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热解毒法治疗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的疗效观察
2010-06-09黄承吨
黄承吨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医院急诊内科(526400)
慢性支气管炎临床上分急性发作期、慢性迁延期和临床缓解期。急性发作期主要为气管、支气管病毒或细菌感染,发作时多合并病毒感染,急性发作时多给以广谱抗生素治疗为主。因反复发作,患者易产生耐药性,致抗生素治疗逐渐不敏感,并使致病原微生物的耐药菌株不断增加,易继发霉菌感染,机体免疫力下降容易反复发作,后期多有肺结构的重构,若病情迁延,会发展为肺气肿、肺心病,对人体健康影响很大,加大治疗难度,使治疗时间延长,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和痛苦。
从临床上看,慢性支气管炎大多数患者均有咯吐黄稠脓痰、恶寒、发热、头痛、身痛等痰热壅肺、外感风热之象,因此风热邪毒是其的主要病因。根据治病求本的原则,清热解毒、化痰止咳是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期的治疗原则[1]。
本研究采用清热解毒代表药物热毒宁注射液作为观察对象,热毒宁注射液是具有清热、疏风、解毒的现代中药注射液,现将研究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来源于怀集县人民医院门诊及病房的60例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患者,诊断均符合第10版《实用内科学》诊断标准,随机分为清热解毒组30例,对照组30例;其中清热解毒组男性17例、女性13例,平均年龄57.4岁;对照组男性15例、女性15例,平均年龄58.2岁;两组患者年龄、性别、症状、体征及急性病程等方面差异不显著,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两组均按照常规抗感染、平喘、祛痰治疗;治疗组在此基础上加用热毒宁注射液(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疗,20mL热毒宁注射液加入生理盐水250mL稀释,静脉滴注,滴速控制在40~60滴/min,1次/d,疗程均为14d。
1.3 试验指标
试验过程中对患者的症状、体征变化,血、尿、粪常规及肝肾功能、心电图、胸透或胸片等检查,并记录各种不良反应发生。
1.4 统计学处理
2 结 果
2.1 疗效标准
参照《中华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的疗效判断标准[2]。将治疗效果分为3等级分别为:①完全缓解:无咳嗽、咳痰,不发热,两肺听诊无ā音,复查胸片及白细胞计数为改善或恢复正常;②有效:偶有咳嗽、咳痰,不发热,两肺听诊可闻及少许ā音;③无效:症状和体征无改善或恶化者。
2.2 临床疗效
清热解毒组总有效率为96.7%,而对照组为83.3%,清热解毒组疗效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3 不良反应
两组治疗过程中血、尿、粪常规及肝肾功能、心电图均无明显特别变化,亦未见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发生。
3 讨 论
中草药清热解毒是通过抗病原微生物达到清热解毒、消除炎症的目的。提高肌体免疫功能,调节肌体功能活动,该类中药具有广泛和综合性的药理作用,临床有很广泛的应用潜力[3]。热毒宁为中医经典名方,应用中药提取分离,研制成的纯中药制剂。药物组成有金银花、青蒿、栀子花等,具有清热解毒的作用,可疏散外邪、苦寒清肺、清心泻火。现代药理研究证实,热毒宁可提高巨噬细胞的吞噬能力,增强细胞内杀菌能力[4],能对抗多种病毒,包括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鼻病毒、H1N1流感病毒等,是一个广谱抗病毒药物[5]。热毒宁还具有较好的抗炎作用[6],能抑制内毒素诱导的急性肺损伤(acute lung injury,ALI)兔血和支气管肺泡灌洗液(bronchoalveolar lavage fluid,BALF)中的致炎因子含量较对照组显著升高,肺通透指数升高,磷脂酰胆碱(PC)下降,磷脂酰乙醇胺(PE)增加(均P<0.05)。BALF中多形核白细胞(PMN)成活比例增加,凋亡延迟,呼吸爆发明显增强,从而抑制ALI的发生与发展,对ALI有一定的治疗作用。
表1 两组疗效比较[例(%)]
本研究的临床观察表明,热毒宁注射液治疗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期总有效率高,快速缓解症状,在应用过程中,未见不良反应发生。因此,清热解毒法可以在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期推广使用。
[1]于天耀.分阶段治疗慢性支气管炎92例疗效观察[J].实用中医内科杂志,2008,22(1):24-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
[3]徐志雄.清热解毒药临证应用辨识[J].实用中医内科杂志,2007,21(9):94-95.
[4]王本样.现代中药药理学[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72.
[5]冯旰珠.热毒宁抗呼吸道合胞病毒(RSV,Long株)作用体外实验研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27(9):1009-1012.
[6]刘红菊,张建初,张劲农等.热毒宁注射液对兔急性肺损伤的防治作用[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2008,37(5):6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