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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标准中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确定

2010-05-31曹成立董惠民刘南烈

东北水利水电 2010年6期
关键词:城市居民城镇居民卫生间

曹成立,王 凤,董惠民,刘南烈

(1.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吉林长春130021;2.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吉林长春130022;3.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长春分局,吉林长春130061)

吉林省按照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07]158号)中,对用水定额执行满3~5年需进行修订的要求,对原地方标准用水定额进行修订,同时确定全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值。

此次修订的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指标,采用人均日用水量的表现形式。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是根据大量实测、调查资料统计分析计算的结果,在原居民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做补充、调整,使之具有更好的实用性。

1 确定修订范围

生活用水定额是居民日常生活及其从事相关活动所用水量的定额,据室内给排水方式的不同,按类型给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供水的,城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不包括城市公共建筑用水,市政、环境景观和娱乐用水和消防用水;城镇居民指城镇中居住的所有人(包括流动人口)。在用本定额核定以上生活用水量时,对户口地、居住区分离的,按居住地为准进行用水量核定。

2 用水调查

为全面深入了解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情况,针对生活用水的不同类型,开展全省范围内的用水调查。调查表格由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参照水利部《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并结合吉林省实际编制,由每家每户在各市、州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及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各直属水文分局的技术负责人员指导下填写。本次生活用水调查的所有调查表均以“月”为考核周期,各用水户按照水表和家庭用水经验填写一年内各月的用水量和常住人口数。把填好的调查表格按地区、用水户类型分类,剔除填报不符合要求和不合理数据。

3 定额的修订

根据室内给排水设施的不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进一步细分为室内有给水,无排水,无卫生间;室内有给排水,无卫生间;室内有给排水,卫生间、淋浴;室内有给排水,卫生间、淋浴、热水4种情况分别给出定额值。

对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量国家标准》中要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吉林省为80~135L/(人·d)。其中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3.1 水量计算

1)分类法。

式中:W总—总用水量,m3;Wj—一定时期或时段第j种用水类型的用水量,m3;m—用水类型的总数。

将用户用水特性一致的类型归纳在一起,然后进行调查计算。

2)分区法。

式中:W总—总用水量,m3;Wi—一定时期或时段第i个区域的用水量,m3;n—被划分的区域数。

将计算区人为地划分为若干区域,然后根据各区用水特点、用水量标准进行调查与计算。

对调查表中填报的家庭生活用水数据进行按地区分组、筛选、归类后,利用分类法和分区法相结合,分别计算出各个地区居民生活人均日用水量和全省人均日用水量。并对全省9个市、州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对比见图1。

图1 吉林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现状图

3.2 用水定额计算

本次定额修订应用二次平均的方法得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计算值,并测算符合概率。二次平均法是数理统计中常用的计算方法。首先将数列取平均值,再对优于平均值的各项求平均值,对两次平均的结果再平均,二次平均值作为较优值,即计算定额值,并测算符合计算定额值的概率。

按照《吉林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中居民生活用水定额逐年增加的要求,修订后的城镇居民用水定额不低于原定额。

计算过程见表1,2。

3.3 确定定额

以计算定额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吉林省各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参照相邻省份的用水指标和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确定吉林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这样既有历史纵向统计分析,又有与周边城市横向的比较,最后确定科学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值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50~135L/(人·d)。修订后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室内有给水,无排水,无卫生间 50~80L/(人·d);室内有给排水,无卫生间70~90L/(人·d);室内有给排水,卫生间、淋浴 90~110L/(人·d);室内有给排水,卫生间、淋浴、热水 110~135L/(人·d)。

表1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计算表L/(人·d)

表2 概率测算表

4 结语

水资源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都将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定额作为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三条红线”之一,是宏观层面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从微观层面上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个用水户要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并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而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承载力协调发展。

[1]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S].

[2]GB 11730-1989,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S].

[3]DB22/T 389-2004,用水定额,吉林省地方标准[S].

[4]水利部,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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