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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与读

2010-05-30

新民周刊 2010年30期
关键词:酒窖五粮液财产权

《状告五粮液》

上周贵刊刊发了《状告五粮液》的封面报道,宜宾五粮液酒窖争端一案的事实部分已经很清楚。我另有一些涉及到历史和理念方面的想法,可以对事实有一个补充,也想利用贵刊一角,和关心此事、关心中国财产权保护的人士做一点交流。

新中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有个过程。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的时候,包括建国的时候,我们党和国家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农村是“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土地作为财产的一种,是分给个人的。城里是保护民族工商业和私人房产、地产、工厂。但到了50年代初,开始消灭私产搞集体化,农村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把土地和生产资料“自愿”收归集体,后来就搞人民公社、立法规定土地公有,“退社不自由”了,农民失去了土改得到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城里则进行“一化三改造”,“改造农业、改造手工业、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搞社会主义工业化。除了生活资料,无论城乡,土地房产生产资料大多数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这种国家征收行为,几乎是无偿的。国家基本上是免费获得了公民的土地和私有财产。后来50年代“反右”、60年代“四清”、“文革”中“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等等,国家用打击犯罪的手段,用专政的手段,将公民的私产几乎全部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宪法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由于我们的立法思想是“公有制”,立出的法都是这样规定的,因此这些做法都能够找到“合法”的依据。但是,这种无偿剥夺违背了“耕者有其田”、“均贫富”、“打土豪分田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初衷。由于这样的行为是基本国策,面广量大,已经没有办法都纠正。“文革”后落实政策,发还查抄财产,只是一小部分。这就是我们大量的公权侵夺民权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包括现在的拆迁自焚,都可以从这些历史中找到根源。有那么一段时间,我们对私人财产的剥夺是公开进行的,以国家法律的名义进行的,被视作理所当然的、合法的。

但是,尹家的房地产、酒窖不同。尹伯民解放前靠拢共产党,是进步的民族资本家,是共产党的朋友,保护过党的地下组织,因此他们家的房地产从来没有被没收,没有纳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前三十年的宜宾地委、市的领导,是知道这个历史的,财产权是明晰的。每一个政治运动中,尹家的房产和酒窖一直没有被征收和剥夺。因此才会到2009年底一直享有出租权。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他们的权利一直延续到了中国依法治国时代,有了民法、有了《物权法》的时代。这样,他的财产权已经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现有的民法和《物权法》来解决了。

浙江 陳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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