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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反腐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2010-06-04李晓鹏

改革与开放 2010年6期
关键词:腐败现象腐败官员

摘要:腐败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普遍问题,也是当前我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阻力和毒瘤。本论文立足我国现实政治社会情况,阐述了我国腐败情况的现状、腐败演变趋势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平正义环境建设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分析了我国反腐败工作在思想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完善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净化党政干部队伍、树立良好社会风气的几方面建议。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is puzzles various countries the universal question, is also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politics and the social development main resistance and the m alignant tumor. The present paper bases our country realpolitik society situation, elaborated our country corrupt situation's present situation, the corrupt evolution tendency and corruption's spread the negative influence which creates to our country economic society development and the fair just environmental construction, has analyzed our country anti-corruption work in the thought moral education and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consummation aspect insufficiency, and proposed the containment corruption spread, the purification party politics cadre troop, sets up the good social convention several aspects to suggest.

关键词: 腐败制度建设民主政治腐败成本

Key word: Corrupt System construction Democracy Corrupt cost

作者简介:李晓鹏,茂名学院文法学院教师,助教;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茂名学院官渡校区文法学院,525000。

腐败(corruption)是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都受到困扰的问题,而在我国,现今阶段腐败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当前我国的腐败案件发生次数虽然较前些年有所减少,但呈现出腐败官员年轻化、基层政府腐败问题突出、腐败方式多样化、腐败行为隐蔽化等特点;同时在对官员的选任方面,“带病提拔”、“任人为私”、“买官卖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呈现出高层化、隐蔽化的特征。腐败现象的突出和行为的多样化,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权威,引发官员和群众之间的矛盾,极大地削弱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当前我国腐败问题发生的多样化,增强了我国防治惩治腐败现象、端正党纪国法的迫切性,对净化党政官员队伍、建立以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的公共事物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重塑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权威、强化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

一、腐败的定义和危害

对于“腐败”的定义是多样的,国内外学界关于“腐败”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不少学者将腐败定义为官员以非法的方式牟取私利的过程,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行”[1]也有部分学者指出腐败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社会风气的堕落,是一种社会整体现象[2]。但总体而言,普遍接受的共识是,“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运用手中的权力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牟取个人私利的现象,即通常所说的“以权谋私”。西方经济学界也通常用“寻租”(Rent-seeking)来概括腐败,主要指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获得好处(租金)的现象。

何增科总结了腐败行为构成的要素和目前被我国归入消极腐败现象范畴行为的类型。腐败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第一,腐败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公职人员;第二,腐败行为的动机或目的,通常是追逐私人利益;第三,腐败行为的手段,通常是凭借机构或职务上的便利;第四,腐败行为的方式,通常是非规范地运用或滥用公共权力;第五,腐败行为的后果,通常是公共利益或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目前被我国归入消极腐败现象范畴行为的类型主要是:⑴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犯罪;⑵部门或行业性各种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⑶利用公款进行奢侈性消费和挥霍浪费的不正之风;⑷党员干部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行为等。[3]

政府官员作为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在现代民主政治的理念中,实际上是在代替作为最高主权者的人民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的,也就是说,民主社会中公民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像股份制企业中股东和企业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一样,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由此,由纳税人支付工资和福利的政府官员应该且必须为公众服务,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并增进公民基本权益。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和政府机关的公务员一样,必须依照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受人民群众监督,对人民群众负责,将维护、实现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职责和最高目标。而腐败恰恰是作为公共权力被委托人的政府官员违背人民意愿以公权谋私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违背了“委托-代行”关系。因此,无论是在其他国家还是我国,腐败问题都是不可容忍的,必须严加惩处,严肃纪律、净化政府官员队伍以保证公共权力代行者不破坏权力委托关系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 当前我国腐败发生趋势

