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问题
2010-06-04王彦
王 彦
摘要: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产品,在目前金融监管严格的体制下,由于各种原因而缺乏有效监管,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有效政府监管的研究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金融衍生产品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开始探讨,分析金融衍生产品政府监管问题的原因所在,同时对我国可以采取的金融衍生产品政府监管措施进行了分析。
Abstract: The finance derivative product takes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one product, under the presen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trict system, lacks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as a result of each kind of reason, carries on the effectiv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to the finance derivative product the research to have the profound theory and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finance derivative product government supervision's necessity to discuss, the analysis finance derivative product government supervision question's reason is, simultaneously the finance derivative product government monitoring measure which may adopt to our country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关键词: 政府监管 金融衍生产品
Key wor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Finance derivative product
作者简介:王彦(1978—),女,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理论研究。
金融业的兴衰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整个经济体系的兴衰。由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外部性,因此发达的金融业对于宏观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2007年初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显示了现代金融市场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充分体现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而金融产品中近年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更是使政府对其的监管无所适从,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公众的利益,政府对于金融衍生产品这种典型金融创新的管制就显得更加必要。
一、金融衍生产品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对于金融的政府监管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转折发生于20世纪的70年代,而发挥推动作用的是金融创新的力量。金融创新简单看来是追逐利益的驱动,深层次看却是政府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阻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创新要逃避、突破政府监管,给政府监管带来新的挑战,迫使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必须及时应对,否则就要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得发展为代价换取严格管制下的表面稳定,或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督促金融监管做出符合经济发展需求的调整。而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将金融创新发挥到新的水平,也将政府监管如何来建立和完善对全面市场风险的管理机制提到了新的高度。
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不论在规模上还是品种上都得到了迅猛地发展,被认为是一个完整的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益成分。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初衷虽然是为了满足交易者规避风险、投资融资的需要,但是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不需要大量资金,只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具有极大的杠杆效应,所以也不能排除一些风险偏好者利用它来投机获利。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通常存在一些不确定性,轻则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重则会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甚至整个金融秩序的破坏。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全球蔓延,全球金融系统正面临自1929年以來的最大危机,而对于导致、放大和扩散此次金融危机的主要途径,国内外众多学者都将矛头直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原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表示,“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应该说都是金融衍生产品惹的祸。”2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尹龙表示,任何国家的金融行业都不应该忽视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否则就会丧失本国货币的定价权,中国目前应加快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3不能不说这场金融危机,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金融衍生产品本质、金融衍生产品政府监管等问题的深思。我国正处于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初始阶段.深刻认识金融衍生产品的本质,积极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健康发展,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政府监管,对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最大保护公众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复杂繁多,由于其是基于多类金融资产和基础金融交易衍生而成,必然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及国际法律冲突问题,而各国及国际上对此类交易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又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通过政府的监管措施,可以协调国家和社会各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框架,澄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明确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政府监管的制度结构。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迅速发展以及其特有的复杂性,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亦日益复杂,比起传统金融业务来,根据衍生产品的利用目的及利用的规模建立起规范的风险管理体制就尤为重要。政府需要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建立起规范的风险管理体制,明文规定处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原则和程序,保证从事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能够有章可循;明确规定基本的检查项目,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辅之以积极的激励措施,以确保有关金融机构审慎地评估和防范风险。金融机构和主体在金融交易、竞争和经营中存在的显著的规模经济、信息不对称、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和内部性,加上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结构日益复杂,要掌握整个交易风险愈来愈困难。而且任何市场都不是完善的,由于金融市场自身的特性,单靠市场机制是不可能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率的。而从政府的角度,在发展完善金融市场的同时,亦要考虑社会因素,保护广大社会投机者的利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作为金融机构的一个重用项目,其风险自然就直接地体现为金融机构整体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复杂性、金融机构在此项业务上经营管理的相对薄弱以及外部监管部门相关监管措施的缺乏等因素使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无法得到较好控制。而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政府所要做的就是要规范和引导,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环境,消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本身具有的导致其“失灵”的诸多因素。
