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出台,还带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但从它对整体国民经济所发挥的作用和效力看,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为企业在设备规划、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改造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一生管理上,开展有序、科学的设备管理活动起到了引导、约束和规范作用,不仅有力地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 《条例》 由于受到历史局限性,已经不能够适应和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所有制体制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需要在传承的基础上为它赋予新的内涵,以确保其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进程中继续发挥保障作用。

一、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设备管理活动立法的基本状况分析

设备这一庞大的生产资料和社会资源渗透了我国广阔的市场经营组织和经济领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这一物质技术的支持和作用。

1.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设备管理活动立法的客观现实性

对企业设备管理活动进行立法,不仅关系到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细胞单元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更关系到营造国民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秩序。就现代经济的发展而言,企业的安全、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利用和节约资源等,都贯穿于企业设备管理从设备规划、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检修、改造直至报废等各管理环节和要素,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活动都可能涉及到国家的发展战略和社会稳定等社会公共利益。从设备的前期管理看,一些不规范的规划设计、制造,以及一些假冒伪劣设备和零部件一旦进入企业生产领域,就意味着给企业注入了“输入性隐患”。从设备的后期管理看,可能因为企业管理不善、维修资金投入不足,造成设备欠修、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形成“管理性隐患”,也会对设备安全运行和财产造成损失。轻者所产生的影响可能只是局部性的,但重者就可能会向社会扩散,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威胁。

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设备管理活动立法的方向目标性

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范畴的企业设备管理活动实施法治化管理,是客观发展的需要,应该说对其立法是必需和必要的,与干扰企业自主经营权不能等同视之。毋须置疑,任何有效的管理都应当向“源头”管制延伸,“正本清源”是实施法治化管理的本质要求,“亡羊补牢”只能是一种补救过错的权宜之计。企业设备管理活动的法治化管理,就是要向“源头”管理渗透,就是要将“注重治标”向“标本兼治”的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法律空缺和漏洞,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和危害。因此,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对企业设备管理活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输入性隐患”和“管理性隐患”加以约束和规范,必将有力地提高企业设备管理水平、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在质量。

二、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设备管理活动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从企业设备管理活动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度可以看出,在设备规划、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等前期管理以及运行维护、检修改造直至报废等后期管理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中,企业生产经营者和管理者所承担的设备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减排等社会责任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就涉及对企业设备管理所承担的公共利益等社会责任进行立法,必将有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这一立法的基础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备本质安全必须有国家法律作保障

就狭义的设备管理而言,通常人们都把这一管理当作是企业行为,这是十分片面的。从广义角度去认识,设备管理不仅仅是企业行为,如果因设备管理不善,危及到了国家、集体财产、人民生命、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安全,就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首先,从设备本质安全的角度讲,就是要从规划、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等源头即前期管理开始,对这一过程可能潜埋的安全缺陷和隐患所造成影响公共利益的危害行为,提出可追溯性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次,从运行维护、检修改造直至报废等设备后期管理看,企业因设备各阶段所存在的管理不善、赎职或失职所产生的危害,都可能从对企业内部的影响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扩散。譬如近几年我国一些钢铁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以及一些煤矿企业所发生的骇人听闻的矿难事故,有相当一部分的安全措施不落实,实质上直接反映出设备技术保障措施、设备管理措施和设备管理责任的不落实。再如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海上采油平台爆炸事故,可能是操作原因,也可能是设备原因或管理原因,但爆炸后所产生的大量原油泄漏对公共海洋造成的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是难以估量的。这些看似企业的问题,最终都成了危害公共利益的社会问题。因此,要保证设备本质安全,就必须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对企业设备一生管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活动,提出严格的法律责任管理规范要求。

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备节能减排必须有国家法律作保障

节能减排是我国国民经济安全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经过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资产成数倍乃至几十倍增长,资产规模和数量极其庞大,因此对设备本质节能减排和设备管理节能减排来说,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我国实现可持续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是从设备规划开始,就必须切实把设备这一生产技术基础的节能减排问题解决好。要从法律体系上对设计部门、制造部门和生产部门的行为进行引导、约束和规范。节能减排不仅涉及到设计链和制造链的技术引用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生产经营管理链的管理行为规范问题,应该从这两方面进行有效统筹。譬如在通常情况下,要打破设备及其零部件设计与制造非标准化的“虚拟技术壁垒”垄断,从法律角度上加强对设计制造标准化、规范化的引导、责任约束和科学规范,增强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互换性,减少社会资源的沉积和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以达到节约能源和节约资源的目的。这是在现实情况下仅仅依靠企业自律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二是当设备进入企业生产环节之后,企业对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以及改造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也会对设备节能减排产生重要影响。如设备空负荷运行、设备事故和故障、设备“跑、冒、滴、漏”以及环保设备低效率运行、排放超标甚至停滞待工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设备节能减排水平和效率水平的发挥。因此,通过立法对企业的设备管理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非常必要。只有通过设备管理法规体系的建设,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设备管理活动作出强制性规定,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和效果。

3.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备管理活动必须有国家法律作保证

在我国现实经济运行中,有相当一部分设备管理活动不仅是企业自身行为,同时可能因管理不善,同样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频发、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止(包括粉尘、废气排放、放射源控制与管理等) 以及高耗能设备的使用,都会对社会稳定、社会环境和社会资源带来直接影响和危害。事实上,在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利益最大化的今天,有一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已经违背了科学管理的原则,有的甚至违背了最基本的经营道德底线,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蔑视设备安全措施、节能减排措施的资金投入已经开始成为影响和动摇社会稳定和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备维修投资强度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逐下被大大削弱,设备带病作业、压缩检修工期、减少检修频次等现象开始显露,已经严重影响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节能减排。如果不从法律体系上对此加以引导、约束和规范,可能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将会付出巨大代价。关于管理的问题还可以引深到企业设备管理活动以外的话题,如目前我国钢铁、水泥和多晶硅等行业所出现的严重产能过剩,不能只用企业自主经营行为的标准来评价和考量,实际上正因为在法律体系上所出现的松懈和漏洞,结果造成了在追逐利益下的盲目扩张,带来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并对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使高速增长的经济运行质量大打折扣。因此,设备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载体,应从法律体系上强化对企业设备管理活动的引导、约束和规范。

综上所述, 《条例》 是企业实施科学生产经营、科学设备管理和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和基础,是引导、约束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行为准则。因此,加快健全和完善符合社会市场化运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设备管理法律体系势在必行。这一法律体系的建立,必将对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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