我国腐败问题基本上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当时经济领域逐步放开,民营经济开始发展,但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配给领域还是由国家掌控,这种部分的市场开放导致供需之间的不平衡,由此那些主管物资计划与分配的部门开始运用对生产资料的掌控和配给权力受贿以行方便或倒卖稀缺物品,尤其是在双轨制确立以后,“官商”、“官倒”大量出现,助长了这种“以权谋私”情况的出现;而到了上世紀90年代,腐败现象开始从部分政府部门的“以权谋私”向各类政府官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买官卖官、司法腐败等方向延伸[4]。何增科也指出在转型期我国腐败发展演变的诸多特征:⑴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并存,群体腐败呈上升趋势;⑵腐败行为主体正在从基层向中层和高层领导干部蔓延;⑶腐败行为已经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一般经济管理部门扩散到党政领导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要害部门,就连被视为社会良知的守护神的新闻出版界和学术教育界也未能幸免;⑷就腐败行为动机来看,因公型腐败、徇私型腐败和逐利型腐败同时存在,其中逐利型腐败呈恶性发展的趋势,后者主要表现在不少腐败分子谋财谋权不折手段不计后果(有人甚至雇人杀害妨碍自己仕途的人),贪色图名达到丧失廉耻的地步,奢侈挥霍常常一掷千金几近变态疯狂的程度;⑸就腐败行为的制度性成因来看,传统型腐败、过渡型腐败和现代型腐败同时并存,其中以过渡型腐败为主,但在经济领域现代型腐败的发展势头不容忽视,佣金、回扣常常成为商业交往中公开的秘密;⑹就腐败交易双方利得情况来看,互惠型腐败有演变为勒索型腐败的内在趋势;⑺就腐败行为的后果来看,轻微腐败和一般腐败每天都在大量地发生,普通腐败犯罪增长势头不减,重大腐败犯罪或者说腐败大案要案呈现上升势头;⑻就公众对腐败的宽容程度来说,出现了“两头热中间冷”的局面。[5]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我国的腐败情况主要呈现了一下几种演变态势:“在形态上,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变,货币形态又向虚拟货币形态转变;在领域上,由消费资料领域向生产资料领域转变;在环节上,由商品流通环节进入到权力流通环节。”[6]原来主要是通过收送礼物进行私下交易;其后发展到直接的现金交易和买官卖官、基建和采购等审批项目的行贿受贿,官商勾结,特权和特钱相结合的权钱交易;再其后就发展到腐败方式更加多样和隐秘,股票投资或股权赠送、商品房低价买卖或赠与、权钱与权色交易、包庇洗钱走私甚至主动索贿等,各行业各领域的腐败案件所呈现出来的腐败行为方式令人瞠目结舌。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腐败发生呈现出以下趋势:第一,腐败官员年轻化,越来越多中青年官员涉入腐败案件,违反党纪国法公然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第二,基层腐败现象增多,一些基层官员尤其是乡镇以下的基层官员,通过在工业征地、农用地的承包与开发、城中村改造、商品房建设的征地补偿等大量收取贿赂;第三,领导干部大案要案频发,近年来从中央政治局委员到省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大批中央和地方省部级领导干部纷纷涉入腐败违纪案件落马;第四、腐败方式多样化高智商化,从原先直接的权钱交易、权物交易演变到行贿方帮助官员进行投资、分配股份红利、洗钱,甚至送官员子女亲属出国考察或留学等;第五,经济问题与生活作风问题同时暴露,不少落马的党政官员不仅犯有经济问题严重,生活作风方面也堕落腐化,包二奶养情人比比皆是,同时二奶情人也推动了这些党政官员进一步堕落腐化、违法乱纪。

目前我国的腐败现象除了上述呈现的一些新趋势以外,传统的腐败方式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一些重点部门、关键领域依旧是腐败的重灾区,从而呈现出新旧多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并存的状况。另外,部分消极行政或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现象的背后也隐藏着贪污腐化问题,某些具有审批权、监管权的职能部门收受贿赂后有意的不作为从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的发生,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也是现今我国的引发或伴生腐败的现象。目前我国尚处于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行列[7],腐败现象还极大地困扰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阻碍着公平正义的社会的建立。

三、防治腐败的对策设立

腐败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社会转型期中国的改革措施不完善、不同步造成了“变革阵痛”,从表现上说可分为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混乱与制度建设的不完善这两大方面。因而,防治腐败也必须从这两大方面入手。

⒈强化党风党纪建设,净化社会风气

作为执政党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党风党纪建设和反腐败力度不仅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也决定着生死存亡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同时中国共产党能否净化党风党纪,保持党的良好形象,也对社会整体风气起着示范带头作用。因此,强化党风党纪建设,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对于防治和惩治腐败,增强党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着核心的作用。

强化党风党纪建设,首先要抓好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自律性、自觉性。因为领导干部不仅是实际的最终决策者,也是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者,所以领导干部能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能不能塑造良好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养,对于整个党政干部队伍的建设,起着带头作用和表率作用。其次要加强对全体党政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培养,在思想政治上铲除腐败产生的主观基础。最终以党政机关为先导,带领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净化社会风气,为社会营造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