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信息在交易双方显示出了分布的不均衡性。金融交易的风险源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信息是预测未来必不可少的最基本要素,在理性决策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金融市场参与者要获得信息通常需付出很大的成本,并且信息在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直接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影响了市场的有效运作。信息不对称使得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了解不充分,因而影响作出正确选择,导致了金融交易的风险进而造成金融市场的系统不稳定;不完全信息导致了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对借款者(或金融机构、企业)的审查不足,提高了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交易损失的可能性:不具有充足的信息,市场参与者就不能较好地了解金融交易的风险和风险定价的合理性,因此,市场的可参与程度下降,不完全信息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量;道德风险是在交易发生以后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道德风险降低了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水平。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息,从而弱化阻碍证券市场有效运作的问题,政府的管制是必要的。
二、金融衍生产品政府监管问题的原因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决定了其政府监管所必然面对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金融衍生产品自身迅速发展本身就造成了政府监管的被动性。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每有新的产品出现,政府监管当局都是需要较长的反应时间。鉴于此,各国的政府监管当局只能追认衍生产品的创新既成事实,然后修改制定法规、条例或是直接给以前的法律更加广泛的解释,这样的结果就是让政府的金融监管效果更加趋向弱化。
2、金融衍生产品的层层创新使得中央银行难以贯彻其货币供应量的控制政策。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都归于银行的表外业务,这就使中央银行为了宏观调控、监管所制定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所影响的范围缩小,自然就削弱了政府监管的控制基础。另外,金融衍生产品使融资证券化、融资的渠道多样化,政府公布的贴现率作用下降,从而又削弱了政府的监管力量。
3、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使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上都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传统的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建立在资金流量可测的基础上,这样就要求货币的流动性和其投机性有很明显的界限,但是近年来所出现的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对金融市场的严重冲击,使得中央银行等政府监管部门在观测本国金融流量结构时失去了以前稳定的基准。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独特的可替代性,使货币本事究竟是作为货币使用还是作为资本使用很难区别,从而交易账户和投资账户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政府难以对其跟踪和预测。
三、我国可以采取的金融衍生产品政府监管措施
(一)完善法律监管体制
金融界的权威研究报告中将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划分为四类:市场风险、营运风险、信用风险及法律风险4。其中所说的法律风险就是指由于法规不明确或者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从而使得合约无法履行而给交易商所带来损失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过快发展造成的,其发展速度远远快于市场建设的其他方面。而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属于金融创新的金融工具,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可依或无先例可循的情况经常出现。一方面是因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对手不具备法律授权或超越权限,合约确认文件不充分,或者合约不符合某项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宣布该产品合约无效。另一方面,交易对手方由于破产等原因不具清偿能力时,对于破产方的未清偿合约不能依法进行净冲平仓,从而加大了风险暴露,而最终导致损失。所以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建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保障,必须动员社会所有力量,制定出具有务实性、预见性和超前性的,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
交易所是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基本场所,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体系中的一线管理机构。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对保护市场竞争性、高效性和流动性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增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在资本市场中的自律监管职能,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迫在眉睫,从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人手,加快制度创新步伐,完善自律监管职能,强化自律地位。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减少行政依附,统一监管权力;确认交易所的自律地位;完善交易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
(三)统一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模式
在国际金融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现象逐渐增多,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集团式的、银行控股模式及实业企业控股式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监管范围,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的发展也呼吁统一监管体制。
(四)加强政府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使其交易很容易受到外部市场因素的影响,市场的参与者也很容易通过离岸市场规避本国法律的监管和约束。首先,监管当局应当利用其作为政府部门的特殊地位,寻求在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和会议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力,使金融监管的国际性规则在制定和修改中能够体现我国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其次,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也应当加强向国外同类机构的学习和交流,在主动的学习、交流中掌握风险管理的经验教训和最新的研究动态。最后,作为金融衍生工具主要交易者的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向国外同行的学习,通过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參考文献:
【1】 陈欣,衍生金融交易国际监管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田文,张邦辉,汤进喜, 《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防范与化解》,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第22期
【3】赖劲宇,信用衍生产品创新及监管路径选择?金融论坛,2009年第2期
【4】 时辰宙,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最新演进?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第12期
【5】2009(第七届)中国并购年会
【6】2009年6月中国外汇管理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