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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社会中的公民成长

2010-06-04张莉莉

改革与开放 2010年6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意识

摘要:网络社会成为推动公民成长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它激发了人们对公共生活的关切,推动了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了公民实践的新平台。在此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推动公民成长,必须对影响网络公民社会建设的消极因素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因素包括:网络匿名性特征增加了权利诉求的甄别难度并容易诱发权利膨胀;权力的自负对公民权利表达的限制;不可忽视的商业化力量的侵蚀。

Abstract: The network society becomes impels the noticeable strength which the citizen grows, it stimulated the people to the public life concern, promoted the cultivation which the citizen realizes, has provided the new platform which the citizen practices. Under this background, to further impel the citizen to grow, must to affect the negative factor which the network citizen society constructs to bring to the enough attention, these factors include: The network anonymous characteristic increased the right demand distinctive difficulty and easy to induce the right inflation; Authority being proud to rights of citizens expression limit; Noticeable commercialization strength corrosion.

关键词:网络社会公民成长

Key word: Network society Citizen growth

作者简介:张莉莉,(1977年3月——)女,籍贯陕西旬阳,现系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2006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民教育、思想政治教育。

如今信息科技日新月异地发生着变化,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人们通过网页论坛、博客日志等媒介共享信息、互动交流,在享受着它们给工作、生活带来的便捷的同时,自身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也或多或少地产生变化,期间,公民意识日益增强,公民行动越来越多,网络社会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公民成长。

一、网络社会推动公民成长的表现

培育公民、推动公民成长是政治社会化的重要目标之一。长期以来,政治社会化的途径往往依赖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的教育来实现,随着网络社会结构形态力量的不断壮大,它开始成为推动公民成长的重要力量之一。

公民是指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网络社会中对公民成长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网络社会激发了人们对公共生活的关切。作为公民,他的权利和义务是高度统一的,其中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便是两者统一的集中体现。从历史传统上看,我国的社会文化结构呈现一种“差序结构”(费孝通语),个人依血缘、亲缘关系的远近,义务及态度的不同渐次淡漠,因此其参与公共生活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网络社会的到来,使社会的交往关系出现了巨大变化,人们可以不受地域、年龄、社会角色等方面的限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可以说,网络社会为公民的塑造塑造和成长创造了环境与条件,此时“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不再是传统社会文人士大夫的专利,而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二,网络社会推动了公民意识的培育。一般而言,公民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对公民资格及其价值的体认,其核心内容是对国家主体地位的确认、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认同[1]。公民意识大体包括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等方面。在自主意识方面,网络社会是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自愿形成的,每个成员均可以在此进行真实的意见表达;在平等意识方面,网络的普及使原来越多的人能够快速及时地掌握咨询,平等地共享信息资源、进行交流互动;在责任意识方面,网络社会以形成社会舆论,提供相关信息、引导舆论等方式增强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三,网络社会提供了公民实践的新平台。网络日益成为社会监督和公共政策参与的重要力量。人们在接受大量网络咨询的同时,开始日益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在获得更多知情权的情况下,开始通过网络媒介行使社会监督和参与公共政策等权利。政府也更加重视这一力量,从每年总理与网民的在线交流到云南政府邀请网民参与“躲猫猫”事件真相调查;从公共政策征询网民意见到网民主动发起政策议程,网络使得普通公民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监督公权力更为方便有效,网络成为公民与国家互动的重要平台。

因此可以说,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不过,要使网络更加有效地培育公民,推动公民成长,必须高度关注网络社会的一些不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它们对网络公民社会发展造成的消解与腐蚀。

二、网络社会中公民成长的制约因素

作为科技力量,网络的影响是双向的,它在带来工作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弱点,其中部分被不断强化,成为推动公民成长的制约因素。因此,在利用网络推动公民成长的同时,也应正视这些制约因素。

第一,网络匿名性特征增加了权利诉求的甄别难度并容易诱发权利膨胀。网络社会的重要特征便在于它的虚拟性,人们在网络交往中往往以匿名的形式进行。这样的方式具有其优势,它使网络行动具有明确的选择性和自主性,并促成为个体在网络行动中的多种可能,个体可以“虚拟角色”形成多元化的网络社会[2]。不过,这种匿名性特征的消极影响也不应忽视。网络的匿名性使得权利表达缺乏应有的约束保障机制,人们往往在关注于自身权利表达的同时,造成了对他者和社会的损害,例如,近几年“人肉搜索”大行其道,这种自身权利的过度表达往往成为了一种“网络暴力”,践踏当事人的隐私权,因此难言是公民行动。因此,网络虚假信息的和网民权利的无约束、非理性张扬,成为公民成长的不和谐因素。

第二,权力的自负对公民权利表达的限制。正如托马斯所言:“公民参与是信息时代政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政府和公共管理者必须面对的环境和情形……公民参与必然深度地影响甚至改变公共管理者制定政策和从事管理的方式。”[3](P36在公民网络表达的意愿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公共管理者能否顺应这一意愿,创造渠道更好地与公民互动,接纳公民的意见和意见显得非常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意识到这一问题,公共管理者的权力自负观念仍然存在,制约网络公民的合理表达,使公民实践或多或少地蒙受阴影。例如,2009年春,上海青年王帅发帖曝光老家河南灵宝非法征地,河南灵宝警方跨省追捕上海的发帖者,虽然事后纠正了这一做法,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反映问题”。可见,公民权利倘若缺乏有效的保障,公民成长的步伐是缓慢而沉重的。

三、公民成长制约因素的化解

因此,既要看到网络社会对公民成长的推动作用,也要正视上述制约因素。积极采取措施,化解这些制约因素,更大程度地推动公民成长。

首先,通过法律规范网络活动的秩序,为其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加强互联网立法,弥补一些网络行为的法律空白点,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利用网络满足个人之利、谋取一己之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减少和杜绝网络诈骗、网络造谣等现象的出现。通过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可以使人们明确,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他们的行为也是具有严格的行为边界和底线的。跨越边界底线的不良行为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其次,强化主体自律,使其自觉地为网络伦理建设贡献力量。网络社会的公民成长根本需要内化为每一个网络社会参与主体的道德准则和行为习惯。在道德准则的指导下,每一个参与主体在网络社会个体培养行为习惯时,应不断地反省检查自己,在网络社会交往实践中不断地进行自我监督、自我调节、自我批评,防微杜渐,逐渐养成良好的网络道德习惯[4]。在此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互动、评价的功能与作用,使个体通过获得他者的积极认可或评价从而明确自律的重要性,将这一体验内化为促使其更加注重自律的激励机制。需要补充的是,在个体自律的基础上,网络社会也应适時制定切实可行的网络伦理规范,通过标准的建立,帮助个体修正自己的不当行为,从而影响人们的网络行为方式,使网络社会更大程度上成为公民成长的推动力量。

参考文献:

[1] 陈秀娟. 公民教育 公民社会培育 善治的当代诉求[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2] 张再云、魏刚. 网络匿名性问题初探[J].中国青年研究,2003,(12)

[3] 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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