⒉推动政府廉洁自律机制建设和完善

政府作为具体政策的实施者,作为国家权力的实际掌控者,是防止和遏制腐败的直接对象。政府的行政权力往往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政府的特许权力常常与腐败现象相伴随,所以推动政府的廉洁自律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规范政府代行的公共权力的运行范围和方式,对于防治和惩治腐败有着关键的作用。单纯寄希望于党政官员干部在思想道德上廉洁自律是靠不住的,只能通过廉洁自律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加以规范和约束。

在当前,推动政府廉洁自律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主要是以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强化对政府的特许权、审批权、监管权的监督,杜绝“特权”吸引“特钱”、“特钱”收买“特权”现象的发生,约束最容易产生腐败的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另一方面是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公务员考核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任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建设,将官员和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纳入法制轨道,杜绝“带病提拔”、“买官卖官”、“尸位素餐”现象的发生,使公共权力的代行者真正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

⒊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监督权力运行

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治腐败蔓延的基础。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就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8];在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都反映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很多种,但作为民主政治的本质的“公平公开参与”却是不变的,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公共权力在公开透明的状况下运作,所有公民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对政策制定和施行的参与、对错误政策造成的损失进行追诉当中,由此可以有效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管,遏制“公权私用”、“公权滥用”现象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方向应该是拓宽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渠道、创新公民监督公共权力运作的方式、提高公民监管公务人员的效率。同时应该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和效力,并且加强和深化基层的直接民主和差额选举制度,保证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公职人员的选拔和任免、公共权力运转的监管和约束、公共财政的支取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有效参与,打造阳光管理,“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9],把公共权力运作和公共事务管理真正置于公民和社会的监督之下,还原公共权力的委托人和代行者的正确关系。

⒋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腐败成本

所谓“腐败成本”,是指不正当的权力运用使权力使用人付出的代价,它可以划分为经济成本、政治成本和道德成本等方面[10]。腐败作为官员利用国家和公民赋予的公共权力以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严加懲处,增大腐败成本;而长期以来我国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制度建设不健全,政治的法律的盲区太多,造成腐败成本偏低。

如果从行为动机方面进行分析的话,“当公务员廉洁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他就具有廉洁的动机;当廉洁潜在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廉洁一生。由于腐败行为并非都能被发现或被公正地裁决,且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腐败动机由此产生,并支配行为人实施腐败行为。”[11]由此,作为一种追偿性成本,腐败成本必须要大于腐败收益,否则就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12]因此,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方面,一方面必须加大惩处力度,从经济、政治、法律和道德等各方面增加公务人员腐败成本,使官员在制度上不能贪,在动机上不敢贪;另一方面应该提高公务人员廉洁收益,尤其是廉洁的政治收益和道德收益,大胆选拔任用和大力宣传表彰能够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公职人员,为党政干部队伍和全社会树立表范。

总体而言,腐败并非某个国家所面临的问题,而是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都面临的挑战;腐败也不是单纯的政府或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而是社会整体道德失范、风气不良的综合影响。因此,反腐倡廉不仅要“治官”,也要“教民”;不仅要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和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培育,也要在完善廉洁自律机制建设,强化防治腐败制度创新,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以党员干部带头、政治事务公开、社会群众参与、法律惩治强化的方式来予以惩处、纠正和预防,最终增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田军:“构建规范机制 提高腐败成本”,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11月号

[2]参见王传利:“公众腐败存在的证明”,载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8月号

[3] 参见何增科:“中国转型期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研究(上篇)”,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1期

[4]参见周淑真、聂平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状况透视和反腐败战略思路的变迁”,载于《探索》,2009年第1期

[5]参见何增科:“中国转型期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研究(上篇)”,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1期

[6]辛宇:“反腐败的沉思与启示”,载于《党政干部文摘》,2009年第1期

[7] 参见何增科:“中国转型期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研究(上篇)”,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1期

[8] 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8页

[9]杨月江:“加强制度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载于《理论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1期

[10]参见田军:“构建规范机制 提高腐败成本”,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11月号

[11]黄茜、谢平贵:“关于加大‘腐败成本的几点思考”,载于《理论与当代》,2004年第九期

[12]参见田军:“构建规范机制 提高腐败成本”,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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